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杜绝、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作业是指在公司范围内进行的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动土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动火作业、断路作业、电力设备设施检修(清扫)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项目。
第三条 按照“作业项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危险作业管理。
第四条 危险作业实行作业许可证制度。一个项目含多项危险作业的,须分别办理作业许可证.
第五条 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由相应人员据实填写并签字. 第六条 作业许可证不得私自涂改,确需修改须经审批人审核同意并在修改处签字。
第七条 作业许可证中安全措施、危险评估等栏目不够填写时须另加附页填写。
第八条 作业前,作业单位须根据作业内容及现场实际情况制定作业中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指定作业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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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及应急救援人员须经专项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 作业前,作业单位须组织召开活前会,向参加作业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包含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作业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的工作交底.
第十一条 作业许可证和附页须妥善保存备查,保存期为一年。 第十二条 危险作业中使用的各种设备、工(器)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 危险作业须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人员须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危险作业的作业负责人、监护人须由具有经验的人员担任。作业过程中,作业负责人、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第十五条 严禁作业单位超许可期限及许可范围进行危险作业。未经审批许可,不得组织危险作业。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六条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的空间。
第十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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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分公司(中心)须由设备工程、生产业务、工艺、安全监督等相关部门共同对本单位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定期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职责 (一)对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二)负责申请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在取得《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后,组织相关人员实施作业;
(三)发生异常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
(四)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应急和联络方法; (五)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有限空间的人员应劝阻或责令退出;
(六)作业时,随身携带并保管《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职责
(一)掌握作业区域工作环境和工艺情况,合理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组织应急救援;
(二)作业前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拒绝作业;
(三)负责清点出入有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
(四)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监护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五)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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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职责
(一)参加活前会并认真听取工作交底,充分了解作业时间、地点、工作内容、安全要求及危害因素;熟练掌握应急应对措施。
(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在确认安全防护措施已落实并经监护人同意后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三)服从作业负责人、监护人的指挥,不私自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有限空间。
(四)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及强令冒险作业。
第二十二条 审批人员的职责
(一)审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二)到现场了解有限空间内外情况。 (三)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有限空间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有限空间内与外界连接的电源须有效切断。
第二十四条 作业前,须对储存有害物质的有限空间进行清洗和置换,并随时监测氧气和其它有害物质的含量。
第二十五条 采取有效通风措施,保持有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第二十六条 作业前30分钟内,须对有限空间再次做气体采样分析,验证分析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安全作业要求。若不符合,须采取置换、清洗或通风等措施直到符合作业安全要求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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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作业中定时监测,作业期间至少每隔2小时取样复查一次。
第二十八条 有限空间外须备有必要的应急救援用品、消防器材和清水等应急物品。
第二十九条 对风险程度较高的有限空间作业,作业单位须增设监护人员。
第三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时还须做到
(一)在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二)作业过程中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 (三)作业前(后)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 (四)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须有可靠的通讯联络; (五)存在交叉作业时须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有限空间所在分公司(中心)及有限空间作业单位须根据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和应急应对措施,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第三十二条 须为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含检测人员)配备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检测仪器、应急救援装备。防护用品、检测仪器、应急救援装备须建立台帐由专人妥善保管,并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维护保养。维护保养记录、检测检验报告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或险情实施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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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救援人员须做好自身防护,禁止盲目施救。
第三十四条 当作业中断2小时以上、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三章 高处作业
第三十五条 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垂直距离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一)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 (二)可能坠落范围:以作业位置为中心,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为半径划成的与水平面垂直的柱形空间;
(三)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为确定可能坠落范围而规定的相对于作业位置的一段水平距离;
(四)基础高度:以作业位置为中心,6米为半径,划出的垂直于水平面的柱形空间内的最低处与作业位置间的高度差;
(五)作业高度:作业区域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的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
第三十六条 高处作业的设备设施、工器具、防护用品及相关安全标志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作业前须进行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第三十七条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须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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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须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须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须有充足的照明.
第三十八条 作业中须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须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须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须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第三十九条 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须先行拆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人员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第四十条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丢弃。
第四十一条 雨、雪、浓雾天气及6级以上强风天气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第四十二条 暴风及台风暴雨后,须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进行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须立即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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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完善。
第四十三条 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浓度应在国家标准允许范围内;作业时作业人员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四条 带电高处作业须符合GB/T13869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46的有关要求。
第四十五条 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确需垂直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第四十六条 脚手架、防护棚搭建或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作业.
