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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013年公选考试新增考点汇总》公文写作与处理
1.公文的类别
按行文关系:上行文、平行文和下行文。按保密要求: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按紧急程度: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2.发文字号
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3.成文日期中的数字
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4.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后加“印发”二字。 5.公文行文规则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1)上行文行文规则:①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②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③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④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⑤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⑥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2)下行文行文规则:①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②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③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④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⑤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3)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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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6.发文办理程序
发文办理是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是对公文进行拟制、处置和管理。工作环节包括:复核、登记、印制、核发。 7.收文办理程序
收文办理是指对所收到的本机关外部的公文进行的办理与管理活动。其程序主要包括: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
承办是收文办理的核心环节。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8.公文审核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①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②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③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④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⑤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编者:中公教育公职考
试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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