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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之探析

2022-09-08 来源:画鸵萌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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麓 疑絮耩解 人钻法律空子。本案犯罪嫌疑人陆某收受贿赂的行为即属 责任。 上述表现行为,即通过低价购买商品的手段来收受贿赂。 综上,笔者认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犯罪嫌疑人陆某的刑事 作者: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之探析 周道航 [基本案情] 1999年5月24日被告陈某与第三人县农林局签订营 业用房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租赁第三人五间营业用房, 租金1、5万元/间,年租金7.5万元,于合同签定之日一次 付清;合同期三年,到2002年5月24日期满,租金一年一 订;1999年租金7.5万元,2000年租金基本保持不变或适 当下调。2000年7月18日,第三人根据县政府要求向社会 公开出售其营业用房,原告、被告分别购得第三人部分营 业用房。其中原告王某购得的104号一间,刘某购得105 号、106号两间为被告在1999年5月24日所承租的房 屋。第三人在与二原告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第三人与 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合同期到2002年5 月24日届满;租赁费从成交之日起(2000年7月23日)由 原告收取(冲抵购房款)。合同签订后,二原告支付了部分 购房款,并依法取得了该三间房屋的所有权。至2001年5 月10日,二原告与第三人结清了房款(其中,用2000年7 月23日到2001年5月23日的租金冲抵了部分房款)。 2001年5月24日前,二原告要求与被告协商确定2001年 5月24日到2002年5月24日的房屋租金,被告则提出这 期间的租金已于2000年5月25日与第三人协议确定为 1.5万元/间,不接受原告的提议。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 2001年6月11日向第三人交付104号、105号、106号三 间房屋第三年(即2001年5月24日至2002年5月24日) 的租金4.5万元。被告提供的2000年5月25日关于确定 第三年租金为1.5万元/间的协议书系由原县多种经营管 理局电脑操作员于2000年9月27日11时14分打印完 成,该协议书上县多种经营管理局印章用印时间经省检察 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确定在2000年10月份左右。被告所 承租的104、105、106号三间营业用房2001年到2002年 底的年租金,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3.4万元/间。 [分歧意见] 一审认为,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不影 l 6o 姜振国一 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营业用房租赁合 同对二原告有约束力,被告有权继续承租至租赁期满。被 告与第三人间原租赁合同未约定2001年至2002年度的 租赁期及租金给付时间,被告提供的确定第三年度的租金 协议,是在该房屋出售给二原告后签订的,对二原告无约 束力。原、被告双方对2001年至2002年度租金又未达成 补充协议,应按市场价格和交易习惯予以确定。第三人在 房屋出售后,接收被告租金4、5万元,无法律依据,应予以 退还。因被告在庭审中表示不接受退还租金,故不予处理。 判决:1.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某 2001年5月24日至2002年5月24日房屋租金3.4万元, 给付原告刘某2001年5月24日至2002年5月24日房屋 租金6.8万元;2.驳回二原告王某、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经二审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省 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法院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并判决 陈某给付刘某2001年5月24日至2002年5月24日房屋 租赁费3万元,给付王某2001年5月24日至2002年5月 24日房屋租赁费1.5万元。 [评析意见] 综观本案,一、二审法院因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 律错误,但其实质上是对合同法中“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 错误运用,导致了错误判决。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 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据此,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间,租赁物因买卖、继承等使租赁 物的所有权发生变更的,租赁合同对新所有权人仍然有 效,新所有权人不履行租赁义务时,承租人得以租赁权对 抗新所有权人,这在法理学上称之为“买卖不破租赁”。根 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租赁权得对抗不特定第三人,此 又被称为租赁权的物权化。本案例中,被告与第三人在签 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虽未明确约定第三年度的租金数额及 支付方式,且第三人后来又和原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导致其中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动,但被告和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第三人的租赁合同仍在租赁期内,因此原租赁合同仍然对 原被告有效。除非原告和被告在事后达成一致的变更租赁 合同协议,否则在原告违反租赁义务时,被告可以原租赁 合同对抗原告。 但是原租赁合同是否所有条款都对新所有权人(本案 原告)都有效呢?对此问题的是非回答将导致完全不同的 判决结果。本案一、二审认为原租赁合同的租金条款对新 所有权人无效,而是根据“市场价格和交易习惯予以确 定”,这样判决表面看起来是符合市场经济价值规律的,符 合民法上公平原则,但是却实实在在的违反买卖不破租赁 原则。 民法理论认为,所有权属于物权,而承租权则是债 权。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权人可以自己的 意志就其标的物上直接行使其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表示 或义务人的行为介入。