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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阶段家庭婚姻中的变化因素及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2023-06-11 来源:画鸵萌宠网


我国现阶段家庭婚姻中的变化因素及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学生: 指导教师:

内容提要:一提到家,每个人立刻都会在脑海里浮现出不同的情景,是父母慈祥而又严厉的目光,是妻子甜美的笑容,是儿女亲切而又有力的拥抱。相信每个人都对家有着特别的感受,是的家庭对于我们每个人都是无比重要的,家庭是生命的第一站,是事业的支撑点,是婚姻和爱情的保护伞。而一个家庭幸福美满的基础在于家庭婚姻,在信息社会和小康社会的大背景下,我国的家庭婚姻呈现许多新的变化,研究这些新变化有助于我们获得美满的婚姻,使得社会的基础--家庭更加坚实、和谐。因此,本文就我国现阶段家庭婚姻中的变化因素,例如:家庭婚姻基本状况、婚姻家庭制度的变化、家庭功能以及家庭道德观念等,做一个全面的基本的分析。并就如何构建和谐的家庭婚姻提出建议。

关键词:家庭结构 家庭功能 家庭观念 家庭婚姻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是个人成长的摇篮,是培养良好人性的土壤,对社会的每个人都有无比重要的作用。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它是否和睦,不仅关系到个人的生活幸福,还关系到国家的繁荣昌盛和社会的长治久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是个人事业成功,生活幸福的强有力保障。21世纪随着信息社会和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迈进,中国城市化进程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价值观念和人际交往的剧烈更新,我国的家庭婚姻也随之呈现许多新的变化情况。

一、 现阶段婚姻家庭状况概述

中国的婚姻家庭曾长期处于超稳定状态。1949年建国后,虽然婚姻及其它制度的改变

也曾短暂影响过人们的婚姻行为(如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曾促使众多包办婚姻的解体及“文革”中迫于政治压力而离散的诸多婚姻),但从整体来看,中国人的婚姻家庭观念及行为基本未有太大改变,是改革开放促使婚姻家庭方方面面变化的发生。那么,2000年,尤其是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婚姻家庭的基本状况究竟如何?

1、家庭户规模持续变小

家庭户规模是指每个家庭中成员数目的多少。由于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结果和家庭结

[1]1985年以来中国家庭的户规模一直明显呈下降趋势,构核心化趋势的加强,至1997年,

全国家庭平均户规模已由1985年的4.79人降至3.64人。小规模家庭户(1—3 人)在家庭户总数中所占的比例基本呈略微增长趋势,中等规模家庭户(4—6人)在家庭总户数中所占的比例则基本呈减少趋势,规模较大的家庭户(7 人以上户)在家庭总户数中所占的比例也呈下降趋势,1996年虽略有回升,但幅度很小,1997年旋即又开始下降。以上情况说明,近年来我国的家庭类型是小规模家庭(1—3人)数量稳中有升, 中等以上规模家庭(4人以上)的数量则基本呈减少趋势。

2、初婚年龄增高,结婚费用不断攀升

⑴.初婚年龄。由于有关的法律、政策以及人们的观念都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我国的初婚年龄也随之经常波动。“文革”时期以晚婚为荣,80年代初期至90年代初,中国人的初婚年龄曾一度呈现下降趋势。根据掌握的资料,1982年,全国的平均初婚年龄为22.66岁, 其中城镇为24.93岁,农村为22.07岁;1990年,全国平均初婚年龄降至22.03岁;到1996年,全国平均初婚年龄又上升到24.02岁。也就是说, 近年我国的初婚年龄呈上升趋势。

⑵.结婚费用。近年来,结婚费用的迅速增长已成为令中国年轻人及其父母头痛的事情。90年代前期,一对城市新婚夫妇的平均结婚费用为2万多元,已经是80年代平均水平的4倍,而未婚者预计自己结婚时所要支出的平均费用将超过3万元。预计整个2000年代的青年结婚费用要达到90年代的5.5倍。在结婚花费上,区域差别比较明显,沿海地区城市明显高于内地。此次调查还显示出结婚费用的来源,75%的人说本人的结婚费用“完全”或“大部分”是自己挣的,19%的人则称“大部分”或“完全”是父母给的。与80年代相比,2000年代结婚费用中个人收入的比例上升了40个百分点。对婚礼方式的接受度测试表明,公众最理想的两种结婚方式是旅行(45.3%)与宴请(30.6%)。

