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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体育与竞技的知识产权保护

来源:画鸵萌宠网
文化・视野l WENHUA・SHIYE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体育与竞技的知识产权保护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Sports and Athletics as a Part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atge in China 韩志强 Han Zhi——qiang 摘要: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组成部分的传统体育与竞技,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寻求传承已成为当今传 统体育文化发展的热点与难点。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内涵在其表征上与传统的知识产权客体存 在较大的差异,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传统体育与竞技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是,在宏观框架下,非物质文 化遗产保护机制和知识产权制度又存在适度兼容。因此,在二者兼容下,我国传统体育与竞技的知识产权 保护对策为:建立传统体育与竞技的登记建档制度和集中管理制度;延长传统体育与竞技的保护期限;保 障区域群体对传统体育与竞技的使用收益权和建立传统体育与竞技的“事前知情同意”与“利益分享” 制度。 ・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体育;竞技;知识;产权;保护 Abstract:As an important part of intangible cuhural heritage,the 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sports and athletics by intellectual property has became a hot but also a difficult point.However,because of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surface featur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he object of traditional sports,it is hard to protect traditional sports and athletics by the existing protection system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However,under the macroscopic frame,it is moderate compatible between the protection mechanism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nd the syste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In that case,therefore,the countermeasur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sports and athletics are:creating archivist ifles for the traditional sports and athletics and centralized management; prolonging the term of 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sports and athletics;protecting the right of regional groups to use and collect benefits of traditional sports and athletics;building the systems of“informed consent”and“benefit sharing”. Key words:cultural heritage;tradition;sport;athletic;intellectual property;protection 中图分类号:G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256(2011)01—0107—3 上个世纪中期的非洲、南美等不发达国家,联合国教科文 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内涵在其表征上与传统的知识产 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保护 权客体存在较大的差异,但从知识产权视角来看,在宏观框架 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历经半个世纪的努力,各国政府 下寻求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并非不可逾越。实际上,非物质文 不仅在国际层面上意识到有必要加强人类文化遗产保护方面 化遗产的保护机制与知识产权制度存在一定程度的兼容性,可 的合作,以维持世界文化和生物形态的多样性,在国内层面上 以通过对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予以适当变革实现对非物质遗产 也展开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保护。2004年8月,第10届 的法律保护,从而促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体育与竞技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 1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联合国教科 保护与传承。 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为我国保护非物 1 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体育与竞技的 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法律保障。