物权反映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即 所有权(包括其他物权)的归属利用关系,其主要目的是保 护财产的静态的安全。从一定意义上说,物权是债权产生 的基础,没有物权就不可能产生合法的债权。例如,房屋所 有人对于自己的房屋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自行居住、出卖 等。债权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3事 -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债权是相对权,反映的是动态的 财产关系,即财产流转关系,它表示财产利益从一个主体 移转到另一个主体的财产流转关系,目的是保护财产的动 态安全。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 于债权的效力。例如,甲同意将房屋卖给乙,乙就取得了请 求甲交付该房屋的债权,后来甲又将该房屋卖给丙,并办 理了过户手续,丙就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这时乙只能请 求甲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基于二者在性质上的不同, 物权具有这种优先效力。但这也只是一般原则,在法律有 特别规定时,也有极少数例外,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原 则。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体现了物权(所有权)与债权(租赁 权)的相互关系,在这两种权利的互动关系中,债权的效力 优先于物权的效力,这是债权对抗所有权的一个特例也是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一个例外。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平等市场经济主体活动的 复杂化,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界限却越来越难以划定,出现 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融合趋势,这一特点在我国担保 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中有集中体现。在这种趋势下,买卖不破租 赁原则作为处理物权与债权关系的一个例外,在调整市场 经济秩序和人民的社会生活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存在 有重要的意义和法律价值。 第一,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的稳定,体现了法律所追求的秩序价值目标。随着社会经 疑案精鹪 霾 济的发展,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交往越来越密切,交易更 加频繁,有时会出现一间房屋今天租出去,而明天就可能 转手出卖的现象,如果按照调整物权与债权的一般原则来 处理,新的所有权人可以对抗承租人,那么将大大增加承 租人的承租风险,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这样就违背了法 律调整经济秩序的初衷,与立法目的不符。因此,为了有效 发挥租赁物的效用,同时也为了稳住财产流转秩序,就有 必要对买方与卖方(出租人)的权利作必要的限制,以此实 现法的价值追求。因此,买卖不破租赁规定就运用而生,同 时我国合同法第230条还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 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 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这些规定都是为了最大限度 的保护房屋流转秩序的稳定。 第二,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有利于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 益,是合同法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是合同法立法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合同当事人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参加民事活动,其目的是取得民 事权益,即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权利和利益。任何侵害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要依法受到追究。买卖不破租 赁原则在平等保护买卖双方'3事人及租赁双方当事人的 -权利和权益的同时,对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权利给予了特别 的关怀。首先,如上所述对承租人租赁权的特别保护突出 表现在它能够对抗财产所有人的所有权。其次,买卖不破 租赁原则较好的保护了承租人的期待利益。其实对于签订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每个人都享有合同上的期待利益,而 且也都受到合同法的保护。例如,买卖合同"3事人在合同 -实际履行前,买方享有获得标的物的期待利益,而卖方相 应的享有取得报酬的期待利益。合同法通过设立不可抗 力、违约责任等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情势变更原理对 期待利益予以保护或调整。而买卖不破租赁规定则体现了 对承租人期待利益的特殊保护,承租人之所以签订租赁合 同,无论期限长短、定期或不定期,承租人都享有租用的期 待利益。例如本案例中,陈某在1999年5月24日与第三 人签订营业用房租赁合同的时候,他对租用该房屋就具有 了三年利用并获益的权利。如果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将租赁 物出卖,按照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那么承租人的期待利 益,必然受制于新所有权人的意志。因此,通过适应买卖不 破租赁原则,则可以使承租人的期待利益得到合法保护。 另外,我们应注意的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房屋租赁合 同中,对承租人的权利的保护延伸到了第三人(与原承租 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我国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 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 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此条规定体现了对承租人 生产、生活秩序的特别保护。 