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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中国法制史简答题精选

来源:画鸵萌宠网
(完整word版)中国法制史简答题精选

三.简答题

1.简述中国法制文明起源的主要特征。

1.“礼”源于祭祀;2.“刑”起于兵;3.礼刑结合;4.家族本位

2.简述商朝的罪名与刑罚。

1.罪名: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舍弃啬事、不有功于民等;

2.刑罚种类:死刑、肉刑、徒刑、流刑四种。其中五刑包括墨、劓、剕、宫、大辟。

3.简述奴隶制“五刑”。

1.“五刑”是指长期存在于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常用刑。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法制度。

2.墨刑: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刻刺并涂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割去受刑人的鼻子

4.简述春秋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

1事断于法,强调法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主张将法公之于众,作为规范臣民言行的标准; 2重刑轻罪,即对轻罪亦适用重刑处罚;

3刑无等级,即在法律适用上,反对宗法制时代的“礼有差等”,而主张“刑无等级”

4法布于众,即向全社会公布国家的法律,让全体臣民清楚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5.简述成文法公布的意义。(7分)

1.成文法宣布了“行不可知,则为不可测”的中国奴隶制法律形态的结束,毁了旧贵族垄断法律的特权,是法律内容走向公开化,开创了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新纪元,成为历史进入新时代、新阶段的重要标志。(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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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文法事件,也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帷幕。(1分)成文法事件动摇了旧制度的政治基础,剥夺了旧贵族的世袭特权,动摇了宗法等级制的社会基础,确立起法家代表人物所倡导的“法治”原则。(2分) 3.成文法的公布,也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和进步(1分)

6.简述秦朝定罪量刑的原则。

1.确定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 2.区分故意和过失,故意处刑重,过失处刑轻;

3.区分有无犯罪意识,以有无明确的犯罪意识作为认定是否犯罪的依据之一; 4.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刑;

5.集团犯罪、累犯加重。集团犯罪一直是秦朝刑法惩处的重点,五人以上为集团犯罪,对集团犯罪的惩罚大大重于单个人犯罪;

6.自首减刑,消除犯罪后果减刑;

7.诬告反坐,对于诬告者,处以诬告他人所犯的罪的刑罚; 8.连做。即一人犯罪,全家、邻里或其他有关的人连同受罚。

1.

什么是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答: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具体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亲属之间隐匿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来源于孔子宣扬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2. 什么是“秋冬行刑”,为什么要实行“秋冬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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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的制度。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以“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

3. 汉朝的立法成果有律法共60篇,请列出这时期制定的法律。

答:《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

4. 简述汉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汉代监察制度在承袭秦制的基础上,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中央与地方两大监察体系;而且监察机构日趋完善、监察官员的职责更加明确。

(1)在中央,御史台是专门的监察机构,它在名义上隶属于少府,但是其地位很高,与尚书台、谒者台并称“三台”,可以独立行事。汉代的御史台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专门的监察机构。原来御史大夫主管的文书事宜,已改由尚书令负责,使其专事监察之职。在御史台中由御史中丞实际负责,御史中丞与尚书令、司隶校卫并称“三独坐”,地位甚高。

(2)在地方,汉初由丞相临时派出监察御史;至汉武帝时期,为了强化中央集权,进一步控制地方官吏,他把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每区派刺史一人。刺史在御史中丞的领导下,依照“六条问事”行使监察权。

5.

简述春秋决狱在西汉中期得以盛行的历史原因。

西汉初期,汉律的制定是在秦朝法制的基础上完成的。因此汉朝主要的法律制度基本上仍然是法家思想的产物。到了西汉中期,儒家思想确立了官方正统地位。但是儒家思想不能影响到已经制定的法律,所以只能通过春秋决狱的司法途径,把儒家的春秋经义渗透到法律中去。用司法来改变以制定的法律,实现法律的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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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决狱也适应了建立统治秩序的需要:其一,春秋决狱所宣扬的“罪止其身”、“以功覆过”原则,利于缓和矛盾,稳定统治秩序;其二,“论心定罪”可以随心所欲地解释文义深奥的儒家经书,以便更好地为统治者服务,同时对法制的不完备之处也起到弥补作用。

因此,春秋决狱自西汉中期能够风靡一时,绵延七百余年。直到唐代制定出真正完全儒家化的法典,引经注律的风气才得以息湮。

6.