2006年、2008年国务院分别公 困难 布了两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第一批的“杂技与 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客体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 竞技”、第二批的“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杂技与竞技)”类别 在其产生、发展和运用等方面不具备足够的广泛性,这些文化 中分别涵括了6个、14个传统武术拳种(流派),收录了少林 信息通常通过口传身受等方式延续,没有形成固定的知识集合 功夫、武当武术、回族重刀武术、沧州武术、太极拳、邢台梅花拳 或知识片段,仅存在并存续于某些特定民族的居住区域、群体 等传统武术项目,随后各省、市、区(县)制定的第一批各级非 或活动之中,带有鲜明的传统特征,其内容亦不符合现代技术 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也把红拳、何家棍、八极拳、平阳南拳等一 标准与法律标准,因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 大批传统武术列入其中,标志着我国传统体育与竞技利用非物 的法律保护问题存在一定的障碍。一般认为,这些障碍主要体 质文化遗产寻求保护进入了新阶段。 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处于公有领域,无法确 然而,目前非物质遗产保护机制仍不完善,尽管越来越多 的传统体育和竞技项目正进人国家、省、市、区(县)四级非物 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但多流于形式:“重申报、轻保护”,因 作者简介:韩志强(1979一),男,河南新乡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体 此,急需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保护办法,而依法实施保护就 育人文社会学。 成为太极拳、少林功夫、武当武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 作者单位:河南理工大学体育学院,河南焦作454000 School of Physical Education,Hen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 然目标,而运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又不失为一个良好的选择。 Jiaozuo 454000,Henan China. _o 2011年1月 jj5 文化・视野l WENHUA・SHIYE 定其具体的权利主体范围,其主体的无主f生和知识产权主体确 定性的冲突;其二在于浓厚的行政权力的介入也与知识产权的 2.1《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等国际条约为非物质 文化遗产保护纳入知识产权宏观体系预留了发展空间 私权属性…存在冲突。 群体成员自然承袭的知识或实践经验,属于特定群体的集体智 慧和结晶。其产生和发展不是单靠个人社会成员的智慧和灵 感完成的,而是由于其所在的群体、甚至相关联的多个群体在 长期的生产和生活中共同完成的,它永远处于不断完善自我的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看来,有关传 术的保护建立一个统一的国际标准一直是他们奋斗的目标。 近些年,在国际法领域制定了多项国际条约,如1982年教科文 组织和WIPO联合通过的《保护民间文学表达、防止不正当利 用与其他损害性行为国内法示范条款》、在1997年、2001年和 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知识、民间文学一样,是与特定的 统文化保护的立法活动以及在知识产权领域内为民间文学艺 过程中,外延边界不能具体确定。少林功夫、武当武术、回族重 2002年分别通过的《人类口头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宣 刀武术、沧州武术、太极拳、邢台梅花拳等传统体育与竞技具有 言》、《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以及《伊斯坦布尔宣言》、2003年 长期性、传统性的特点,世代相传和延续,随着社会和观念的变 迁而发生或快或慢的嬗变,最初的、真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创 造人已很难确定。同时,这些传统体育与竞技虽然有些能够通 过有形的套路或约定俗成的固定表达加以体现,但却没有任何 一个单个的成员可以对其主张创造者的权利,也没有人能够将 此套路形式或表达与其他产品或表达截然分开,难以确定承载 权利的主体。正是由于无法将某一民族的非物质遗产与某一 个特定的权利人联系起来,造成了传统体育与竞技适用知识产 权制度的困难。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了 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保护本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作 用和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这些条款要求国家公权利介入非物 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领域。如第11条明确指出:“各缔约国应 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保 护”。再者,我国现有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法律规范 主要采取行政保护手段,强调了政府的职责和行使权利的方 式,这些法律文件属于公法领域,一定程度上加重了非物质文 化遗产中公权的色彩。如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 案》确定了以行政为主、民事手段为辅的两种保护措施,确立 了文化部门的行政管理地位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和自治机关负 有维权和提起诉讼的保护原则。基于有关非物质遗产保护的 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浓厚公权色彩以及非物质遗产无法归结为 个人的私有财产的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被认为不具备私权特 征,从而不符合知识产权制度所涵盖的客体所具有的属性 j。 