2、离婚率持续升高

不断上升的离婚率已为许多人所关注,但是离婚率的计算则有几种不同的方法。如果逐年连续看,不管用哪一种计算方法,结果所显示的趋势都是相同的:但如果横断开只看一年的离婚比率,不同的计算方法所得的结果则会有一定的差别。平时最常见的离婚率计算方法有两种,一为人口统计学家常用的“粗离婚率”,即在任何一段特定的期间内,每千人中有多少人离婚;另一种则是大众传媒偏爱使用的“离结率”,即将某年内的离婚数除以结婚数所得的比例。

3、再婚人数增多

随着人们婚姻观念的不断转变,离婚、丧偶者的再婚行为日益为社会所理解,来自社会、家庭及当事人自身心理的障碍也在逐步缩小,因此我国再婚人数这些年来也在逐步增多。

4、跨国婚姻发展迅速,问题亦很多

跨国婚姻这里仅指在中国政府的婚姻登记处注册的跨国婚姻。在闭关锁国的十年“文革”中,中国不仅无一例跨国婚姻,而且连以往那些著名的跨国婚姻也惨遭荼毒。因此可以说,跨国婚姻既是中国改革开放的产物,也是中国改革开放的一个标志

5、婚姻问题增多

[2]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婚姻家庭问题也开始不断增多:未婚同居、未婚先孕,婚外

恋、婚外同居、重婚纳妾、家庭暴力等等,近年来都呈不断上升的趋势。仅婚外恋引起的各类血案就连续不断,有时同日的各类报纸上就可发现多个此类案件,尽管这里不乏大众传媒炒作的因素,但事实上此类案例的绝对数字也的确在显著增长。家庭暴力近年来无论在数量上还是严重程度上都有明显增加,仅高楼抛妻案、毁容案就有多起,还有因为经济或其它纠纷引起的弑父弑母、残害兄弟姐妹案。当然,这仅仅是从发现问题的角度来看,我们不能过分夸大它们在正常生活中的比例。

二、 婚姻家庭制度的变化

[3]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中国的婚姻家庭发生了哪些大变化?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

副教授程美东撰文分析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体现出社会由封闭向开放、由落后向先进转型的特点和趋势。

1、婚姻纳入私人生活范围

改革开放以前,中国人在婚姻观念上表现出浓厚的政治色彩、阶级色彩。这过分地扼杀了人性,过度地控制人类的生理需求、经济需求,使得婚姻表现为绝对的国家化特征。 改革开放后,人们逐渐将婚姻纳入私人生活范围,使之成为实现自我价值的一种重要生活体

现。人们择偶时对职业、收入等经济因素及容貌、身材等生理因素的考虑在不断增多,对文化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表明中国社会越来越走向世俗化、个性化、人性化。

2、择偶途径变化

在长期的封建社会里,中国的婚姻形成基本是靠“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通婚范围比较狭小。新中国成立后,由于严格的城乡户籍制度的实行,也由于交通条件、传媒的滞后及传统的婚姻观念的影响,婚姻中大多数还是靠“媒妁之言”式的亲戚朋友、同事熟人的介绍来实现,在很长时期内通过社会中介机构而结婚的几乎没有。

改革开放后婚姻实现的结识途径明显增多。通过自己认识的婚姻数量增多,而且破天荒出现了通过媒体介绍成功实现婚姻的。择偶途径的变化,反映了社会交流增多,社会开放度增大。

3、家庭人口规模越来越小

中国传统的家庭观念以儿孙绕膝、四世同堂为美,因此家庭的人口规模一直比较大。 改革开放后,中国的每户平均人口就呈逐年下降趋势。户均人口数的减少必然使得家庭类型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即核心家庭(指一对夫妇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的数量不断增长。

4、夫妻关系趋向平等

家庭关系中夫妻关系最为重要,改革开放以来的变化与改革前的变化趋势相一致,就是夫妻间的平等意识不断增强,各自的独立性渐渐增加。

在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上,尤其是与成年子女的关系上,相互独立性也明显增强。传统

的那种父母把子女看成私有财产而加以任意支配的思想意识明显减弱。

三、 家庭功能

[4]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节奏的加快,生活成本的提高,家庭结构以及婚姻观念

等的变化,家庭功能也随之有了如下变化:

1.生育功能 A.初婚年龄和初育年龄推迟 B. 生育子女数量减少 C.育龄妇女普遍采取避孕措施 D.生育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

2.消费功能(1)家庭消费水平不断提高(3)家庭消费结构不断变化 A.吃、穿、用的内容发生了变化 B.吃、穿、用的比重发生了变化(3)家庭消费趋向民主化(4)家庭消费范围从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