第四十七条 不得安排患有职业禁忌证、年老体弱、视力不佳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第四章 吊装作业
第四十八条 吊装作业是指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并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
第四十九条 吊装机具包括桥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桅杆起重机、电动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第五十条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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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为一级吊装作业; (二)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为二级吊装作业;
(三)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为三级吊装作业。 第五十一条 吊装机具须注册手续齐全,机体显著位置附有有效的登记标志;须定期进行检测、检验且检测、检验资料完整、有效.
第五十二条 吊装机具的金属结构、主要零部件、电气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附件齐全有效;使用与管理须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的有关要求.
第五十三条 吊装作业人员须持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第五十四条 吊装质量大于40t的重物、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同时吊装同一重物,须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同时吊装同一重物,须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
第五十六条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同时吊装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须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第五十七条 作业前须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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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须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第五十八条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须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须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须符合《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1996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规范手势统一指挥。
第六十条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没有指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第六十一条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第六十二条 夜间吊装作业照明须符合《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标准》(GB50582—2010)有关要求。大雨、大雪、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室外吊装作业。
第六十三条 起重司机、司索人员应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四条 吊具、索具须经计算选择使用,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
第六十五条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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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线上。
第五章 动土作业
第六十六条 动土作业是指在公司范围内进行的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等有可能影响地下设备、设施或临近设备、设施安全的作业。
第六十七条 作业前,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六十八条 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第六十九条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第七十条 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作业主管部门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第七十一条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二)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GB—7059和GB-12142要求.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三)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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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米,高度不得超过1。5米。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四)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五)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六)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七)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第七十二条 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第七十三条 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七十四条 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第六章 盲板抽堵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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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盲板抽堵作业是指化学品储存单位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第七十六条 盲板、盲板垫片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选用适合的材料制作.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规范设计、制造并经超声波探伤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七十七条 盲板的直径须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第七十八条 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8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第七十九条 盲板抽堵作业人员须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八十条 盲板抽堵作业须一块盲板办理一张作业证. 第八十一条 作业前须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每个盲板须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须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盲板抽堵作业单位须按图作业,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第八十二条 作业人员须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八十三条 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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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第八十四条 在有毒有害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作业人员须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八十五条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距作业地点30米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须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须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第八十六条 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须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第八十七条 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须采取防烫措施。
第八十八条 高处盲板抽堵作业须按高处作业相关规定进行. 第八十九条 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第九十条 作业过程中,监护人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第九十一条 作业完成后,监护人会同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九十二条 盲板抽堵作业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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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动火作业按《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电力设备设施检修(清扫)作业按《电力安全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断路作业按《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基层单位、机关各部室。 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全监督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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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编号:
有限空间所在单位: 有限空间名称: 有限空间主要介质: 有限作业内容: 空间作业时间:自 年 月 日 时 分起至 年 月 日 时 分止 所在 隔绝安全措施: 单位 确认人签字: 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意见: 栏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作业单位: 作业负责人: 作业监护人: 作业人员: 作业中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主要危险因素: 确认人签序号 作 业 安 全 措 施 名 1 作业前对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性进行分析 有限2 作业人员作业安全教育 空间3 所有与有限空间有联系的阀门、管线加盲板隔离 作业单位4 设备经过置换、吹扫 项目设备打开通风孔进行自然通风,温度适宜人员作业;必要时采用强制通风5 栏 或佩戴空气呼吸器,但设备内缺氧时,严禁用通氧气的方法补充氧。 相关设备进行处理,带搅拌机的设备应切断电源,挂“禁止合闸”标志牌,6 设专人监护. 7 检查有限空间内部,具备作业条件;易燃易爆场所使用防爆工具 8 检查有限空间进出口通道,无阻碍人员进出的障碍物 9 盛装过可燃、有毒液体、气体的有限空间,应分析可燃、有毒有害气体含量 10 作业人员清楚有限空间内存在的其它危害因素,如内部附件、坍塌危险等 11 作业监护措施:消防器材( )、救生绳( )、气防装备( )、梯子( ) 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页2)
有限空间序号 12 13
作 业 安 全 措 施 确认人签名 - 26 -
作业单位项目栏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作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作业单位负责人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分公司(中心)审批意见: (盖章) 审批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第一联由作业负责人携带到作业现场并依据其组织危险作业;
第二联由作业地所属单位携带至现场,依据其落实相关作业安全措施并协调、配合作业; 第三联交作业主管部门留存并依据其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有限空间作业采样数据表(页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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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标准 采样数据 采样数据 采样数据 采样数据 采样数据 采样数据 采样数据 采样数据 采样数据 采样数据 采样数据 采样数据 采样数据 采样数据 采样数据 采样数据 采样数据 采样数据 采样数据 采样数据 采样数据 采样数据 采样数据 采样数据 氧含量 18—23。5% 可燃气 有毒气 采样时间 分析结果 检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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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项目一栏、采样数据由作业单位及检测人分别填写;
标准一栏由作业主管部门提供标准数据并填写。
附表2
高处作业许可证
编号:
作业单位: 作业地点: 作业内容: 作业时间:自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止 作业高度: 作业负责人: 监护人: 作业人员: 序号 1 2 3 作4 业5 单6 位7 项8 目9 栏 10 11 12 13 作业人员在石棉瓦等不承重物作业所搭设的承重板稳定牢固 采光不足、夜间作业有充足的照明、安装临时灯、防爆灯 30米以上高处作业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石棉瓦等轻型棚的承重梁、柱能承重负荷的要求 梯子、绳子符合安全规定 垂直分层作业中间有隔离设施 现场搭设的脚手架、防护网、围栏符合安全规定 作业人员携带有工具袋 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带,安全带要高挂低用 作 业 安 全 措 施 作业人员身体条件符合要求 作业人员着装符合工作要求 作业人员佩戴合格的安全帽 确认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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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5 16 17 18 19 作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作业单位负责人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分公司(中心)审批意见: (盖章) 审批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第一联由作业负责人携带到作业现场并依据其组织危险作业; 第二联交作业主管部门留存并依据其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附表3
吊装作业许可证
编号:
吊装地点: 吊装作业负责人: 吊装机具: 安全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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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司机: 起重司机: 起重司机: 指挥工: 作业证号: 作业证号: 作业证号: 作业证号: 作业时间:自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止 吊装作业内容: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作 业 安 全 措 施 作业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专人监护,并监守岗位 作业人员已按规定佩戴防护器具和个体防护用品 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无关人员不许进入作业现场 夜间作业有足够的照明 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停止作业 检查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完好有效 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吊装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作业过程中先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 作业现场出现危险品泄漏,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 作业完成后清理现场杂物 起吊物的质量(t)经确认,在吊装机械的承重范围 在吊装高度的管线、电缆桥架已做好防护措施 起吊重物质量(t) : 确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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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6 17 18 作业高度和转臂范围内,无架空线路 在爆炸危险生产区域内作业,机动车排气管已装火星熄灭器 作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作业单位负责人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分公司(中心)审批意见: (盖章) 审批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第一联由作业负责人携带到作业现场并依据其组织危险作业; 第二联交作业主管部门留存并依据其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附表4
动土作业许可证
作业地点 监护人 编号: 作业单位 作业负责人 作业人员 作业时间 自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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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土作业范围、内容、方式、开挖深度及面积(简图另附): 序号 1 2 3 4 5 6 安 全 措 施 作业人员作业前已进行了安全教育 作业地点处于易燃易爆场所,需要动火时办理了动火证 地下电力电缆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 地下通讯电(光)缆、局域网络电(光)缆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 地下供排水、消防管线、工艺管线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 已按作业方案图划线和立桩 动土地点有电线、管道等地下设施,应向作业单位交待并派人监护;7 作业时轻挖,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作业现场围栏、警戒线、警告牌夜间警示灯已按要求设置 已进行放坡处理和固壁支撑 人员出入口和撤离安全措施已落实:A。梯子;B.修坡道 道路施工作业已报:交通、消防、安全监督部门、应急中心 备有可燃气体检测仪、有毒介质检测仪 现场夜间有充足照明 作业人员已佩戴安全帽等防护器具 动土范围(深度、面积、并附简图)无障碍物:已在总图上做标记 确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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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9 作业所在地负责人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动土作业许可证(页2) 供水部门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供电部门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通信部门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消防部门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分公司(中心)审批意见: (盖章) 审批人签字: 年 月 日 验收意见: 验收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第一联由作业负责人携带到作业现场并依据其组织危险作业; 第二联交作业主管部门留存并依据其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附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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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
编号: 设备管线 名 称 盲板位置图: 编制人签字: 年 月 日 介质 温度 压力 盲 板 材规编质 格 号 实施时间 装 拆 作业人 装 拆 监护人 装 拆 安全措施及确认意见:: (盖章) 作业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分公司(中心)审批意见: (盖章) 审批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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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第一联由作业负责人携带到作业现场并依据其组织危险作业;
第二联交作业主管部门留存并依据其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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