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已经在国际和 国内得到一致认同并被各国的国内法所接受。因此,笔者认 为:在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下寻求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 统体育与竞技存在一定的困难。 2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体育与竞技的可 行性 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成熟的知识产权制度崇尚创 新,从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宗旨和保护标准看,完全移植现行 的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人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确实存在法律 适用上的困难,但是这些困难并非不可逾越。从国际上对非物 质形态的人类遗产给予法律保护的实践来看,知识产权法在当 今社会发挥的作用已不再局限于仅仅保护创新,而应同样全面 服务于贸易自由、环境保护、食物安全、文化多样性等全人类共 同的政策目标,对各民族几千年来不断传承和创新的非物质文 化遗产给予知识产权保护是符合和促进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一 个方面 。在构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体系中,完全 存在与知识产权制度进行适度兼容的可能性和合理性,与此同 时,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组成部分的传统体育与竞技能够 从这种兼容、互动下需求对其自身发展的法律保护。 皤 BULLE…TIN OF。  d 住 vnl 19 NO 1 20I1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第2条指出:保护是指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 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建档、研究、保护、保存、宣 传、弘扬、传承和振兴。上述国际条约表明各国可以采取各个 方面的措施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缔约国采取的保护 措施可以包含在知识产权制度以内,且不得作为违反其他知识 产权所获得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这些国际条约不仅极大地 促进了全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为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宏 观框架下采用著作权制度或结合其他模式解决非物质文化遗 产问题奠定了基础。 2.2我国《著作权法》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宏观知识产 权保护体系提供了可能 不仅国际条约为非物质遗产保护纳入知识产权宏观体系 预留了发展的空间,同时,我国著作权法和其他专门法也为非 物质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留下了余地。我国《著作权法》第6 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 定;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集体组织的规定实际上开拓了由集体 组织代表著作权人集体行使著作权的先例,这些制度为非物质 文化遗产纳入宏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供了可能。因此,在目 前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下可以给予传统体育与竞技著作权等 保护,其具体内容如下: 2.2.1 给予传统体育与竞技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只保护的是一种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构思,如果少 林功夫、武当武术、沧州武术、太极拳等传统体育与竞技没有以 作品形式表现出来,而是作为一种技击技术时,则不能得到著 作权的保护。若根据上述传统体育与竞技创作的新套路、技 法、理论等,其作者及其著作权人可以直接取得著作权的保护。 对上述传统体育与竞技进行整理、注释、翻译而形成的新作品, 其整理人、注释人、翻译人就其演绎作品而享有著作权。另外, 传统体育与竞技各种内容的数据库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 作权保护。传统体育与竞技中的一些表演内容,其表演者可获 得表演者权等邻接权的保护。如果是仅表演而不外传的技艺, 可用类似商业秘密的方法予以保护。 2.2.2给予传统体育与竞技地理标志保护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地区,而该商 品或服务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 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具有真实性、地理范围 的特定性、群体性和证明性等特征,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群体 性和传统性的特征相一致。地理标志一般由法人或其他组织 注册,不可转让,比较符合传统标示性标志大都属于特定群体 的特点,如少林功夫(河南省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它是在 河南登封嵩1lJ少林寺这一特定佛教文化环境中历史地形成的, 具有明显的地域特点;其他的还有武当武术(湖北省第一批非 文化・视野1 wENHuA・sHlYE 物质文化遗产)、邢台梅花拳(河北省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 产)等。 2.2.3给予传统体育与竞技域名权保护 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我国显然缺乏有效的专门的支撑供 给体系。