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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龄两历一身份审核认定

2021-04-06 来源:画鸵萌宠网


干部人事档案 “三龄两历一身份”

审核认定学习内容

干部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录用、培训、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三龄两历一身份”中的“三龄”是指干部的年龄,工龄、党龄,“两历”是指干部的学历、经历(工作和任职经历),“身份”是指是否是干部身份。

(一)出生日期的审核认定:

1、更改出生日期的情况。干部的年龄(出生日期)的更改,凡未经组织确认的视为擅自更改,更改后的出生日期不予承认。

2、出生日期前后记载不一致的情况。根据组通字[2006]41号文件规定,原则上以干部材料中本人最先填写(表格或出生日期部分明确要求本人填写或有本人签名)的出生日期为审核依据进行审核确认(注:一般常见的最早形成材料是中学生学籍表、入团志愿书、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登记表等),或以调查后新收集的早于现有档案材料、并可归档的本人所填写材料中的出生日期或原始户口底账、登记卡片、出生证等为依据,按程序报批后确认(建国前出生的,以当地解放后的原始户口底账等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3、出生日期存在农历、公历的情况。中组部颁发《干部履历表》以来,明确要求出生日期一律按公历填写,因此干部出生日期不再进行农历与公历换算。过去已经换算的,干部档案中最早材料中有古历或农历记载的,予以承认;档案中最早材料或其他原始材料无古历或农历记载,后期材料中又填写古历或农历的不予承认。

4、对干部因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等不够法定,而将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大,后根据形成时间更早的户籍档案材料已改回的,按照公平公正原则,须根据干部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时填大的年龄进行认定,不得重复得利。对干部因入伍、招工等超过年龄,而将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小的,组织人事部门须派专人到公安、教育等部门调查核实,全面取证,严格按照组织认定程序做出认定。凡确认改小年龄的,一律恢复其实际年龄,防止继续得利。

5、出生日期有涂改的情况。最早原始材料中的出生日期有涂改的,涂改内容无效。凡能确认出涂改前出生日期的,可按涂改前的出生日期确认;涂改严重的可根据记载推算上学、参加工作、入党年龄等是否合理,并进行判断,如按照《党章》规定入党时要年满18周岁。根据家庭成员年龄推算其年龄是否合理,即对档案材料记载的相关信息进行互相比对印证,如根据《干部履历表》、自传、政审材料、《入团志愿书》、任免表等材料中填写的家庭成员年龄,推算其出生时间是否合理。难以确认出涂改前出生日期的,组织人事部门派专人到公安部门调查核实,能查找到形成时间最早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的,在不重复得利的前提下,按照户籍档案材料记载认定。无法查找到形成时间更早的出生证明、干部近亲属档案等辅助材料进行查核,并视情况将涂改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送公安机关进行鉴定。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综合研判做出认定。

6、干部人事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的早期材料无填表时间的情况。可按照干部人事档案相关材料形成的逻辑顺序(如初中毕业生登记表早于高中毕业生登记表)进行推定,若可以推断出最早材料,可将其作为出生日期的认定依据。若无法推断出最早材料,组织人事部门须派专人到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由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研判做出认定。

7、干部人事档案中最早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只有年份无月份的情况。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其

他材料,如果其他材料记载的干部出生年份与最早材料记载均一致,且其他材料记载月份均一致,可按其他材料记载的干部出生月份来认定。如果其他材料记载的干部出生年份与最早材料记载不一致,或其他材料记载月份不一致,组织人事部门要派专人到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由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研判认定其出生月份。

(二)关于参加工作时间的审核认定:

1、更改参加工作时间或连续工龄情况。更改参加工作时间或连续工龄,应有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调查(请示)报告、档案原始记载或有原始依据的证明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批复。干部档案中没有原始有效记载或没有收集到原始有效证明材料的,其它证明材料不作为依据。要严格区别参加工作时间与连续工龄,不得把计算连续工龄时间混同于参加工作时间。

2、变更参加工作时间的情况。变更参加工作时间或连续工龄应有上级文件批复,调查报告中缺少原始有效证明材料的,应予以补齐;没有补齐或干部档案中没有原始有效记载的,不予承认;批复等材料齐全,但明显违反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更改的,不予承认。凡没有组织批复视为擅自更改,变更的参加工作时间或连续工龄不予承认,

3、参加工作时间前后记载不一致的情况。干部档案中参加工作时间前后记载不一致的,以档案中符合政策规定的最早有效材料的记载为依据审核确认;或以调查后新收集的原始有效证明材料,或可以证明工作性质、时间并与档案原始记载相吻合的有效证明材料为依据,按照程序报批后确认。工龄计算域档案记载不符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审核确认。对符合有关政策固定可更改而未办理的,通知干部现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程序报批后予以确认。

4、参加工作时间或工龄有涂改的情况。原始材料中记载参加工作时间或工龄被涂改的,涂改内容无效,要按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或取得有效证据后方可认定。

5、对参加工作时是工人的。(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施行(1992年7月23日)前招用劳动者的,以其初次参加工作时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时间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施行后至《劳动合同法》施行(2008年1月1日)前招用劳动者的,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或企业办理录用手续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3)《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招用劳动者的,以用工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6、对参加工作时是下乡知识青年的,《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规定:原下乡知识青年“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其认定依据为下乡知识青年的有关审批材料或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7、对参加工作时是名办教师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参加工作时间问题的答复》([87]教计字160号)规定:“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其参加工作时间,从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算起。”其认定依据为民办教师有关审批材料或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关于民办教师的“连续工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6]教计字179号)答复:“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取委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关于“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教计字

[87]165号)答复:“包括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人员。”