汉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内容:(1)文帝时期具体内容是:以徒刑、笞刑、死刑分别取代墨刑、劓刑和剕刑。即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300,斩左趾改为笞500,斩右趾改为弃市。

(2)景帝时期进一步改革,内容涉及两个方面:第一、减少笞数。将劓刑改为笞100,斩左趾改为笞200;第二、制定法令规范笞刑。规定刑具规格、受刑部位以及中途不准更换行刑人等。

意义:文景时期废除肉刑的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标志,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同时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7.

简述汉朝刑事立法中定罪量刑原则。

(一)刑事责任年龄

最低和最高年龄区别:八岁以下,八十岁以上;七岁以下,七十岁以上;七岁以上,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八十岁以上。

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科刑轻重。一般劲刑、免刑,这些人因“矜老怜幼与正常人在处刑上有区别。反映“德主刑辅”。 (二)亲亲相首匿

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不受法律追究或轻免刑罚。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为后来封建法律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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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先自告除其罪

汉自首叫自告,犯罪者在罪行未被发觉以前,自己到官府报告犯罪事实,可以免其罪。 (1)数罪并罚,只免除自首之罪 (2)犯罪集团出划策者,自首也不免。 (3)杀伤父母、奴伤主等不免。 (四)贵族官员有罪先请

保护汉官员法律特权。公侯及其嗣子、官吏三百石以上享受有罪“先请”特权,一般减刑或免刑。

8. 简述《北齐律》的法典结构渊源。

答:《北齐律》的制定前后经过15年完成,共12篇949条。《北齐律》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一是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一篇,称为“名例”,仍置于全律之首,作为总则统帅其余11篇。这种体例为隋唐及明清封建法典所相沿不改。12篇的规模及篇名也基本上为隋唐宋代法典所继承;二是在内容上,首次将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重大犯罪归纳为“重罪十条”,至隋唐被确立为“十恶”,成为封建法典中一项核心内容,直至明清相沿不改;三是在封建刑罚体系的确立上,也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

《北齐律》集中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的封建立法经验,使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进一步完善,在中国法制史上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水平,成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成就最高,对后世封建法典影响最直接、最深远的法典。

9.

论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结构和内容的变化。

答:该时期法典结构的革新主要表现在:

曹魏新律首先从《九章律》的《具律》一篇中创立了《刑名》,冠于法典之首;《晋律》在其基础上增加了《法例》一篇;到了北魏北齐修律,《北齐律》又将两篇合为《明例律》一篇,仍置于法典之首。这一变革历经隋唐至明清,为后世封建法典所遵从,直至清末变法修律而告终。 该时期法典内容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的确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表现出封建特权法的鲜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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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突出代表就是曹魏《新律》中的“八议”制度以及《北魏律》和《陈律》中的“官当”制度的确立。“八议”制度规定8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不得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官当”制度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刑的特权制度。这表明了当时封建特权有了进一步发展。

二是“重罪十条”的产生。《北齐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并置于篇首,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所谓“重罪十条”,是指危害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

三是刑罚制度的改革。该时期的刑罚制度规定了绞刑、斩刑等死刑制度;规定了流刑、鞭刑、杖刑等制度;并废除了宫刑制度。

四是“准五服制罪”制度的确立。《晋律》与《北齐律》相继确立了“准五服制罪”的制度。规定根据服制将亲属按远近分为五等,以此确定继承与瞻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并据此确定亲属间是否犯罪及犯罪时的定罪量刑标准。( 。

10.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的主要成就?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由于律学的兴盛,魏晋和北朝的许多统治者对法律的高度重视,使得这个时期在立法方面取得可观的历史成就。体现在:

(1)律学对传统法律的发展影响日益深远。这一时期律学成果逐渐为传统法律所吸收,《北魏律》的“累犯加重”、“共犯以造意为首”就是例证。

(2)礼律日趋融合。汉代儒家思想只能通过司法影响法制,自魏晋时期开始,儒家思想已经开始直接指导立法。八议、官当、服制定罪、重罪十条,这些都是儒家礼治的法律化。

(3)封建法律形式日益完善。严格区别律、令的不同,格、式都成为比较成熟的法律形式。

(4)律典的篇章体例更加合理。从魏律、晋律、北魏律到北齐律,逐渐形成了《名例律》为开篇的精当的十二篇的律典体例。

(5)经过无数律学家解释,法律概念日趋准确。

11.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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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时期对先朝的法律形式有所改进。其时律令已经有所区别,科为格取代,式的出现,比的沿用等成为变化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刑名法例的出现意义尤为深远。