因此,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和制度背景下对太极 拳、少林功夫、武当武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护进行思考 域名(domain name)又称网址,是指在因特网上使用的用 来区别不同网站主页的网络地址。域名权作为一种新兴的知 识产权,中国法律没有关于域名权保护的明确规定,域名制度 进而建立完善的保护制度,以便及时、科学、有效地保护丰富灿 烂、特色鲜明的中国优秀的传统体育和竞技,这是时代的要求, 也是法制建设必须直面的课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 入手: 目前适用的是《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 。 因此传统武术可以通过的域名权加以保护。在国内外申请注 册与传统体育与竞技名称和商标相关的所有域名。按照中国 1.建立传统体育和竞技的登记建档制度 鉴于传统体育和竞技主体的群体性及成果形成的复杂 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域名注册管理规定,域名注册采取先申请 性,基于保护要求,应该建立传统体育和竞技的专门档案。因 先注册原则,一般而言,只要他人未注册的域名都可以申请注 册,且时间短,通过电子邮箱申请国际顶级域名注册,一般在 24小时内就可以完成;在中国申请“CN”下的域名注册,最长 时问不过一周,且这一注册是永久性保护的。目前关于传统体 育与竞技名称的域名www.shaolin.con、www.shaolinwushu. eom、ww.slgf.con.en、www.shaolin.tom.en、www.wdgf.en、 www.chinataiji.net、www.wudangquan.con、www.chinataiji.net 等已经被注册 ;然而,在我国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名录中,有近八成未注册中文.CN域名,尚处于“待嫁”状态, 而从国家至省、市、区(县)一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 的传统体育与竞技未被注册的更多。 2.3客体内容的“非物质性”特征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体制和知识产权制度兼容的纽带 所谓“非物质性”,并不是与物质绝缘,而是指其偏重于以 非物质形态存在的精神领域的创造活动及其结晶。其实质内 涵在于它是一种精神的实践、经验的积累或技巧的改良和艺术 以及民族底蕴的展现,亦即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于人类认识自 然和改造自然的社会实践,其文化遗产是各民族充分运用自我 智慧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时所形成的自我感知和特定理解,这 些理解和感知可以以口传身授或其他形式传承下来,从而形成 一个民族的特有文化和表征,这些文化可以归为人类运用知识 和技能所形成的智力创造或智力成果。一般认为非物质文化 遗产的主要特征表现为非物质性群体性、利益性、公开性和公 有性 等,在这些特征中,非物质性或者说客体的无形性是非 物质遗产的最根本特征。同样,知识产权的根本特征在于其客 体的非物质性;知识产权是人类对其智力成果和经营性标记以 及经营胜资信而享有的专有权利 J,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 财富。知识产权的客体为知识产品,知识产品和非物质遗产一 样,都是人类在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中所形成的精神财富,都 具有无形性的特点,亦非物质性。因此,笔者认为:正是非物质 文化遗产和知识产权客体内容的非物质性特征成为非物质文 化遗产保护机制和知识产权制度兼容的纽带,也为我国非物质 文化遗产传统体育与竞技在宏观框架下寻求知识产权制度的 保护提供了可能。 3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体育与竞技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本来就是以国际法为价值判断自上 而下开展的,依法保护应成为首选良策。就目前的情况看,虽 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于2003年10月通过的《保护非物质 文化遗产公约》已于2006年4月开始生效,而我国已早在2004 年8月28日就通过了批准该公约的决定。但由于我国处理国 际条约在国内适用这一问题上并无一个统一而明确的做法,且 在国内法中,仅有《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这样一个 国务院的规定。所以从立法角度看,目前对传统体育与竞技类 为只有在知道某种传统体育和竞技存在的情况下,才能有针对 性地开展保护工作;同时只有通过建立传统体育和竞技档案, 通过收集、编辑、整理,才能全面了解某种传统体育和竞技的发 展现状、权利主体等情况,为开展保护工作奠定基础。 2.建立传统体育和竞技的集中管理制度 对传统体育和竞技知识产权要实行有效的保护,必须根 据法律规定组建专门的权利代管机构,在确定职责和范围的基 础上实现集中管理 。特别是产权,必要时可从各邻接权人 手中全部或部分收回,便于控制。建立集中管理制度,同时也 是解决诉讼过程中诉讼主体确定的有效方法。实践证明,利用 著作权集体管理来解决民间文化的知识产权纠纷是科学的,将 该项制度引入传统体育和竞技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立法中,是 既符合法律的基本理论又具有现实意义的措施。 3.延长传统体育和竞技的保护期限 在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中,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 专有权利保护的时问性是知识产权的特征之一。传统体育与 竞技的著作权保护受到时间性的限制。鉴于民间文化世代相 承、生生不息的特点,在立法中对其知识产权保护应区别于普 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时限性要求,而应适当延长保护时限。 4.保障区域群体对传统体育和竞技的使用受益权 既然承认传统体育和竞技等非物质文化的形成和发展是 某个民族或某个区域的群体持续创作的结果,那就应当按照权 责利相统一的原则,赋予经认定的持有人或持有群体合法的使 用权,合理拓展其流通范围,打破原有的门派、师承、地域等观 点,以求实现各传统体育和竞技间的交流,并允许他们从中获 得一定报酬。 5.建立传统体育和竞技开发“事前知情同意”和“利益分 享”制度 可以借鉴《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约》和印度《生物多样性法》 的立法模式,规定我国的传统体育和竞技开发“事前知情同 意”和“利益分享”制度。