8、对参加工作时是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的。《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88]卫人字第22号)规定,“乡村医生成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包括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的人员),其参加工作时间,从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算起”,并须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其认定依据为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有关审批材料或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需要说明的是,1988年1月1日以后的乡村医生,须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并取得乡村医生证书。

关于乡村医生的“连续工龄”,《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1986]5号)规定:“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其原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委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的期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后,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9、工人参加普通大中专院校考试上学,毕业后重新派遣的。正式工,以招工时间为准。合同工或长期临时工,按照《劳动人事干部局关于合同工或长期临时工考入大学毕业分配后参加工作时间如何确定问题的函》(劳人干局[1983]14号)规定:“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毕业分配工作后到单位报道之日其计算。”

10、派遣(报到)证记载的派遣(报到)时间与《转正定级表》记载参加工作时间不一致一般以《转正定级表》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为准,即以单位的起薪为准。

11、参加工作时在人才市场、劳务市场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办公厅关于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59号)有关精神,在人才市场、劳务市场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人员,可依据其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确定参加工作时间。

12、选聘为大学生村官但没有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59号)有关精神,没有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大学生村官,应视为参加工作,参加工作时间可按其到基层报道之日确定。

13、在民营企业参加工作、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没有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劳动合同法》实行(2008年1月1日)前被民营企业招用的,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或企业办理录用手续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招用的,以用工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14、未满16周岁参加工作的,1991年4月15日至2002年11月30日期间参加工作的,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1991年4月15日施行)中第八条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根据相关审批材料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

2002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2002年12月1日施行)中第十三条规定:“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根据相关审批材料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

对于未满16周岁参加工作的其他情况,应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对手续齐全、程序合理的,

可按实际参加工作时间予以确认。对续办手续、空挂其名、未到岗工作的,要予以纠正,并严肃查处。

15、未满18周岁参军入伍的,按照《兵役法》规定:“军人服役年限计算委工龄”。未满18周岁参军入伍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从批准其参军入围时间算起。

(三)关于入党时间的审核认定

1、中共党员的必须有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如无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的不予承认。

在我党的不同历史时期,党员入党时间的计算方法各有不同,具体如下:

①1956年9月15日—1969年3月31日,入党时间为党员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

②1969年4月1日—1977年8月11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

③1977年8月12日—1982年9月5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

④1982年9月6日至今,入党时间为党员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

注:若上级党委审批时明确具体入党时间的,则以该时间为准。

2、未满18岁入党的,入党时间按照党章和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精神,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原则,应对未满18岁入党人员的有关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其入党时间的认定由省级党委组织部负责。

3、对党员身份造假的,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厅[2014]33号)41条的规定,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为非党人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4、干部加入民主党派的也应有相关的材料,无材料的不予承认。

(四)关于学历的审核认定

1、干部学历学位认定必须要有相关学籍档案材料,无学籍档案或相关资料不完整的一律不予承认。

(1)常见学历学位材料

①中专:中专学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和毕业生登记表。

②本、专科:高中毕业生登记表、高考体检表、高考报名表、高考政审表、报考志愿表和高考成绩单、高校学籍登记表并附学习成绩表和高校毕业生鉴定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士学位决定。

③硕士研究生: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硕士研究生登记表、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表、硕士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和授予硕士学位决定。

参加硕士研究生单独考试的,还应有专家推荐表。

④博士研究生:专家推荐书(2份)、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博士研究生登记表、博士研究生学习成绩表、博士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授予博士学位决定。

(2)特殊情况

①大学普通班: 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或高校选拔学生登记表。

②国(境)外学历学位:国(境)外学校出具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制件、学习成绩单,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学习证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材料。

③党校学历:

大专、大学:学员成绩表、毕业学员(登记)鉴定表或学历证明。

党校研究生:在职研究生班考核登记表、在职研究生班毕业学员登记表。中央党校研究生一般有毕业论文评审答辩情况表、毕业学员政治思想情况评鉴表和学员党性锻炼小结。

2、如何区别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中央一贯要求干部选拔任用不唯学历。在干部工作中,为便于管理,将干部的学历学位按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予以区分。对干部取得的高等教育学历学位,区分的基本原则和条件如下:

干部在参加工作之前所取得的学历学位,按照国家教育部门关于学历学位的有关规定,属于普通全日制教育的,按全日制教育掌握;其他情况,一般按在职教育掌握。

干部在参加工作之后所取得的学历学位,按全日制教育掌握的 ,一般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通过参加全日统一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入学、达到录取分数线、经省级招办批准录取;(2)学习期间采取全天在校学习方式(即全脱产学习);(3)学习期间须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和工资关系,转递本人档案;(4)毕业时颁发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并重新派遣。否则,一般按在职教育掌握。

干部在国(境)外、军队院校取得的学历学位等,在区分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时,可参照上述规定掌握。

(五)关于经历的审核认定

1、对干部经历的审核认定,要重点审核干部的工作和任职经历是否真实。干部人事档案中凡含有履历情况的档案材料所记载的个人工作经历应当保持一致,凡有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人事档案中重要的标志性材料,如转正定级材料、任免材料等加以确定,特别是干部的任职经历必须以《干部任免审批表》为准;干部各阶段经历必须连贯,严禁出现干部经历“空白期”。

2、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的,主要看是否符合当时的干部政策和任用程序。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没有履行干部任用程序、没有党委(党组)研究会议纪要的,不予认定。对于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责任。

(六)关于干部身份的认定

1、对转干、录干人员的干部身份,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制定<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劳人干字[1982]147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整顿“以工代干”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3]2号、劳人干字[1983]7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1]88号)等文件规定,审查转干、录干审批是否真实有效,有疑问的应查找批准单位的批复文件或其他依据材料。

2、对干部(公务员)身份及其职务造假的,根据《公务员法》第101条的规定精神,对干部(公务员)身份及其职务造假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惯例权限,区

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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