(1)律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这一时期律仍是法律的主要形式。其变化较大的是律典的篇章体例的逻辑结构。

首先是《名例律》的形成。魏律把汉《九章律》的第六篇《具律》改为《刑名》篇,置于全律之首。晋律分《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至北齐将晋律的《刑名》、《法例》合并为一篇,名为《名例》,冠于律首。《名例律》集中规定了封建法典的重要原则,类似于近代法典的总则。

其二是律典的篇目趋于简约。魏《新律》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删繁就简,全律十八篇;《晋律》、《北魏律》均为二十篇;《北齐律》最后确立了十二篇的体例,完成了自汉律以来,我国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历程。

(2)令的发展与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令和律一样,仍是法律的主要形式,但其内涵开始有别于秦汉时代。律是固定性规范,令是暂时性法律。违令有罪者,依据律定罪处刑。

(3)以格代科。曹魏时期,科是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至魏明帝制定《新律》,将科按性质分为律、令。科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走向衰落。北魏中期,开始以格代科,格成为一种辅律而行的法律形式。北魏后期至北齐初期,格取代律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北齐律》的颁行,律从新取得主要法律形式的地位,而格虽然与律并行,但是退回复法地位,在律无正条情况下暂作定刑依据。

(4)式的出现。西魏文帝时期编定《大统式》,成为隋唐以后律、令、格、式四种基本法律样式之一的“式”的先声。

此外,这一时期仍沿用汉以来,用“比”和经义断案的传统。

12. 简述《晋律》与汉、魏律相比的特点?

《晋律》又称《泰始律》,是由贾充、杜预、?楷、羊?等律学家以汉、魏律为基础修订而成的。颁行之后又经张斐、杜预作注释,律文与释文合为一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晋律为东晋、宋、齐沿用,是两晋、南北朝时期行世最久远的一部法典,对后世影响深远。与汉、魏律相比较,《晋律》具有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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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过张斐、杜预对法律概念系统地解释,使得法律概念更加规范化、科学化。

(2)篇章体例更加合理。晋律将魏律《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置于全篇之首,进一步加强了他们作为刑法总则的功能。

(3)礼法合流进一步完善。晋律首创服制定罪,以峻礼教之防。在沿用八议同时,还规定官吏可以通过除名或免官来抵罪。

(4)晋律将法定刑简化为死、?、赎、杂抵罪和罚金五种,每一种又细分数等。

13.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方面成绩可观,刑罚制度改革主要涉及几个方面:

第一方面:法定刑的规范化。魏《新律》将法定刑分为死、?、完、作、赎、罚金、杂抵罪数种。晋律定刑为五种:死、?、赎、杂抵罪和罚金。北魏律定刑为六种:死、流、宫、徒、鞭、杖。北齐律承其后,最终确立死、流、徒、鞭、杖五刑。 第二方面:刑罚更加宽缓。体现:

首先,免除宫刑,进一步废除肉刑。自汉武帝改革刑制以后,宫刑时用时废。北魏律还把宫刑作为一种法定刑。西魏文帝大统十三年,北齐后主天流五年,先后诏令废除宫刑,从此宫刑不复作为一种法定刑。 其次,连坐的范围有所缩小。曹魏时期所定《新律》缩小连坐范围,并开连坐不及出嫁女的先例。南朝《梁律》进一步缩小连坐范围,创连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北魏律》孝文帝以诏令特加缩小:非干名犯义之重罪者,连坐处死皆止自身。

再次,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北魏、北齐均按“降死从流”原则,将流刑降为法定刑,从而填补了自汉文帝改革刑罚以来,死、徒二刑间的空白。

14. 唐律的主要特点及历史地位。

答案:唐律的主要特点有规范详备、科条简要;中典治国、用刑持平;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它的最主要特点是“依礼制刑、礼法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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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统治者在制定、修撰法律的活动中坚持以礼为纲的指导思想。

其次,唐律的条文皆“一准乎礼”。例如唐律将人们划分成不同的等级,实行同罪异罚;规定了“八议”制度、“七出”、“三不去”等;规定了“老小废疾减免刑罚”、“同居相隐”等原则;

