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信息技术在产品研发、生产过程控制、经营管理、营销流通等各个环节应用、渗透和融合,加快全市智能制造发展,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和《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皖政〔2015〕106号),以及《关于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合政〔2014〕62号)等文件精神,以促进制造业创新发展为主题,以提质增效为中心,以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为主线,以推进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以推动互联网与制造业融合为契机,积极推动全市两化融合“万千百”创新工程(即:万条“数字化生产线”、千个“数字化车间”、百个“智能工厂\"),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合肥市智能工厂企业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市工业企业范围内助推两化深度融合,发挥信息技术在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中支撑作用,以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为代表的智能制造,作为两化深度融合的主攻方向,引领我市制造方式的变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合肥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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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第四条 合肥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认定、考核和撤销等管理工作由市经信委负责;各县(市)区经信委(经促局)、开发区经贸局负责组织所辖区域的推荐申报、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智能工厂是指将机器人、智能设备和信息技术三者在制造过程中完美融合,涵盖了对工厂(车间)制造的全流程,主要解决工厂(车间)从产品的设计到制造、应用的智能化.
数字化车间是指生产车间由工件传送系统和控制系统,将自动化装备和辅助设备按照工艺顺序进行结合,在无人(或少人)干预的情况下,按规定的程序或指令进行操作或控制,自动完成产品全部或部分制造过程,从而提高产品的生产效率及良品率。
第六条 申报合肥市智能工厂的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具有2年以上独立法人资格,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已制定信息化工作制度,积极推行首席信息官(CIO)制度,建立信息化组织实施机构,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
(三)企业智能化发展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企业两化融合发展处于综合集成阶段向协同创新阶段过渡,且获得省级及以上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在设备自动化、产品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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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设计、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和智能服务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设备智能化:数控装备必须占生产装备总数的80%以上;人机智能交互,应用工业机器人不少于5套;实现智能制造的生产模式;
(五)生产管理:通过制造执行系统(MES)优化企业生产制造管理模式,制造过程实现智能化的软硬件技术、控制系统及信息化系统的集成应用,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和生产系统的实时监控,包括生产制造过程控制系统、车间生产制造执行系统或调度系统、经营管理系统的集成应用;物料需求计划编制、物流配送管理实现智能化、自动化。
(六) 质量管理:基于物联网技术实时在线检测和控制能耗设施,实现现场的数据采集、过程监控、设备运维与产品质量跟踪追溯、优化控制和集约化生产。
(七)“互联网+”协同制造:企业利用互联网采集并对接用户个性化需求,发展个性化定制;鼓励众包设计研发和网络化制造等新模式;将服务作为制造业产品的外延和价值的核心,由关注产品生产转向涉及整个生命周期的制造服务化,包括定时定位、远程监控、在线诊断、预警和售后服务智能化等。
(八)管理智能化:以信息技术为主导,实现工厂生产操作、生产管理、管理决策三个层面全部业务流程的闭环管理,构建一个全新的智能制造体系,推动智能制造生产模式的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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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继而实现整个工厂全部业务流程上下一体化业务运作的决策、执行智能化。
第七条 申报合肥市数字化车间的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具有2年以上独立法人资格,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已制定信息化工作制度,积极推行首席信息官(CIO)制度,建立信息化组织实施机构,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
(三)企业智能化发展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企业两化融合发展处于单项应用阶段向综合集成阶段过渡,且获得市级及以上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
(四)设备数字化:具备数字化生产线的基本要求,数控装备必须占生产装备总数的60%以上,全自动化生产线不少于2条;
(五)管理信息化:以MES为核心,关键数控设备及大型加工中心全部联网,实现了对车间现场网络化监控和可视化管理; 建立起适应数字数量传递的零件数字化工艺设计、数字化加工、生产现场管理和质量检测的综合自动化应用环境.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组织申报。由各县(市)区经信委(经促局)、开发区经贸局组织企业申报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并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市经信委,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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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评审认定。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评审,提出预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行文认定.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条 已认定的合肥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开展评估验收,每两年组织一次复评。
第十一条 复评程序如下:
(一)复评.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企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应用实效从生产效率、产品质量、运营成本、用工情况、节能减排、推广前景等几方面的情况进行核实和评价,提出复评意见,并在复评意见的基础上决定评价结果。复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二)公布.市经信委正式行文发布已认定的合肥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复评结果。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合肥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评的; (二)复评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 不受理。因第十条第(一)、(二)、(三)项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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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撤销合肥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称号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因第十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合肥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称号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 合肥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年度复评中将有关情况报市经信委,由市经信委在复评文件中给予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更名。
第十五条 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在支持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相关政策中给予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一次性奖励,同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两化融合专项资金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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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合肥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申请表 2、合肥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申报书及相关附件 3、合肥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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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评分表 序一级指标 号 二级指标 分值 自指标说明 评分 市级、省级以上。 市知名商标、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 40%以上。 有专职人员队伍、职能部门,制定有阶段性战略规划。 网络化设计、智能化设计、建模仿真等先进设计手段10 深度应用,建设系统仿真优化技术平台;专用工艺设备 能满足工艺设计集成化、智能化。 装备自动化程度较高(高档数控装备、工业机器人、传感器和智能仪表等智能装置的集成应用). 专家评分 两化融合示范 1 基本情况(5 分) 品牌影响力 销售收入 设备信息化率 组织规划 2 2 1 3 2 2 基础建设 (5分) 3 数字化工艺设计 (10分) 以PDM产品管理数据系统为支撑 制造装备自动化 数字化制4 造 (45分) MES系统 25 互联网+5 协同制造(15分) 制造服务 MES作为车间管理信息系统,在ERP生产计划指导下,完成生产作业的计划调度、在线检测与监控、资源调配、信息采集和生产过程的优化;可视化装配,物流20 自动化输送与存储,自动上下料,柔性生产,工装自动调整,自动分拣,体现生产制造过程与现场物流信息化管理水平. 个性化定制;众包设计研发和网络制造;应用新型传感技术、网络技术和数据分析处理技术,实现产品全生命15 周期的定时定位、远程监控、跟踪、在线诊断与预警等服务创新。 制造成本降低,被制造的关键部件或产品质量100%15 可追溯,技术准备时间缩短,交货周期缩短,生产人员明显减少,生产效率明显提高。 产品全生命周期实现节能降耗、减排治污及循环利用等绿色发展。 制造效益 6 应用效果(20分) 绿色发展 5 总分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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