2006 9年第期 I 61 1l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第三,买卖不破租赁规定体现了民法原理中的诚实信 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民法原则中的帝王条款,它 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以善意 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其本意是要求 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诈,在 缔约后。守信并自觉履行。根据这一原则,首先任何当事人 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恪守诺言,讲究信用;其次, 当事人应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 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 再次,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对于约定的义务要忠实履行, 那种见利忘义、不讲信用、擅自毁约的行为都严重违背了 诚实信用的要求。因此,为正确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就 首先要求房屋出租人在出租房屋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时,对房屋享有处分权(出租权),当房屋出租人(同时也是 出卖人)准备将其所有的房屋出卖时,第一是负有通知义 务,即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 买的权利;第二,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卖人应当履行告 知义务,即将要出卖的房屋上负担的承租义务应如实告知 买受人,否则买受人可以以此对抗出卖人。房屋出租人(同 时也是出卖人)的上述两个义务,通常被称为前合同义务, 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中的具体运用, 上述义务也应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中出卖人的应有义务, 从此意义说上述义务是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前提。这 在我国立法例中已有规定。如合同法第230条就规定:“出 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 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 题意见(试行)则更是进一步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 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 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这此规定都具体贯彻了 诚实信用原则。 不仅如此。在运用诚实信用原则指导买卖不破租赁原 则进行司法实务时,还要求买售人要严格遵守出卖人与承 租人之间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不能单方面撤销或变更出卖 人与承租人之间在先签订的合同的任何内容。根据民法债 权原理。债具有相对性,它只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 义务关系。但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特别规定,却突破了 债的相对性原理,它把原来与买受人毫不相关的承租义务 通过买卖行为转移给买受人,这表面看起来对买受人有损 公平。但是我们仔细研究发现,买受人之所以愿意接受负 担承租义务的房屋,是一种自愿承担风险的行为,按照风 险自负的原则,买受人的行为是一种意思自治行为,公权 利不宜干涉;同时买受人也并不完全都是承担义务的,他 l 62 在承担一定义务的同时,也会获得相应的权利。如本案中, 原告在买此三间房屋时,享有了“利用2000年7月23日 到2001年5月23日租金冲抵部分房款”的权利,以及对 房屋增值的期待利益。 以上,我们对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产生的条件及存在之 合理性从民法理论上予以了分析。现在我们来重新审视本 案,一、二审法院在承认租赁合同部分有效、承认租赁期间 的情况下,而否定了租赁合同事实上对租金部分的约定, 重新根据“市场价格和交易习惯”予以确定;而再审法院通 过搜集相关证据,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认定原合同对 承租人继续有效,虽然原合同对第三人的租金没有确定, 但第三人在拍卖时,对第三年的租金在情况简介中作了 说明,并且原告以2000年7月23日至2001年5月23日 每间每年1.5万元标准认定期间的租金冲抵部分房款, 来确定第三年租金1.5万元。对一、二审法院的判决予以 改判。 此案虽抗诉成功,但是留给我们的思考还是很多的。 从法律适用角度看就是如果本案再审过程中没有发现新 的证据,法院就不能运用法律推理,那么此时,关于租金应 如何确定呢?例如甲与乙签订了一个房屋租赁合同,合同 仅约定了租期和第一年租金,但是未约定以后租金支付数 额。后来甲又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 续。丙成为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原 租赁合同只约定了租期,对丙和乙具有约束力,但是对于 租金的支付数额如何确定?此时属于合同内容约定不明,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 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 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 确定。根据此条规定,应由当事人对原租赁合同进行协议 补充,但是此时当事人应如何确定呢?是甲与乙或丙与 乙。我们认为应是后者。因为甲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 丙成为房屋所有人,他已经取代了甲成为租赁合同的权利 义务承担者,从民法理论上说,此时可以视为甲、丙之间完 成了债的概括承受,那么合同"3事人应为丙和乙,此二者 -可以就房屋租金进行约定,如约定不成,应按合同有关条 款或交易习惯确定,这样做表面看起来对承租人乙不公 平。但是实质上是符合公平原则的,试想乙现在之所以要 承担不利后果。是因为其在前合同行为中的疏忽造成的, 是自己有过错,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乙应对自己的行为承 担责任,同时这样做也符合市场经济效益原则,能够充分 发挥房屋的利用价值。做到人尽其财,物尽其用。 作者: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2360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23600】 本栏目责任编辑:陈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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