唐律的历史地位:(1)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处于承先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2)唐律对亚洲许多国家的封建立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15. 唐朝的法律形式。

答案:唐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四种。律、令、格、式,互为配合,互相补充,构成了唐王朝完备的法律体系。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16. 唐朝的主要立法。

高祖武德元年制定了五十三条新格,这是唐朝立法的开端。随后制定了《武德律》十二篇。同时制定了《武德令》三十卷、《武德式》十四卷。

太宗重视法制,于贞观年间制订了《贞观律》十二篇、《贞观令》三十卷、《贞观格》十八卷、《贞观式》二十卷。

高宗时期,编纂《永徽律》十二篇、并颁行了《永徽律疏》。

玄宗开元年间主要制定了《唐六典》三十卷,内容涉及国际机关的职掌和活动的各个方面,是中国封建时代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

宣宗时,编成了《大众刑律统类》,将律文按性质分为成121门,并把同性质的令、格、式分别附于各门律后。这种法典体例叫做刑统,改变了自秦、汉以来律的传统体系。

17. 简述《永徽律疏》的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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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做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

第二,标志着中国古代理发达到了最高水平。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制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渊的影响。

第三,是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18. 试述唐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唐朝初期的法制指导思想寸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德主要是指君主要以“宽仁治天下”:礼主要是指封建纲常对臣民进行教化。强调治国必须兼有德礼和刑罚,二者的关系是“本”和“用”的关系,德是根本的、主导的,刑是辅助的、派生的。其二,立法要宽简、划一、稳定。宽,是宽大,主要指立法内容方面。其基本点是轻刑,尽可能使人不致陷于犯罪,或犯罪后得到较轻的处理:简,是简约,主要指立法形式方面,其基本点就是简明,使百姓通俗易懂,使官吏便于掌握。立法划一是保证断罪量刑准确的必要前提,不但要将律文统一,还要将律条的解释统一,还要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其三,执法要求审慎。强调办案必须严肃、慎重,审断应有证据:对于死刑的执行尤其慎重。

19. 清代的刑法适用原则体现在哪些方面?

⑴“自首”原则⑵共犯的处理原则⑶公罪与私罪区别对待原则⑷依法定刑与有线类推并⑸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20. 试述大清律的制定和发展

清律的制定和发展大体有四个阶段,包括顺治三年《大清律集解附例》、康熙《刑部现行则例》、雍正三年《大清律集解》、乾隆五年《大清律例》。

(1)《大清律集解附例》。顺治三年清朝第一部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初步完成。该律沿袭明后期形成的“集解附例”形式,律例并行。这部法典虽然有很多缺陷,律颁较匆忙,因袭明律过多,但作为清朝第一部正式颁行的国家大法,对于稳定当时社会秩序起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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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部现行则例》。由于《大清律集解附例》诸多弊端日益显露,为弥补其不足,顺治十二年编订了《简行则例》。康熙继位后,继续顺治朝的律例修订工作。康熙十九年完成《刑部现行则例》二百六十余条,之后又继续进行厘正、修订。现行则例的修订是清代立法从简单因袭明律到结合本朝实际立法的开始。 (3)《大清律集解》。雍正三年,颁布第二部法典《大清律集解》。其律文及注释都有增损改易,律条调整为436条,尤其是每条律文后增加总注,标一“注”字。总注对本律文的立法意图、量刑原则,法理精神、执行要点等均作出尽可能详细的解释,力图统一对律义的认识以及对法条的适用。雍正三年律不仅规范律文,而且条例附于律,将条例分为原、增、钦定三类。共计B24条,并在凡例中规定了它们的适用顺序,即“刑官遇事引断,由钦例而增例、而原例、而正律”。

(4)《大清律例》。乾隆五年,清朝颁布第三部法典《大清律例》,是为清律的定型,由于例有不断增加的趋势,该律进行了一些调整:改以律条为门,取消了雍正律的钦定例、增例、原例的区别,全部条例分门别类按年代顺序排列于律文之后,总计1049条。篇目仍依明律,分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大清律例》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法典。

21. 简述清朝的秋审制度。

答案:秋审是清代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清代针对死刑有一种独特的制度,即立决和监候制度。清律规定,除凌迟外,死刑有斩、绞两种,分为立决与监候两种情形。一般罪名确实,应该处死者,可判斩立决或绞立决.即在当年的法定执行期内处死。如罪有可疑,或情有可悯,则判斩监候或绞监候,在监收押,留待秋审时再审。秋审审理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秋审被看成是“国家大典”,清统治者较为重视,还专门制定了《秋审条例》,作为进行秋审大典的基本规范。

