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义务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2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义务 ................................................................................... 2 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2 第二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保障与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2
一、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保障....................................................................................... 2 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3 第三节 建设项目“三同时”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 4
一、建设项目“三同时” .......................................................................................... 4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 4 第四节 安全生产投入..................................................................................................... 4
一、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基本要求................................................................................ 4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标准 ............................................................................ 4 三、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 5 四、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 ................................................................................... 5 第五节 劳动防护用品..................................................................................................... 5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概念 .......................................................................................... 5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 5 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6 第六节 相关事故案例..................................................................................................... 6
一、“2·23”聚乙烯装置爆炸事故 ............................................................................... 6
第一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义务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简称“单位”)必须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提供安全保障,履行《安全生 产法》赋予的基本义务,包括:
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黑龙江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必须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居于全面领导和决策的地位。《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的6项职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保障与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一、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必须有组织上的保障,否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就无从谈 起。所谓组织保障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保障;二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保障。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保障。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在生产经营单位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则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单位既承担其他工作职责同时又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人员则为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作用是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内
部各种安全检查活动,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各种事故隐患,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等等。
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是贯彻生产经营单位方针、目标,实现安全生产和
文明生产.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 进行安全生产教育,首先要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管理者及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感和自觉性,认 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其次是普及和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 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从而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与健康。 (一)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作用
安全教育培训是一项经常性的基础工作,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对于搞好安全生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通过安全教育培训可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意识 2.帮助从业人员掌握安全知识和技术 3.促进实现全员安全管理
4.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两个文明建设 (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特点 1.长期性和艰巨性 2.广泛性和实践性 3.专业性和科学性 4.时间性和有效性
(三)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任务
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最终目的在于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确保安全生产。
(四)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对象和内容 1.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培训 2.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 3.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4.对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三节 建设项目“三同时”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一、建设项目“三同时”
(一)“三同时”的重要意义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 (二)“三同时”论证、预评价、审查及验收
