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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管理制度一稿

2022-01-13 来源:画鸵萌宠网
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无形资产管理,维护集团公司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最大程度发挥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企业资质、集体荣誉、获奖工程、构成企业资质和生产经营必须的要件人才、科技和管理成果、企业商标和商誉等。 第三条 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不流失、不损失、充分利用;体现价值,形成持续和扩大投入的机制和能力。

第二章 无形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无形资产作为集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集中投入、资源共享、使用增值”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工程管理部归口管理,企业管理部、经营策划部、办公室等部门协管。 第六条 无形资产业务管理部门,对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维护。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登记无形资产明细分类账;

(三)负责审核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和处置;

(四)负责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对使用单位利用情况进行检查分析;

(五)保证资质证书妥善保管,不遗失、不扩散、不擅自出借证书(包括集体荣誉、获奖工程、科技成果、人员资格证书等)原件、复印件和扫描件。

第三章 无形资产的投入和取得

第七条 集团公司无形资产实施集中投入、归口负责、分类经办、专项奖励。

(一)企业资质

企业资质包括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施工资质、特种设备许可资质等。集团公司总经理室决策申领资质,企业管理部归口负责建设类资质,工程管理部归口负责特种设备类资质。归口负责部门牵头分公司申报相关资质,承办分公司要保证申领资质所需要的一切人力和资源。资质取得后,集团公司给予承办分公司合理的成本补偿,并根据资质的含金量和利用程度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集体荣誉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各专业口业务指导部门、行业各类协会以及其他机构单位颁发的荣誉。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室决策申报,各职能部门负责申报。各分公司应协助提供相关资料,不计成本,不予奖励。

(三)获奖工程

工程管理部为工程创优主管部门,分公司为创优主体,落实工程部下达的创优指标,同时鼓励分公司自主创优。创优成本集团公司合理分担,对投标加分的创优项目给予奖励:国家级(鲁班奖、国优、AAA标准化示范工地)、省级(省优、省文明工地)和市级(市优、市文明工地)。

(四)持证专业才人

构成资质要素的、行业管理必要的、经营生产必要的、急需的持证专业人才,集团公司鼓励合适的员工考取相关职(执)业资格证书并根据市场行情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包括:一级建造师、注册造价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设备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五) 科技与管理成果

工程管理部为科技成果主管部门。集团公司每年根据情况向分公司下达科技成果指标(标准、工法、专利、QC、论文等),年底进行考核。集团公司对开发编写和推广科技成果中有突出贡献的分公司及个人予以表彰,并作为业绩考核和职务、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 无形资产的使用和维护

第八条 无形资产的使用采取总部统一调配、分公司借用的方式。 第九条 无形资产的收集、保存和管理由职能部室负责:

(一)经营策划部负责收集、保存、管理和维护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特种设备许可证、体系证书、集体荣誉证书、优质工程证书、文明工地证书、获奖科技成果证书等应用于经营招投标类的证书。

(二)工程管理部负责收集、保存、管理和维护职(执)业资格证书(印章)、职称证书、岗位证书、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继续教育证书等个人资格证书。

(三)企业管理部负责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复审;经营策划部负责营业执照复审;工程管理部负责特种设备许可证延期复审、职(执)业资格继续教育和延期;体系管理部负责体系证书的复审;安全管理部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许延期复审、安全三类人员继续教育和延期。

第十条 无形资产的借用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一)借用管理

各相关部门和分公司专人负责无形资产的借用,使用前填写借用登记表,登记信息必须清晰、真实、完整。

个人借用证书私用的仅限本人的职称证(原则上职(执)业资格证书不借用),本人填写借用登记表后,借取证书。所有无形资产原件借用均不得超过10天,到期由公司相关部门收回,不能如期归还者,提前办理续借手续,批准后方可延迟归还时间。

(二)违规使用证书的处罚

1、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相关资料,造成资质证申办、变更、注销和年检不能办理的,处以责任单位主要领导500元/本处罚,处以直接责任人200元/本罚款;

2、证书保管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借出资质证书的和未经批准转借资质证书的,处以保管个人500元/本罚款;

3、损毁或丢失资质证书的,由丢失的分公司负责补办并承担一切费用,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元/本的罚款。

