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会计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办法》(财会[2005]12号)及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本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成立特殊目的信托,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化收益,将发行金额作为对价偿付发起机构的结构性融资活动。在信贷资产证券化活动中,本行同时作为贷款服务机构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管理证券化信贷资产。
第二章 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贷资产终止确认的信贷资产转移。本行已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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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化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应当终止确认该证券化资产,并将该证券化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终止确认是指将证券化资产从本行的账上和资产负债表内转出。
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主要情形包括: (一)不附任何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
(二)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为回购时该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三)附重大价外期权的金融资产。
转让该证券化资产时如取得了某项新资产或者承担了某项新负债(如因提供保证承担的预计负债等,下同),应当在转让日按公允价值确认该新资产或者新负债,并将该新资产扣除新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信贷资产不得终止确认的信贷资产转移。本行保留了证券化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不应当终止确认该资产;转让该资产收到的对价,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相应的交易费用按融资费用记入当期损益或按收益期摊销。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应当继续确认该证券化资产的收益及其相关负债的费用.
主要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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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
(二)将信贷资产整体出售,但同时保证对信贷资产购买方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等进行全额补偿。
(三)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固定或是原售价加合理回报。
(四)附总回报互换的金融资产出售,该项互换使市场风险又转回到金融资产出售方。
第五条 继续涉入条件下的信贷资产转移。本行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证券化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即不属于第三、四条所指情形),应当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一)放弃了对该资产控制的,应当在转让日终止确认该资产。并将该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转让该资产时如取得了某项新资产或者承担了某项新负债,应当在转让日按公允价值确认该新资产或者新负债,并将该新资产扣除新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在判断是否已放弃对资产的控制时,应当注重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的,表明本行已放弃对该项资产的控制。
(二)未放弃对该资产控制的,应当在转让日按其继续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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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所转让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继续涉入程度,是指该资产价值变动使本行面临的风险水平.通过对该资产提供保证的方式继续涉入的,其涉入程度为该资产的账面价值和保证金额两者之中的较低者。保证金额是指本行所收到的对价中,可能被要求偿还的最高金额。
本行应当在转让日按上述较低金额确认继续涉入所产生的资产,同时按保证金额与保证合同的公允价值(通常为提供保证所收取的费用)之和确认有关负债。
仅继续涉入证券化资产一部分的,应当将该资产整体账面价值,在继续涉入仍确认的部分和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转让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第六条 本行对特定目的信托具有控制权的,应当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
第七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的资产抵押债券、继续涉入资产、负债项目在总行统一核算。
第三章 具体会计处理
第八条 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证券化资产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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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上的风险转移程度是会计确认的前提和基础,会计部门应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证券化资产风险及控制权评估报告》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评估报告的要素主要有:贷款账面价值;转移风险比例;保留风险的形式及比例;控制权是否转移;保留控制权的形式;交易产生的新资产、新负债及继续涉入资产、继续涉入负债的公允价值;资产池的具体情况等。评估报告需经分管行领导审批同意。
第九条 金融市场部应于每季末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生的新资产、新负债及继续涉入资产、继续涉入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重估,总行金融同业管理部对估值进行复审,并将结果提供给会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有活跃市场的,应当按市场报价确定该新资产、新负债及继续涉入资产、继续涉入负债的公允价值;没有活跃市场的,应当比照类似资产或负债的市场报价、或按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按市场上普遍认同的计价模型计算的结果,确定新资产、新负债及继续涉入资产、继续涉入负债的公允价值。
第十条 本行应对证券化资产进行表外登记,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公司银行部或个人银行部应按照信贷系统业务台账格式建立基础资产台账.同时,应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的不同,逐笔登记其资产明细,保证所登记信息足以支持本行按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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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履行贷款服务机构的相关责任.
第四章 科目设置
第十一条 资产类
增设“1330继续涉入资产”一级科目,核算本行作为发起机构仍保留对所转让信贷资产控制的,应当在转让日按继续涉入该信贷资产程序确认的有关资产.并按继续涉入方式设置二级科目,按证券化合同设置明细账户。
第十二条 负债类
(一)增设“2330继续涉入负债\"一级科目,核算本行作为发起机构仍保留对所转让信贷资产控制的,应当在转让日按继续涉入该信贷资产程度确认的相关负债。本科目按继续涉入方式设置二级科目,按证券化合同设置明细账户.
(二)在“250201应付债券面值”二级科目下增设“25020102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成本”三级科目;在“250202应付债券应计利息”二级科目下增设“25010202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应计利息”三级科目;在“250203应付债券利息调整\"二级科目下增设“25020302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利息调整”三级科目。核算本行作为发起机构仍保留了证券化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时,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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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2241其他应付款”一级科目下增设“224123应付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资金”二级科目,核算本行收回的证券化信贷资产本息,并按协议应转付受托机构的资金。
第十三条 损益类
(一)在“6051其他业务收入\"一级科目下增设“605104信贷资产证券化收益”二级科目,核算本行在证券化交易中由于转让信贷资产收到的对价大于其账面金额时所取得的收益。
(二)在“6402其他业务支出”一级科目下增设“640203信贷资产证券化支出\"二级科目,核算本行在证券化交易中由于转让信贷资产收到的对价小于其账面金额时所发生的损失。
(三)在“641113应付债券利息支出\"二级科目下增设“64111301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支出”三级科目,核算本行作为发起机构仍保留了证券化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时,所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应计的利息。
(四)在“602109委托业务手续费收入\"二级科目下增设“60210901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手续费收入”三级科目,核算本行作为贷款机构向受托机构收取的贷款管理服务费或作为资金保管机构向受托机构收取的资金保管费。
第十四条 表外科目
增设“7021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表外一级科目,在本科目下设“702101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本金\"二级科目,核算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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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证券化转让的信贷资产,设“702102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应收利息\"二级科目,核算本行通过证券化信贷资产应收未收利息.