3.抚养功能抚养功能历来是家庭的基本功能之一,现阶段我国家庭抚养功能特点;(1)抚养子女的质量正在提高(2)抚养子女工作部分社会化,托幼事业发展(3)仍存在传统喂养模式,科学的喂养仍需普及

4.赡养功能传统的赡养仍然占主导地位,但有“淡化”趋势,原因在于,①家庭成员之间经济关系的深刻变革,造成赡养功能的不断削弱。年轻一代经济独立,核心家庭生活方式代际纠纷等...使得老年人独居的越来越多。 ②“四二一”的家庭增多也必然导致养老社会化,家庭养老越来越负担重 ③老年人中有越来越多的人有自己独立的经济来源,衣食无忧,只是需要下一代在感情上有所系挂照顾。

5.教育功能现代中国家庭家教喜忧参半,喜者观念在进步、方法手段在进步,忧者传

统家教束缚和独生子女政策带来的溺爱。封闭倾向严重存在,再加上中国社会学校应试教育的影响,以致家教多走入的怪圈。

6.感情交流与娱乐功能家庭感情交流的需求趋向日常强烈,因为越来越多家庭衣食无忧之后要求精神满足,结婚更多考虑爱情因素。但因为市场经济冲击,金钱观念的影响,也不可避免造成部分婚姻是一种物质获得或名利获得的手段,互相利用因素仍存在。娱乐功能显明增强。(1)娱乐表式多样(2)娱乐消费比例增加(3)娱乐范围拓宽(4)娱乐时间增加总结以上功能变化、是“强”了呢,还是“弱”了呢?应该说是不断“优化”中。

四、家庭道德观念的变化

[5]我国目前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过渡转型时期。这种过渡转型反映在家庭

上,也就是正在从传统的“生产消费合作社”婚姻向现代情感型婚姻过渡。以往婚姻的稳定有其外在纽带的制约,如经济原因、政治原因、文化传统特别是传统的婚姻伦理观念的支撑。而新的靠情感纽带来维系的婚姻,与以往多重外在纽带来维系的婚姻相比,对婚姻质量的要求不是更低了,而是更高了,所以也就更脆弱了。雪上加霜的是,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在现代社会的不断冲击和碰撞下,显得脆弱无比、不堪一击。从人们对于婚外恋的态度便可窥见一斑。在这样的夹击下,现代婚姻变数增多,稳定性下降,离婚率的持高不下,也就不足为奇了。 从总的状况看,我国目前家庭伦理道德建设出现了三大变化:

第一,由传统向现代转变。 夫妻关系的平等已成为家庭生活的现实和社会发展的趋势;家庭民主逐步取代家长制,家庭成员之间协商增多;生育观发生了根本变化等。

第二,由依靠向独立转变。家庭生活靠自己安排,家庭对国家和单位的依靠关系减弱;婚姻自主成为主流,家庭成员之间的依赖关系减弱,由女方提出离婚的比例增高,老年再

婚也被社会广泛接受。

第三,由封闭向开放转变。家庭生活方式向社会开放,追求生活的高质量;家庭结构小型化,单一的家庭承担赡养逐渐向家庭与社会共同承担赡养转变。

[6]同时,家庭领域也出现了一些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

个方面:

第一,婚姻关系稳定性下降,夫妻情感轴心偏移。这一情况在全国具有普遍性,沿海及发达地区更为突出,近年来离婚率一直呈上升趋势,试婚、傍大款、未婚同居、未婚先孕、婚外恋、情人潮、家庭暴力等现象增多,单亲子女增多。

第二,教育子女重智轻德。对独生子女教育普遍存在溺爱现象,致使许多孩子好逸恶劳、自私自利、心理承受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很差。

第三,“啃老”、弃老现象突出,亲情纽带松弛,家庭关系中普遍以儿孙为轴心。

五、如何构建和谐的家庭婚姻

1、[7]当前的中国,正经历着巨大的变革,整个社会都处在转型期,诸多因素影响到中国传统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这些应该值得我们重视的因素主要有:

第一,变革的社会,人们的价值观、伦理观念、婚姻家庭观念都发生着深刻的变化,而新的与变革相适应的新观念还未建立;变革中,旧的制度被打破,新的制度还未建立,没有形成和谐的制度、和谐的大环境,这都影响着家庭关系的和谐。

