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突出河南律师事务所团队精神和集体办案优势,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打造律师事务所市场品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律师事务所实行重大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重大项目管理体现重大项目集体协作、项目利益集体共享、项目责任集体承担的原则。
第四条河南律师事务所设立重大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项目的认定、审批和项目部负责人选任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重大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管理制度。
二、重大项目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重大项目管理委员会由组成。
第七条重大项目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担任。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重大项目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负责重大项目的认定、审批。
第九条重大项目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负责重大项目项目负责人的选任,负责项目承办人员对分配异议的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为最终分配方案,任何人应当无条件执行。
第十条重大项目管理委员会实行无定期议事规则,重大案件的认定和案件承办人员的选任实行集体议事、多数通过、书面决定原则。 三、重大项目
第十一条重大项目管理委员会就河南律师事务所受理的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依据以下规则认定重大项目范围:
1、代理费(包括风险代理费)在万元以上(含万元)的诉讼案件; 2、有重大政治影响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诉讼案件;
3、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个人提供法律服务收费在万元以上(含万元)的费诉讼案件; 4、其他律师事务所收费在万元以上(含万元)的费诉讼案件。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项目范围随本所的发展情况及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项目管理委员会书面制订。
四、重大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符合以上条件的重大项目,由重大项目管理委员会认定,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签署案件审批表,交由重大项目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在两日之内成立重大案件项目组。
第十四条重大项目组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选任人员。选任人员应当符合自愿、双向选择的要求,不得强制选任。
第十五条重大项目组的组成人员原则上为3人以上(含三人),项目组的组成人员原则上从本律师事务所
产生。项目单位或者个人指名某律师承办的,项目负责人应将该律师列为项目组成员。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外援的,必须经重大项目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六条凡同意本办法的本所律师,对于自己经手的符合重大项目条件的案件,或者项目负责人对于自己负责的案件,认为不需要组成项目组,不需要任何本所律 师协助,能够独立胜任该项目工作的,可以向重大项目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重大项目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其本人独立完成项目工作。
第十七条本所律师将可能开拓到的、或者已经谈妥的重大项目不提交本所重大项目委员会研究决定,擅自将项目介绍到其他律师事务所的,以违反本所规章制度、工作纪律论处。
第十八条重大项目负责人负责确定项目组组成人员名单、制定项目组工作计划,经重大项目管理委员会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重大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制定的计划,卓有成效地开展项目运作。
第二十条重大项目组人员应当遵守项目计划,服从项目负责人的指挥,积极参与项目工作。
第二十一条重大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制定书面结案报告并报管理委员会。报告应当包括对项目完成情况的说明、对项目组人员进行的绩效评价及劳动报酬分配方案等。
第二十二条重大项目部收支由律师事务所财务部门进行专门账户管理。在项目运作过程中需要支出费用的,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审查同意并经项目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由该项目部专门账户支出。 五、利益分配
第二十三条重大项目的收费标准、收费办法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及河南律师事务所的财务规定。
第二十四条重大项目的分配制度应当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重大项目收入的分配制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重大项目收费向律师事务所缴纳30%(税后)以后,扣除为项目支出的费用,剩余部分为项目收费进行分配;
2、重大项目的信息费按项目收费的5%(税后)比例提取;(信息是指提供有关案件来源、背景、关系人或其他重要信息)
3、重大项目的缔约费按不超过项目收费的15%比例提取;(缔约是指为重大项目委托方进行缔约的过程,进行的策划、谈判等促成协议成交的行为)
4、剩余项目收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向项目承办人员进行分配; 5、项目承办人员对分配有异议的,可以书面项重大案件管理委员会书面申请复议。
第二十六条如果项目开拓(含信息来源和缔约过程)是由本所律师依靠个人力量独立完成的,则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1、2款规定的信息费、缔约费由该律师个人支配。
六、项目监管
第二十七条为确保重大项目的顺利实施,保证工作质量,律师事务所设立项目监管委员会。委员会由组成。项目监管委员会由担任。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主持监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项目监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项目的收费、利益分配等财务情况;
2、对项目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所项目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
3、对项目负责人的行为损害律师事务所的利益时,要求项目管理委员会进行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重大案件项目管理委员会会议。
5、项目监管委员会主任列席或者委托项目监管委员会其他成员列席项目管理委员会会议。 七、责任
第二十九条因重大项目组人员违反项目计划,或违反项目负责人指令,或违反职业道德,或律师执业纪律,或违反河南律师事务所规定,或违反与河南律师事务所之间的聘用协议,或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约定造成案件项目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附则
第三十条本管理办法具有协议属性,将视为与本律师事务所人员之间聘用协议中的条款,本律师事务所人员签字后对其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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