案件经过秋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处理:(1)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2)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以待下次秋审。(3)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14)留养承祀: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案奏请皇帝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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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民事立法的变化:1律文与律后附例称为民事立法的基本形式;2《户部则例》的颁布成为清代民事立法发展的重要标志;3家法族规丰富了民事立法的内容

债权制度:1契约订立更加规范,内容更为详备;2严格区分买卖与典当契约的界限,用以避免产权纠纷;3认可一些地区流行的永佃权制。

继承制度:1严格宗zhao继承的法定顺序;2规定独子兼zhao制度;3确立遗嘱继承的法定效力。

22. 大清现行刑律?

答案:《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它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作局部调整删改而成,共36卷,389条,另有附例1327条,并附《禁烟条例》12条和《秋审条例》165条。与《大清律例》相比,《大清现行刑律》的变化主要是:

①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隶30门;

②关于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行;

③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设置了新的刑罚体系,删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残酷刑罚和缘坐制度,将主体刑罚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金等五种;

④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碍国交罪、妨碍选举罪、私铸银元罪以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而对于律例合编的模式以及“十恶”重罪等封建内容未作更改。

可见《大清现行刑律》只是在局部和形式上对《大清刑律》进行修改而已,无论在表现形式、法典结构以及具体内容上都称不上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23. 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之改革。

(1)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

(2)实行刑事公诉、民事代理制,证据制度,保释制度。律师制度也同时建立。 (3)实行审判公开、法官回避以及预审、合议、公判、复判等程序。 (4)实行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

(5)设罪犯习艺所,对罪犯实行感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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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论述清末诉讼制度的特点。

清末诉讼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有关诉讼法律、法规的制定上。在《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公布之前,修订法律馆就于光绪23年拟定出了一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该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诉讼法草案,公分总则、刑事规则、民事规则、刑事民事通用规则、中外交涉事件处理规则五章。在该法律草案中首次引进了近代的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但未及颁行即遭夭折。其后,修订法律馆、法部等机构相继又制定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法院编制法》等诉讼法规或草案。1910年,终于完成了《大清刑事诉讼法草案》和《大清民事诉讼法草案》,但未及公布,清朝就灭亡了。

25. 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答:清廷修律过程中陆续颁布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院编制法》等对诉讼审判进行了重新规定。 (1)《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的规定。清末的司法管辖分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项,在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正式作出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分。各级审判机关内,也相应设立了刑事厅和民事厅,分别受理刑事、民事案件。在中国法制史上,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分开具有划时代意义。

(2)根据《法院编制法》的规定,废除了清初三法司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

(3)在司法审判上采用了近代西方国家的一些原则和制度,如回避、辩护、公开审判、合议等,并规定了起诉、预审、公判、上诉、判决之执行等程序。

(4)在一些诉讼法规或法律草案中还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案件的自诉及代理制度、证据制度、保释制度等中国传统法制所没有的新式制度,并承认律师制度的合法性,还初步规定了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等等。

必须指出的是,清末的系列司法改革,因为时间太短、方案不成熟等原因,大多只是法律上的纸面上的规定,有些措施即使实施,也往往流于形式而已,真正实行并产生影响的几乎没有。但是,这些措施为后来的司法改革积累了素材、打下了基础。

26. 简述清末司法机构的调整

答:l906年11月清廷通过官制改革,司法机构得到大幅度调整,从而形成相对较为完整的近代化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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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

(1)改刑部为法部,专掌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不再承担任何审判职能,以示将行政与司法分立。同时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贡衄方司重行政工作豆地方司睡监督。

(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专掌审判”。同时,在地方分别设立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等审判机构。

(3)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实行审检合署制度。(4)设立警察机构。

(5)建立新式监狱,改良狱政管理制度。光绪二十九年前后,以改造教育罪犯为目的的“罪犯习艺所”开始在京城及部分省份设立。

27. 西方法学思想对清末立法活动的影响?