第二,由于社会认知与民主文明程度的提高,使人们的精神追求呈现多样化、多元化。少数人盲目追求所谓的婚姻之外的性自由,认为结了婚的夫妇可以通过性关系的多样化来补偿夫妻生活的“不足”。另外,物质条件的改善,人口流动率的大大提高,也给人们多样化选择创造了条件,从而也给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隐患。

第三,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在现实生活中并不能完全实现事实上的平等。男女事实上的不平等也能影响到婚姻本质上的和谐与稳定。

第四,一部分人对恋爱婚姻自由的误解,造成草率结婚、早婚的现象增多。条件不成熟就急于建立家庭,加上婚前恋爱时,往往很少考虑婚后的实际问题,比如:面临孩子出生、经济开支增加和日常生活琐事等等困难,很多人因此而感到茫然无措,夫妻之间的冲突也可能由此开始。

第五,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物质享受的多了,一些人往往忽略了感情这一第一要素,只是盲目认为有钱就有了一切。这样结合的婚姻,很难保证夫妻在感情上的和谐和精神上相互沟通。

那么,以感情结合的夫妇在以上大环境下如何营造和谐的家庭小环境,做到婚姻的完美和谐呢?

[8]前苏联家庭问题专家戈洛德曾就夫妇如何维持婚姻家庭关系的美满和谐,提出了三

条原则:一是夫妇之间要有高度的调适性,就是互相适应;二是夫妇之间要有经久不衰的亲密性;三是夫妇要有充分的独立性。

2、做好危机中的婚姻关系的调适

[9]有人说男女像围棋里的黑白世界,既自成体系又互相侵犯,永远渗透,男女生活在

一起就是不断地平衡、融合、争斗。是的,现实生活中再恩爱的夫妻也难免磕磕碰碰,关键是面对问题我们该如何去调节、适应,化解矛盾,促进夫妻恩爱。根据生活、办案的经验,笔者有以下体会:

第一,如何面对争吵、冲突? 可以将争吵变成好事:从争吵中增加对自己、对方、夫妻生活情况的客观认识,分析争吵的原因,了解冲突的症结所在,做到对“症”下药。应常自问,夫妻间出现的问题和矛盾,我有多大责任,而不是一味的去责怪对方有多大责任,为解决问题铺平道路,变短暂的不和谐为长久的和谐。争吵冲突也可能使矛盾激化,成为分居、分手的开始。避免这一结果就要避免不去发现问题、不是为了解决矛盾的无谓争吵,避免出口伤人,要就事论事,一事归一事,不旧事重提,不要揭对方的伤疤。

第二,宽厚、宽容,不试图改变对方。 俗话说:江山易改,本性难移,男女本身在生理、思维、处事、个人情感、行为爱好、生活观念、子女教育等等方面都存在着差异。有差异就有矛盾,主动适应彼此之间的差异,就能减少矛盾,做到“和而不同”。夫妻之间没有谁赢谁输,夫妻相争,赢家就是输家,输家就是赢家,只要不是原则性的矛盾,没有必要事事争个是非高低,家不是讲理的地方,是讲爱的地方。陷入暂时危机中的婚姻,如果斤斤计较谁对谁错,会使不和谐的关系更加趋于紧张,要勇于真心诚意地承认自己的错误,主动检讨,相信对方也不会无动于衷的,这样就很容易化解矛盾,夫妻重归于好。

第三,家中大小事情,互相商量着办。征求对方的意见,不仅体现彼此的尊重,也体现他(她)在自己心目中的位置,不但能加深彼此的爱,而且也能避免不应有的误会。笔者遇到不少离婚或来咨询离婚的,很多就是一方大事(购房卖房等)、小事背着对方办了,造成对方不愉快以致激化矛盾调解不好,最终分道扬镳。夫妻平等,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等有平等的处理权,不仅是婚姻法的规定,也是夫妻和谐相处的一个技巧。有的

做妻子的连丈夫的零花钱都卡得很紧,不给需要在外应酬的丈夫留下请客吃饭、送送小礼物的空间,对丈夫的要求一味的说“不”,结果丈夫当初事事请示,最后就什么都不说了,天长日久,矛盾、误解就会增多,纷争也就不可避免。如果妻子能够主动给丈夫留一些在外活动的“经费”和自由空间,丈夫也就不会遮遮掩掩扣点私房钱,而且有事无事也会和妻子商量,这样不仅能增加夫妻之间的信任程度,还能增加彼此间的感情。

