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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的位阶及实现顺序

2021-08-24 来源:画鸵萌宠网
2010年3月干 商品与质量 理论研究 论人权的位阶及实现顺序 口武婷婷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政法系江苏淮安223003) 摘要:真正的人权是人以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并受到特定保障的权利 人权的实现需要各种保障措施,人权是在一个由 正义到不正义再到正义和由圆满到不圆满再到圆满的过程中得以实现和发展 人权没有位阶,但存在实现上的先后顺序。 关键词:人权保障措施位阶实现顺序 现今,人权保护日益成为一个世界范围内的焦点话题,它不但 关系到一国内部的社会安定,而且还关系到该国在国际政治活动中 论依据大致相同即:最重要的就是因该最先实现的。他们认为各种 具体的人权有主次之分,重要的应该优先实现而次要的则可以延缓 是处于主动性还是被动性的地位。 一、人权的概念及其实现过程 什么是人权?不同的人,在不周的时期,对人权的理解和定义 都各不相同。荷兰著名思想家斯宾诺莎在其代表作《神学政治论》 中,首次提出和论证了”天赋之权”。①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为了反 对维护封建特权的”君权神授”学说,提出了”天赋人权”与它相对 抗。”天赋人权”的理论基础是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权利学 说。它的基本内容是:每个人都有与生俱来的平等权利和自由权利, 此种基本人权既不能被剥夺,亦不能被转让。把资产阶级人权理论 系统化的是英国著名思想家洛克。他总结、修正和概括前人关于人 权理论的成果,使之成为一个系统的天赋人权的理论体系,其内容 包括:第一,人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第二,人权的基点是个人,个 人人权高于一切;第三,人权是超阶级的,人人皆有;第四,人权的主 要内容是平等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第五,按照社会 契约,如果国家权力被滥用,人民可以收回国家最高权力。② 目前我国学界对于人权的定义有多种。有学者将人权定义为” 人权是人以其自身的本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⑨还有学者认为” 人权是基于人类的自然本性和社会性客观地历史地形成的,是任何 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即’人该有之’而且’人皆有之’的权利, 因而是超阶级的、普遍的。”④上述观点都~定的科学性,是从不同 的层面对于人权的不同认识。但作为一个普适性的概念,却都存在 某些不周延之处。笔者认为,人权应该是:人以其自然属性和社会 属性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并受到特定保障的权利。因为人权不仅 包括“应有人权”还应该包括”实有人权”,笔者认为“实有人权”才是 真正的人权,对”人之为人”才有实际的保障意义。而从”应有人权” 转化到”实有人权”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就是”保障”的运行过程。 人权的实现应该是这样一种过程:首先人权是”人之为人”所应 有的权利,它包含着人权的表象(具体人权的概念)和实质(人权受 到保障而实际存在的状态),它包含着转化为实有权利的可能性,这 是一一种正义的表现,一种人权的圆满状态。其次,人权经常受到侵 害,此时的人权处于空虚状态,即它只保留着”人权”的外衣,却没有 了”人权”的实质,此时的人权不应再被认为是人权,起码他不是真 正的人权,这是一种不正义,一种人权的不圆满状态。最后,通过各 种保障措施,使人权的实质得到恢复,即使人权重新达到一种圆满 状态,从而恢复正义。也就是说人权就是在这样一个由正义到不正 义再到正义,和由圆满到不圆满再到圆满的过程中得以实现和发 展。这样说的理由在于人权源于人的本性。这种本性包含自然属 性和社会属性两个方面。权利的社会性使其有受到其他人侵害的 可能性,假若一种人权从来没有受到过任何侵犯,人们不会感觉到 它的存在,也就无所谓人权不人权了。所以,人权的自然属性要求 人应该拥有各种具体人权,而人权的社会属性则会使各种人权处于 不圆满的状态,这就形成了人权的社会属性与自然属性的矛盾,但 人权又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体,所以可以解决这一矛盾, 最终使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统一起来的只有”保障”。 二、关于人权的位阶及实现顺序的几种观点 人权有其实现过程,那么各种具体的人权也必定有其实现顺 序。但学界关于人权的实现顺序方面的争论也是不绝于耳,甚至已 经上升到了政治的高度。笔者认为 现这些争议的主要原因在于 对于人权的位阶与实现顺序之间关系的错误认识。 (一)人权有位阶并存在实现上的先后顺序,但实现顺序上应该 根据具体的社会历史情况来进行判断。 这是我国和其他许多发展中国家学者所主张的观点,他们的理 一段时间再去实现。当然,这种观点的虽然与国际上强调保护人权 的呼声不一致,但也存在一‘定的合理之处,它看到了各国不同的国 情和人权现状,为更有效的解决各国当前的人权困境提供了理论上 的依据。但它忽视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各种具体的人权根本没有办 法来对其进行重要性的评价,这一点笔者在下文中会予以说明。还 有人用马克思主义哲学主要矛盾决定中心任务的理论来论证这种 观点,认为人权方面最突出的矛盾就是主要矛盾,所以我们的中心 任务就是要解决这些矛盾,优先的实现这种具体人权。这个理论只 能说明人权的实现应该有先后顺序而不能证明人权有主次之分。 不能说应该最先实现的人权就是最重要的人权。所以根据具体的 国情来判断哪种具体的人权应该优先实现是一种值得肯定的解决 局部人权问题的方法,但因此就说人权有主次之分是一种本末倒置 的观点。也就是说能够根据客观历史情况来决定人权的实现顺序 是合理的,但就此来认定首先应该实现的某种人权便是最重要的人 权则未免过于主观。