第五章 一般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信托设立时的会计处理
信托成立日,总行核算部门根据实际收到的受托机构资金,以及总行相关部门出具的证券化信贷资产风险及控制权评估报告结果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一)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的会计处理。
1.总行将截至转让日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资产转让收取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损益,并将贷款资金划给相关分行。如果取得了某项新资产或者承担了某项新负债,应在转让日按公允价值确认该新资产或者新负债,并将该新资产扣除新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相关资产科目(新资产的公允价值)
其他业务支出—信贷资产证券化支出(当确认损失时) 贷:资金清算往来—辖内往来(贷款帐面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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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负债科目(新负债的公允价值)
其他业务收入-信贷资产证券化收益(当确认收
益时)
2.机构收到总行下划的资金后,对证券化资产终止确认(通过备抵方式),并在表外进行登记。会计分录为:
借:资金清算往来—辖内往来 贷款损失准备
贷:××贷款-证券化终止确认××贷款内部户 收:受托管理贷款—信贷资产支持本金
表外登记时应注明依托设立日及信托名称及代码。 3、转让日证券化信贷资产账面价值上有应收未收利息,分支行应继续挂账,待该笔贷款结计利息时,从收到的款项中扣收本行应收利息并进行账务处理。
(二)保留了证券化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时的会计处理。
1。总行在收到受托机构实际汇入的发行资金后,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应付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2.分支机构应对已设立信托的贷款进行表外登记,会计分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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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托管理贷款—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本金
3。按照直线法对承销费用在信托存续期内进行摊销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支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承销费用
贷:应付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三)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证券化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的会计处理。
1.未保留控制权的会计处理比照上述(一)执行。 2.保留控制权的情况下,总行根据《证券化资产风险及控制权评估报告》,按继续涉入证券化资产的程度确认继续涉入资产,并相应确认负债;继续涉入该资产的程度,是指该信贷资产价值变动使本行面临的风险水平。
本行通过对该资产提供保证的方式继续涉入的,其涉入程度为该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和保证金额两者之中的较低者.保证金额是指所收到的对价中,可能被要求偿还的最高金额。同时按保证金额与保证合同的公允价值(通常为提供保证所收取的费用)之和确认有关负债。本行通过剩余权益次级化的方式为信用损失提供保证的,应将因剩余权益次级化而不能收回的现金流量的最大值与收到非现金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之和确认为资产,将因剩余权益次级化而不能收回的现金流量最大值与次级化的公允价值之和确认为负债。同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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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未终止确认的部分和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转让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总行在实际收到受托机构划付的资金时,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继续涉入资产
其他业务支出—信贷资产证券支出(当确认损失时) 贷:资金清算往来—辖内往来(终止确认的贷款金额)
继续涉入负债
其他业务收入—信贷资产证券化收益(当确认
收益时)
分机构的会计处理同“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时的情况。 第十六条 证券化存续期间的会计处理
(一)保留了证券化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时的会计处理。
1.分支机构仍应按自营贷款的核算要求对已设立信托的贷款进行核算。在贷款本金收回时销记表外科目,会计分录为:
付:受托管理贷款—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本金 2.总行计提、支付利息,会计分录为: 借:利息支出—资产支持债券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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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应付债券—应付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利息 借:应付债券—应付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利息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相关科目 3.到期时,归还本金,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相关科目 分支机构将表外登记的证券化资产全额冲销。 (二)继续涉入资产及负债的会计处理
1.在后续期间,本行应将因提供信用保证而收到的对价在担保合同期间内按时间比例摊销,确认为各期收入,使用实际利率法计提已确认资产的利息。
2.在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时,本行应按照减值金额等额冲减继续涉入资产与继续涉入负债,同时将未终止确认资产的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3.在持有次级证券的情况下,证券受偿时,减少继续涉入资产和负债.
第十七条 本行作为证券化资产服务机构的会计处理 1.分支机构对已终止确认的资产计收利息或收回本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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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销记表外:
付:受托管理贷款—证券化贷款本金
其中属于初始起算日前的利息确认为本行的利息收入,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
贷:应收利息
如果结息日未能全额收取利息,则对应收未收利息进行表外登记,会计分录为:
收:受托管理贷款-证券化贷款应收利息 实际收到利息后做相反分录.
2.分支机构将收回资金按服务合同办法划给信托资产托管账户,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应付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资金
贷:资金清算往来-辖内往来 3.总行收到服务费后,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相关科目
贷:应收手续费收入—证券化服务收入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本行未终止确认所转让资产,或者按继续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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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资产程度确认某项资产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资产的性质。
(二)仍保留的资产所有权上风险和报酬的性质(如信用风险等).
(三)继续确认所转让资产整体的,应当披露所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四)继续涉入所转让资产的,应当披露所转让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继续确认资产的账面价值及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总行财务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财务部根据业务情况予以补充。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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