凡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传统体育和竞 技有形的套路或其他表达形式的单位或个人,须经传统体育和 竞技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人或持有人或者法律规定的行政 主管部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许可,并支付一定使用费 用。针对传统体育和竞技权利主体群体性的特征,我们可以设 立类似于“音著协”这样的组织来行使利益分享的权利,当然 也可以由传统体育和竞技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人委托文 化行政部门来行使这一权利。有了这样的机制,传统体育和竞 技的权利主体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 此外,传统体育和竞技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群体性、 传统性的特点与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及知识产权客体需满足 独创性要求等方面存在冲突。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在探索构 (下转第122页) 体育科技文献通报 第19卷第1期 2011年1月 1.建立赛事相关部门或工作的风险检查表 检查表(Checklist)是风险管理中用来记录和整理数据的 4.通过失误图表法从风险结果出发识别风险因素 通过分析风险的影响和回溯风险的起因也可以发现潜在 的风险,这也称作“由果及因”方法。例如,缺票是一个可怕的 后果,失误图标法可以从这种情况开始,参考活动的不同情况 来找出起因,然后就可以用列有起因的表格来识别风险。 常用工具。用它进行风险识别时,将赛事可能发生的许多潜在 的风险列于一个表上,供识别人员进行检查核对,用来判别某 赛事是否存在表中所列或类似的风险。检查表中所列都是历 晶,对赛事管理人员具有开阔思路、启发联想、抛砖引玉的 作用。 2.通过头脑风暴法识别风险因素 史上类似项目曾经发生过的风险,是赛事风险管理经验的结 5结语 对体育赛事风险的识别是一种对将来不确定事件的预 测,如果不考虑这些风险因素或是忽视其中的主要风险因素, 很可能会导致体育赛事运作的失败。但是,如果对每一个风险 因素都加以考虑的话,又会使问题变得极其复杂,增加赛事风 险管理的成本,这也是不合适的。因此,“对体育赛事运作可 能遇到的风险考虑周全是必要的,但几乎是不可能的” ]。正 是基于这一点,风险识别不仅仅是科学更是一门艺术,赛事风 头脑风暴法又叫集思广益法,它是通过营造一个无批评 的自由的会议环境,使与会者畅所欲言,充分交流、互相启迪, 产生出大量创造性意见的过程。头脑风暴法以共同的目标为 中心,参与人员在他人的看法上提出自己的意见。它可以充分 发挥集体的智慧,提高风险识别的正确性和效率。 3.通过SWOT分析法对赛事运作环境进行分析并识别可 能存在的风险因素 SWOT分析法是一种环境分析法,所谓的SWOT是英文 Strength(优势)、Weakness(劣势)、Opportunity(机遇)和Threath (挑战)的缩写。SWOT分析的基准点是对赛事内部环境的优 劣势的分析,在了解赛事自身特点的基础上,判明赛事外部的 机会和威胁,然后对环境做出准确的判断,继而制定赛事发展 险管理者经常依据过去的经验和个人直觉做出决定。 参考文献: [1]王晓群.风险管理[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5:23. [2]杰克・吉多.成功的项目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1. [3]沈建明.项目风险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1:58. [4]石岩.我国优势项目高水平运动员参赛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 [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5,6:23. [5]黄庆桥.浅析风险社会理论及其现实意义[J].社会,2004,3. [6]陈锡尧.对当今国际性重大体育赛事的价值认识及其发展趋势的 研究[J].上海体育科研,2003,(24). [7]叶庆晖.体育赛事运作研究[D].北京:北京体育大学,2003:45. 的战略和策略。通过SWOT分析,可以把赛事外界的条件和约 束同自身的优缺点结合起来,分析赛事所处的位置,随环境变 化对赛事做动态分析,减少决策风险。 (上接第109页) 关系[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 [3]唐广良,董炳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6:535—540. 建以知识产权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模式的同时,也应 该积极寻求类似于知识产权但又独立于知识产权之夕} 另一 种智力成果的保护方式,以期对传统体育和竞技这种特殊的非 物质文化遗产构建专门的保护制度,也就是说,开辟一条制定 我国优秀传统体育和竞技的特别法专门保护的新路。 参考文献: [1]吴汉东.关于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再认识一兼评“知识产权公权 化”理论[J].社会科学,2005,(1O):58. [4]张丽平.网络域名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法律规制[J].研究与探讨, 2007,(8):32—33. [5]国际域名实时注册系统[DB/OL].http://www.onlinenic.com/cgi— bin/chinese/check—domain.cgi. [6]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2. [7]费安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思考[J].江西社会科学, 2006.(5):26. [2]李明德.TRIPs协议与《生物多样性公约》、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的 BULLETlN OF SPORT SCIENCE AND TECHN0L0GY Vol 19 NO l 20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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