依照这种理论在客观情况不同的国家,会出现 不同关于最重要人权的论断,这又会使到底那种人权是最重要的问 题重新出现。 (二)人权有位阶并存在实现上的先后顺序,但实现顺序上相对 固定,一般认为生存权应该被排在首位。 这一理论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中都广受支持,他们 一般认为在各种具体人权当中不但有主次之分,而且有一项人权固 定的并且是最重要的。例如在1992年第47届联合国大会上,塞浦 路斯总统说:”如果地球上的人民处在社会困境、饥饿和不发达的情 况下,人权和民主是没有意义的。”《中国的人权状况》自皮书也指 出了生存权的极端重要性:”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 人民的生存权,没有生存权,其他~‘切人权均无从谈起 ”⑤在论证 生存权是首要人权时,…个似乎无可辩驳的理由是没有生存权,其 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极不科学的,它既 没有能够全面地观察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不同情况,也没能真正的理 解人权的真谛,人权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其中各种形态的基本人权 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整体,不能把某一项人权的重要 性视为决定性,否则便是割裂了人权的内涵。 (三)人权没有位阶,也不存在实现上的先后顺序。 这种观点在许多国际性的人权文件中的规定,如《世界人权宣 言》在其序言中宣称”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 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 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鉴于对这些权利和 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因此 现在,大会发布这~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 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 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 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 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由此我们可以看到, 宣言认为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应该得到普遍尊重和遵行,而且这些权 利应该得到普遍的实施。普遍的尊重和奉行意味着各种人权没有 重要性的差别,而普遍的实施则并没有指出各种人权实现上的先后 顺序。各种具体的人权都和重要,在实现顺序上没有先后之分,应 该一并实现。从理论上讲这应该是人权保护的最高和最理想状态, 所有的人权都受到同等的对待,同等的保护。从长远来看这是符合 人类的根本利益的,但在现实的人类社会当中由于各国家、地区在 政治、经济、文化、习惯等多方面的差异,要将所有的人权都整齐划 一的进行同样的保护,同样是不可能的。我们应该认识到所有的人 理论研究 商品与质量 20lO年3月干 我国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差异的合理性分析 口何萍 (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哈尔滨l50080) 摘要:死亡赔偿金制度一直爱学术界和公众的广泛批评,死亡赔偿金标准的不统一是其遭受批判的主要原因。本文试从其性质八手,深入分析对 死亡赔偿金制度批判的原因以及死亡赔偿金标准差异的合理性因素。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能否被社会公众所知晓,能否被社会可接受,都是该制度 设计所要考虑的问题。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合理差异;平等 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 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死亡赔偿 金在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中已经作出过规定,但由于不统一,致使 相互之间存在不协调,既不利于对有关赔偿权利人的保护,又导致 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死亡赔偿金制度质疑的缘起 新闻媒体对某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报道引发了各界对” 同命不同价”问题的讨论。舆论焦点集中在:同样是人,在同一事件 中死亡,仅仅因为”出身”不同,为何死亡赔偿就有如此大的差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1L=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 计算。但6O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l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 的,按5年计算。”这一规定,使死者的死亡赔偿金在司法实践中因” 出身”不同而存在着的显著差异,这引起公众和知识分子的质疑和 愤慨。基于此,有学者和律师专门为此上书最高人民法院,建议消 除城乡差别待遇,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舆论公众和学者们也就 城乡死亡赔偿金的差异的合理性问题,展开激烈的争论。 