为了保证“三同时”原则的落实, 《黑龙江安全生条例》规定:“对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验收时应提供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篇,并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规程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 可实施办法》。
该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7号令)同时废旧。
第四节 安全生产投入
当前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投入不足,“安全欠账” 严重,尤以非公有制生产经营单位为甚。
一、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基本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改善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更新安全技装备、器材、仪器、仪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以保证生产经营单位达到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人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标准
由于各行各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千差万别,其安全投入标准也不尽相同。
为了使安全投入的标准更符合实际,更具有操作性,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进行
安全投入以及安全投入的标准。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上一年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二;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冶金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上一年销售收入(施工产值)的百分之一的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计入生产成本,由生产经营单位专户存储。
三、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
有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的标准,还要通过决策予以保障。为了解决谁投
入的问题,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根据不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决策主体的不同,分别规定:
1.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决策机构董事会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2.非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3.个人投资并由他人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其投资人即股东决定安全投人的资金。
四、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
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由于安全生产所需资金不足导致的后果,即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投人的决策主体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或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单位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处主要负责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节 劳动防护用品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概念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
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必需的一种预防性装备。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着尘、毒、火灾、爆炸等许多危及个人健康甚至是生命的危害。为了预防上述危害,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安全卫生法规、条例,采取各种职业卫生和安全技术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尽管如此,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仍是保护劳动者安全与健康必不可少的措施之一。即使在生产技术高度发展、机械设备非常完善的条件下,个人防护用品也将是预防性的必备用品。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
2005年7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劳动保护用品监督
管理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作了明确的规定。
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中将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
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节 相关事故案例
一、“2·23”聚乙烯装置爆炸事故
2002年2月23日7时20分左右,某公司聚乙烯装置发生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1人重伤和18人轻伤。
1.事故经过
2002年2月23日,从凌晨3时左右开始,该公司聚乙烯新生产线工艺参数不正常,降负荷生产,到早上7时负荷降到了40%。7时20分,当班班长发现悬浮液接受罐压力急速上升,反应速度下降,于是安排3名操作工到现场关阀门.进行停车处理。操作工到达现场后,发现现场有物料泄漏,立即打电话向装置主控室报告,在班长跑向现场不到1分钟,新生产线就发生了剧烈爆炸。造成8人死亡、1人重伤、18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52.78万元。
2.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由于聚乙烯系统运行不正常,造成压力升高.致使劣质玻璃视镜(该视镜的公称压力为2.5MPa,根据事后解读DCS记录,破裂时压力0.5MPa)破裂,导致大量的乙烯气体瞬间喷出,溢出的乙烯又被引风机吸入沸腾床干燥器内,与聚乙烯粉末、热空气形成的爆炸混合物达到爆炸极限,被聚乙烯粉末沸腾过程中产生的静电火花引爆,发生了爆炸。
(2)间接原因
①采购环节存在严重问题。经调查发现,视镜采购单上的供应商是北京阀门总厂。但是北京阀门总厂根本不生产视镜,而是北京阀门总厂的一个代理商从温州某个经销点购买的。视镜是由上海郊区一个小厂生产的。通过对该厂进行调查,发现这个小厂没有任何质量检验手段,所以其产品是不是合格也就无法确定。事故发生后,代理商为了逃避责任,让上海另一个玻璃制造厂出据一个假产品合格证书。另外,调查发现运送到该石化分公司的视镜
没有产品合格证而是一个检验单,检验的项目也有问题。物资采购人员、验货人员未严格履行职责,使不合格的视镜安装在装置上,埋下了事故隐患。
②工程施工管理混乱。一是总承包方管理不到位。聚乙烯新生产线建设是由某工程公司总承包、安装公司施工建设的。安装打压试验是确保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对易燃易爆的化工生产装置尤为重要。而这次事故发生后,打压单位未能向调查组提供原始打压记录。为了推卸责任,施工单位编造了一个打压记录欺骗调查组。二是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不到位。仅就打压这件事,监理公司也拿不出原始记录。三是甲方对施工管理不到位。对总承包单位没有很好地履行监管的责任,尤其是施工过程中的一些隐蔽工程,工程质量监督也没有尽到责任。
③工艺、生产管理不严肃。这次事故的起因是聚合反应不正常,而且是老生产线、新 生产线同时反应不好。新线的操作规程与实际工艺不符,操作规程上规定干燥系统采用氮气法,而实际上采用的是空气法,增加了氧含量。通过事故调查发现,从22日9时到23日7时,不到24小时内,装置就3次停电,新老线聚合停车3饮、降负荷4次、其它系统停车3次,没有认真查找原因,就急于开车,盲目运行。
④工程设计和设计管理方面不规范。设计单位中国成达化学工程公司对新线工艺是按老线工艺照搬过来的,但老线悬浮液接收罐的安全阀开启压力为0.3MPa,而新线的却是0.58MPa。原化学工业部《压力容器视镜》标准规定:视镜最大直径为150mm,最大公称压力为0.8MPa。而设计部门选择直径为200mm,公称压力为2.5MPa的非标视镜,这种视镜目前国内无法生产。另外,广房是封闭的,这也不符合国家的规范要求;还有沸腾床引风机的入口设置在聚合釜的上方,设计上也是错误的。同时,甲方对设计管理不到位。聚乙烯新线原设计的干燥系统是氮气干燥,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安全评价。干燥系统改为空气干燥后,并没有进行安全评价,也不符合现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规范,没有认真执行“三同时”的规定。
⑤劳动纪律松散,员工责任心不强,用工管理不严,技术培训有差距。22日至23日,装置几次停电,多次降负荷,就是在生产波动的情况下,装置值班长不请假,只是向当班班长电话通知一声就不上班了,有的当班员工还在洗澡。聚乙烯新线的一名员工技术考核只得38分,在没有进行再培训考核的情况下就上岗操作。聚乙烯新线在开车前做了风险评价,也识别出聚合釜爆聚、沸腾床粉尘爆炸、工艺管线泄漏等风险因素,但对视镜的破碎、沸腾 床引风机的入口吸入可燃气体等危险因素没有识别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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