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招生期间相关工作的
通 知
为使全县中小学顺利进行毕业、升学、招生、录取等相关工作,据沧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国学籍系统操作要求,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学籍系统操作流程完成中小学的毕业、升级、招生、录取等相关工作。按照全国中小学学籍系统的操作流程,有毕业年级的中小学校务于7月30日前及时办理预毕业学生未完成的在办业务。学校拖延不办理的,由教育局进行在办业务清理。然后,学校在系统平台完成学生毕业操作程序。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毕业程序完成,学生即可毕业。义务教育学校要将学校标识码、学生的学籍号发给学生,用于升学时由上一级学校录入模板。普通高中学校学生毕业程序完成,需上传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主管部门核办,学生方可毕业;结束学业离校时有一门课程(或两门非主要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视为结业;学满一年以上退学者可视为肄业。8月10日24时,全国学籍系统在后台自动完成学生正常升级后,教育局按给每个学校在系统设置的招生计划数导入由学校处理完成的招生名单,然后,由学校按照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后分配给本校的新生名单进行录取,最后,经过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学校调取新生档案完成招生、录取工
作。
二、妥善解决外来(外出)人员子女入学问题。 (一)外来(外出)经商、务工子女入学问题。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外来(外出)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在随迁子女学区所在地经商者,须持有当地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在随迁子女学区所在地务工者,须持有合法用工合同;2.家长持有当地居住证(一年以上)、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原件);3.经学生户口或学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审批,并由教育局开具同意随迁入学的证明。凡需外出就读的经商、务工人员子女须由家长带齐以上材料按规定时间向原学校(区)提出申请,原学校(区)务必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初审合格者,由原学校(区)按规定时间统一到教育局核办。外来入学的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除以上材料还须带户口或学籍所在地教育局开具的同意随迁入学证明,向相应学区提出申请,学区务必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初审合格者,由学区按规定时间统一到教育局核办。
(二)学籍在本县确需到外地入学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由教育局开具同意随迁入学的证明: 1、需要到户籍所在地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户口簿等有关材料按规定时间向原学校提出申请,原学校务必
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初审合格者,由原学校按规定时间统一到教育局核办。
2、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工作证明、居住证明,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户口本、儿童预防接种卡等材料,按规定时间向原学校提出申请,原学校务必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初审合格者,由原学校按规定时间统一到教育局核办。
3、到外地民办学校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适龄儿童、少年的户口本、民办学校的入学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向原学校提出申请,原学校务必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初审合格者,由原学校按规定时间统一到教育局核办。
三、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原则,提高学籍管理信息化水平,为学生登记及遏制学生无序流动等提供基础性保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特别要加强区域外招收和转入学生的学籍管理,严格控制学生非正常跨区域流动。办理纸质转学手续前,任何学校(区)不得接收学生入校就读,办理纸质转学手续后,学校(区)方可接收学生入校就读,然后办理电子转学手续。
四、对公办学校违规实施招生行为的,由教育局给予学校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对民办学校违规实施招生行为的,由教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群众反映强烈,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学校,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和曝光。对因学校违规实施招生行为,发生安全事故和群体事件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要加强宣传引导。各学区、县直学校要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微信、微博等多种方式进行政策解读,使之家喻户晓,让社会支持,让家长理解,积聚工作正能量。倡导科学教育理念,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让社会各界了解相关招生政策,努力营造招生工作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青县教育局
2014年6月23日
附件一:2014年随迁入学证明办理时间表 附件二:青县教育局随迁入学证明样表
附件一:2014年随迁入学证明办理时间表
1、2014年6月30日——2014年7月4日,学生家长向所在学区、学校提交申请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各单位严格审查。
2、7月7日——7月11日各学区、县直单位向教育局普教股提交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含原件复印件及一式三份的随迁入学证明)。
各单位要注重做好宣传,把握工作时间节点,不得拖延,过期不候。
附件二: 青县教育局随迁入学证明 学生 姓名 别 年原学校 级 拟迁入学校 毕业学校标识码 性 出生 日期 学籍号 随迁原因 原学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原学区(县直 学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1、此表内容填写必须真实,栏目严禁空白。 2、此表一式三份,教育局、学校(学区)、学生各一份。 说明 3、所有手续由学区(学校)集中办理,不接待家长及学生。
转出教育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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