第四,家庭出现危机时,应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果不是本质的、原则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如果还能在一起继续生活,就不要激化矛盾,不要动不动上单位,到处找亲戚朋友解决。人要脸树要皮,本来可以缓和的矛盾,闹大以后一方可能抱着破罐子破摔的思想,干脆离婚。曾有这样闹离婚的案例,男方将工资全部拿走,妻子本身生活费、小孩教育费都没有,妻子多次闹到单位,丈夫觉得失了面子,最后提出离婚。还有男方在外有了外遇,被妻子发现后,他多次对天发誓要改过自新,不再与第三者来往,而且夫妻双方感情也还不错。可是妻子咽不下被人欺骗的气,告到丈夫单位,让丈夫丢官失职,失去拈花惹草的条件,最后反而铸成对方的去意。当然,对配偶的不忠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严重的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但如果婚姻还能维系又想维系,使对方回心转意,还是采取冷处理的方法比较合适。避免婚姻危机的关键是做到夫妻本身的和谐相处,彼此心无他念。

第五,社会应提供家庭心理咨询和婚姻家庭知识教育的机会,让夫妻真正学会科学的相处,理智地去解决已出现的危机。咨询中我们发现,夫妻矛盾的出现或者不能化解,很多情况下是缺乏婚姻家庭的基本知识,缺乏夫妻沟通的技巧,缺少应对危机的良好方法和经验。因此,社会能及时为没有组成家庭或将要组成家庭以及已经组成家庭的男女,提供婚姻家庭知识方面的培训,是很有必要的。最简单易行的办法,就是领证生育前,对夫妻增加一项婚姻家庭方面的知识和夫妻相处技巧方面的培训,并且使之真正培训到位。

第六,家庭解体后,有了孩子的男女要友好相待,和谐社会关系。虽然不能再作夫妻,

也没有必要成为仇人。[10]经常能见到有了孩子的离婚男女,经常为孩子的抚育费支付、探视权等问题闹得不休,甚至对簿公堂,不仅平添了争执双方的痛苦(离婚就是为了摆脱痛苦),给孩子的心理带来阴影,也带来了人际关系的不和谐及社会的不稳定。处理离婚后的事情,要依法依理,更要依情,互相多为对方、为孩子着想,多想生活的不易,多想与人方便与己方便。调解书、判决书可能是硬性规定的义务,为了实现对方的探视权,可以友情操作,不必为上午还是下午,一小时还是两小时争论不休,不要把孩子当作私有财产或与对方争高下的筹码。支付抚育费的一方,有钱就给不要推脱,真没钱时及时与对方商量。若都能做到这样,离异的双方也能和谐相处,这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好处,也是为整个社会的和谐作贡献。

结束语:

总之,对出现危机的婚姻,不是一味地埋怨,否认彼此关系的一切,而是要客观分析原因,主动解决问题。正如专家所说:夫妻离异的主要原因,不是双方某些特质上的差异,而是无法心平气和地处理两人之间歧异,并不断责难对方所致。唯有相互的容忍和适应,唯有多爱少怨,多给予少索取,听其自然不苛求,唯有多掌握一些两性的知识与和谐相处的技巧,才能建立平衡的婚姻关系,夫妻才能真正做到理智与和谐。

面对日新月异的社会,只有珍视婚姻珍惜家庭,才能善待对方,和谐两人的世界。有人说:谅解,家庭幸福的良药;谦让,夫妻恩爱的根本;忍耐,婚姻甜蜜的条件;体贴,百年合好的阶梯。那就让夫妻间都多些谅解、谦让、忍耐和体贴吧。最后笔者以一首歌词和祝愿来结束对婚姻关系的一点体会:“只要有个温馨的家,风吹雨打都不怕,虽然那空间很小,却是我们欢乐的大厦;虽然朴实无华,却是我们幸福的大厦,磕磕碰碰是优美的旋律,家是一幅动人的画。”愿天下夫妻:两心相知、两情相悦,相伴相随到终生!

参考文献:

[1] 卢淑华“婚姻观的统计分析与变迁研究”,《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2期

[2] 马原,论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与防范对策[A].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93

[3] 王歌雅,婚姻家庭继承法.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35-46

[4] 摘自《社会科学报》《西藏日报》 (2000年12月08日第三版

[5] 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433

[6] 乔德福,家庭道德新论.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8:156

[7] 林殷平,解开和谐婚姻之谜.北京:光明出版社,2009:34

[8] 戈洛德,巩固家庭.苏联,1984:78

[9] 夏吟兰,离婚自由与限制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32

[10] 王跃生,社会变革与婚姻家庭变动.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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