附件:奖励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集团公司资质升级、科技创新、技术进步,激励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创造性,集团公司对无形资产的获取进行一定的奖励。 第二条 企业资质奖励

集团公司委托分公司具体承担资质申报的相关工作,集团公司对于分公司在资质申报工作过程中花费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成本给予认可,负责报销。资质等级申报成功后,集团公司对于具体负责申报事务的分公司、相关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三条 获奖工程的奖励 (一)优质工程奖励

1、工程获得国家“鲁班奖”,奖励X万元;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奖励X万元。

2、工程获得省(直辖市)级优质工程奖,奖励X元。 3、工程获得地市级优质工程奖,奖励X元。

4、同一只工程按最高奖计算,同一类别不重复累计;主体结构工程优质与竣工工程质量奖可重复计算。

5、工程质量受上述规定以外的特殊奖,视具体情况参照奖励。

6、参与受奖工程分项施工的应在文件中有明确参建单位,参与施工的奖励为上述奖励的1/5计。

7、受奖工程均以颁奖主管部门的文件为准。 (二)文明工地奖励

1、工程获得国家“AAA”标准化示范工地,奖励X万元。 2、工程获得省(直辖市)级文明工地,奖励X元。 3、工程获得地市级文明工地,奖励X元。

4、同一只工程按最高奖计算,同一类别不重复累计; 5、受奖工程均以颁奖主管部门的文件为准。 (三)奖金由集团公司列支。

第四条 科技成果的奖励

(一)科技成果奖奖励范围:由国家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含行业协会)设立、批准的科技进步奖、技术标准、施工工法、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QC成果、技术专利以及发表的论文等。

(二)科技成果奖的审核依据:以相关部门的发文、颁证和发表刊物为准。 (三)科技成果奖的奖励对象:为直接完成科技进步成果集体和个人。 (四)科技成果奖奖励标准:由本公司集体或个人研发取得的科技成果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科技成果奖励标准表(单位:万元) 序号 级别 项目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特等奖8 一等奖5 二等奖3 三等奖2 主编1 参编0.5 一等奖0.2 1 0.3-0.5 二等奖0.1 三等奖0.05 一等奖0.2 二等奖0.1 省级刊物0.2 一等奖0.1 二等奖0.05 三等奖0.02 优秀奖0.01 1 科技进步奖 一等奖30 二等奖20 一等奖15 二等奖10 三等奖8 主编2 参编1 1 实用性2 1 2 3 4 5 技术标准 施工工法 技术专利 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QC(项目管理)成果 主编8 参编2 3 发明型5 3 6 7 学术论文 核心期刊0.3 其他刊物0.2 (五)同种科技成果同时获得多种不同级别的荣誉,按其最高级别成果计发奖金,其所获得的较低层次成果的奖金不累计重复发放。

(六)对于参加公司组织的与其他单位合作取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参照第四条标准给予奖励,奖金按比例计发。

(七)对于从外单位介绍,引进科技项目,使公司参与并获得国家或者升级科技进步奖、主(参)编国家或行业标准、国家级工法以及有效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参照第四条的标准,给同级别成果奖励金额30-50%的奖励。

(八)奖金的提取:每年年初,按照分公司的产值规模提取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奖励基金,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管理。

第五条 职(执)业资格的奖励

(一)凡公司员工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社会化考试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公司注册的,发生报名费、资料费、考试费、注册费、继续教育费、制章费等由所在单位给予报销。包括注册一、二级建造师、注册造价师、注册会计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设计类注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等)以及能提升企业资质的其它相关执业资格证书。自取证至调离之日止,如为公司服务不满三年,应支付公司为办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退还公司所发奖金和津贴。

(二)对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已在公司注册的员工,每月实行资质津贴,由所在分公司按月在工资中发给。执行标准为:

一级注册建筑师津贴xx元/月;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津贴xx元/月; 一级注册设备工程师津贴xx元/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津贴xx元/月; 注册电气工程师津贴xx元/月; 注册造价工程师津贴xx元/月; 注册安全工程师津贴为xx元/月; 一级注册建造师津贴xx元/月; 二级注册建造师津贴xx元/月;

建造师专业每增加一项,资质津贴增加xx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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