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拥有的厂房400平方左右出租给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将其拥有的坐落于给乙方。
2、本合同租赁期为五年,自月
3、租金第一年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因厂房建设一次性缴清全年租金整,从第二年起按半年性支付,半年租金为,每半年最后一月交纳下半年租金时限。
4、在租赁期限内,因租赁内所产生的水、电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5、甲方在乙方支付租金之日将上述厂房钥匙交付乙方。
6、甲方必须保证乙方的水、电、路通及厂房的安全与维护。
7、正常生产情况下,如果甲方及附近居民提出无理要求,由甲方解决,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8、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9、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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