答:①清末的《钦定宪法大纲》效仿德日采取君主立宪制。

②人道主义精神:清末立法修律中,废除了一些残酷刑罚手段,如凌迟、枭首等;对于青少年犯罪采用教育和惩治相结合的手段等。

③罪刑法定理念:清末修律中,删除了自秦以来的比附原则,体现了西方“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

④自由刑的理念:仿效西方的刑法体系,并首次使用“缓刑”、“假释”等制度,体现了以自由刑为中心的理念。

⑤《大清民律草案》引进了西方平等、公平的民法理念,促进中国民事思想的转变。 ⑥西方权力分立,保护私权等重要思想也对清末立法活动产生了重要作用。

28. 清末法制变革的积极意义?

答:从制度层面看,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及带有资本主义色彩的法制体系的形成,打破了几千年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格局,形成了新的法律架构,为清以后中国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从观念层面看,晚清法制变革对近代法律观念的形成和民众法律意识的培养有着重大影响。

29. 简述清末《钦定宪法大纲》的内容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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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钦定宪法大纲》由“宪政编查馆”编订,共23条,内容包括“君上大权”和“臣民权}1义务”两部分。“君上大权”是“正文”,共l4条;“臣民权利义务”是’“附录”,共9条。

《钦定宪法大纲》首先强调君权的地位和君主的神圣,第1条、第2条即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第3条到第14条分别赋予了君上种种失叔,包括颁行法律、设官剁禄、黜陟百司、.迄揽司法、召集和解散议院、统帅军队、宣战媾和以及发布可“代法律之诏令”,等等。为了防止议会对军权的干扰,《大纲》还对议院做出种种限制,如:“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员不得干涉”;“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令批准颁布者,不得见诸施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等等。

《钦定宪法大纲》中关于臣民权利义务的部分,主要是规定人民有当兵、纳税和服从清政府法律的义务,虽虚伪地规定了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人身等自由权利,但又规定必要时皇帝“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由以上内容可以看出,《钦定宪法大纲》的重心仍然是维护君上大权,根本没有限制任何皇权,不过是用宪法的形式把皇帝至尊的‘地位和至高无上的权力加以确认而已。所以,《大纲》一经颁布,清廷立宪的真实意图立刻暴露,马上遭到国内外的强烈批评与反对。不仅资产阶级革命派没有因此停止革命活动,就连统治集团内部的部分改良派也大感失望,清朝的统治陷入更深的危机之中。

30. 清末修律的特点、影响与评价。

1、特点。(1)立法指导思想方面表现为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及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既主张“参酌各国法律”,又强调“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2)内容方面表现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3)形式方面表现为区分法律部门、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4)立法程序方面表现为既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当然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

2、影响与评价。(1)清末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解体。使中国近代法走上半殖民地半封建道路。(2)清末修律为中国法律近代化奠定了基础。(3)清末修律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4)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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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教育制度近代化。

31. 简述《大清新刑律》对《大清现行刑律》的改革及其意义。

答案:和《大清现行刑律》相比,《大清新刑律》的变化主要表现在:(l)《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编.它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刑法典:(2)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拘役和罚金五种;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两种;(3)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取消了“八议”,采取了缓刑、假释等制度和术语。从单纯技术角度和形式上看,《大清新刑律》属于近现代意义上的新式刑法典,但它对于传统旧律并没有作实质性的修改,特别是附录《暂行章程》依然存在于法典之中,依然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大清新刑律》并未正式施行,但是它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二部专门的刑法典,同时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32. 请简要介绍清末司法机构改革的基本情况。

答案:清末司法机构改革主要表现为:(I)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以使行政与司法分立;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司法监督.(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地方设立高级审判庭以及初级审判庭.形成新的司法系统。(3)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庭内设相应检察庭对刑事案件进行侦察,提起公诉.并实行审判监督,且可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充当诉讼当事人成公益代表人。

33. 简述领事裁判权侧度的主要内容

答案:所谓领事裁判权,乃是外国侵略者在强迫中国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依照这种特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不论其发生何种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或刑事诉讼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故领事裁判权也称治外法权.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1)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民事、刑事诉讼案件,均依被告主义原则适用法律和实行司法管辖:(2)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的侨民之间在中国发生的诉讼案件,由所属国领事法院或相应机关审理,中国司法官员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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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过问:(3)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一般均适用被告主义原则,由被告一方所属国的领事法院或相应机构审理.中国司法官员亦不得过问:(4)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案件.如前者是被告.则适用被告主义原则,如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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