在这场”同命不同价”问题的讨论中形成了两种观点:第一种, 是公众主流的观点,认为,《司法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采用城乡差 别的赔偿标准,导致农村居民的命比城镇居民价低,是”同命不同 一价”,违背了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应当修改为统一的计算标准,做 到”同命同价”[1】。第二种观点持反对意见,认为”同命同价”是个伪 命题,是用道德标准扭曲法理判断,歪曲了赔偿金的实际意义;争议 城市和农村的”同命不同价”只是停留在道德层面的”绝对判断”,而 忽视了法律实践的实际作用和效果;如果在全国按照统一标准,将 产生更多的负面效应。【2】这两种观点产生了激烈的冲突与碰撞。 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2009年l2月26日颁布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 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让公众欣喜的看到” 同命同价”的希望。然而,有条件的同等赔偿同样也遭到了质疑。 二、冲突与对立的原因分析 法学界一直在反思死亡赔偿金制度,而公众之所以对死亡赔偿 金的问题如此关注并在该问题上如此激烈的讨论主要以下几方面 的原因: ㈠公众对于死亡赔偿金认识的偏差 、生命无价,每个人的生命也是平等的,我国宪法中也明确规定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些观念的植入 人心以及对现行的死亡赔偿金制度的理解的偏差,使公众认为这是 对人的生命平等权的一种践踏,明显带有歧视之意。当失去亲人的 痛苦还未退去之时,使死者家属再次受到伤害,这是道德和伦理所 难以接受的。 权都同样的重要,但我们也不能不顾实际情况的对所有的人权采取 同样的保护,因为从权利的实现过程来讲,那些处于最大的不正义 状体的权利就是应该优先的得到保护。笔者认为国际通行的学说 和理论并不一定完美无瑕,以世界人权宣言为例,它虽然是有众多 国家一同签署的,但在国际社会当中某些具有政治和经济优势的国 家却会对它的制定和思想进行强有力的干涉,从他们自己的角度对 文件的内容产生影响,这是不容置疑的,所以就会出现国与国之间 关于人权理论的争端。 三、人权的位阶及实现顺序的应然状态 笔者认为人权没有位阶,但存在实现上的先后顺序。只要是基 本人权,就都同等重要,不能有其一无其二,也无价值的高低,但何 者应当居先争取和实现,则要视情况而定。说人权没有位阶是因为 各种具体的人权在”人之为人”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有差别的, 生存权保障人正常的活着,平等权保障人有尊严的活着,自由权保 障人快乐的活着而受教育权保障人能够在将来更好的活着。这或 许不能完全的概括各种权利的作用,但我们从中可以看出某种差 别,即他们的作用不同。马克思说使用价值不能比较大小。因为各 种具体人权的作用不同我们也无法评比他们的重要性。人没有自 由不行,离开了平等也不行。但具体人权在实现过程中得却又有实 现的先后顺序。哪种人权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最缺少,那种人 权就最重要的观点可以作为实现的顺序的依据,但却不能作为评判 哪种人权更为重要的基础。 说人权没有位阶但存在实现卜的先后顺序,其意义在于它即呼 应了国际上日益激烈的关于人权保护的呼声,又能为各国根据本国 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人权计划提供理论依据。一个国家承认人 权没有位阶,可以被认为是承认所有的人权都很重要。这与国际上 通行的关于人权保护的要求是不谋而合的,而且承认人权没有位阶 过分的重视生存权而忽视了其他的具体人权。而在否认人权具有 位阶的基础上承认人权的实现具有先后的顺序则是一种实事求是、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精神的体现,是对一个国家和地区具体情况的理 解和尊重。这也是人权从理论转化到现实的重要的一步。根据某 个国家和地区的具体情况,那一种具体的人权受到的侵害最大,更 加的处于一种不圆满,不正义的状态,那一种具体人权就用该有先 的得意实现。这也符合人权的实现过程。 四、结语 人权是人渴望为”人”的一种要求,这种要求不应该是仅仅停留 在理论的层面上,更应该变成实实在在的可以被人们所拥有的具体 权利。通过保障措施使”应有人权”变为”实有人权”让人权真正得 到实现,才是我们探讨人权理论的目的。人权虽然可以分为许多种 类,但无论何种人权都没有重要与不重要的分别。因为对于一个正 常人来讲,每一种具体的人权都是”人之为人”所必不可少的。但从 实际的角度来讲,对于各种具体人权的实现顺序,不同的国家和地 区可以有所差别,因为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存在不同的情况,根据自 身情况制定自己的人权政策,是实事求是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体 现,也是国家主权和民族自决权的重要体现。 注释: ①郑杭生:《人权新论》,中国青年出版社1993年版,第24页。 ②赵肖筠、孙剑纲:《”人权入宪”—{]国宪政史上新的里程碑》,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5月第27卷第3期,第 77页。 ③李步云:《人权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l0页。 ④郭道晖:《人权的本性与价值位阶》载《政法论坛92004年第 2期,第5页。 ⑤陈志尚、董云虎:《当代中国人权论》,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 年版,第157页。 作者简介:武婷婷(1984.),女,法学硕士,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 院政法系教师。 也更有利于人权受到全面的保护。如果承认人权是有位阶的,即各 种具体的人权有主次之分,这就会为某些人忽视某些具体的人权提 供借口。比如,如果认为生存权是最重要的,那么某些人或许就会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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