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假的规章制度 篇一:
事假管理制度 事假管理制度 员工请事假,应填写“请假申请单”,由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办公室备案。 事假连续不得超过3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否则停发年终奖。事假累计超过30天,公司可按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事假逾期未续假或续假未得到批准而未上班者,按旷工论处。 事假为无薪假,缺1天扣1天,同时扣10%绩效奖,事假2—3天扣绩效工资30%,4天及以上停止发放本月绩效工资。 事假原则上应提前请假,如遇特殊情况最少要在上班前1小时请假。 篇二:
公司员工病事假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病事假管理制度
一、请假制度 员工因病因事需休工者,必须执行请假制度,未经批准擅自误工者,按旷工处理。
(一)事假。在通常情况下,员工必须持请假条事先向领导请假。特殊情况,可通过电话向领导请假。请假要按下级向上一级领导请假的原则,工人请假一天由段长批准,二天由部长批准,三天以上者,由主管经理批准。
(二)病假。病休两天以上者,要持市级医院诊断书请假。 (三)根据国发(82)59号文件规定,员工无正当理由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十天的,予以除名。 二、假期待遇
(一)事假待遇 管理人员享受一年十四天事假待遇(只限当年),超过十四天的事假,扣发工资。因工作需要占用节假日的,经领导批准,原则上可在淡季串休。 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的人员(只限生产工人),不享受一年十四天事假待遇。请一天事假扣一天工资。
(二)节日加班待遇
1、由于我公司生产季节集中的特殊性,生产工人享受节日加班待遇,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中规定,属于节日加班范畴内的有,新年放假一天(1月1日);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国际劳动节放假一天(5月1日);国庆节放假二天(10月1日至10月2日),节日串休不计入加班范畴之内。 2、加班工资的计算依据,加班日工资以月基本工资和月平均2 5.5天为基本工作日为依据,计算出日工资额。
3、节日加班的工资报酬,即另支付给工人工资的200%的报酬。 4、临时雇工、季节工及农民工不享受节日加班待遇。 (三)病假待遇
1、按黑劳险字(1987)207号文件,员工患病(非因工负伤,下同)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短期病假工资为:
(1)本行业连续工龄不满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2)本行业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
2、员工患病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长期病假,其生活救济费标准为:
(1)本行业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2)本行业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发给。
3、病假时间计算,应在当年内累计计算,对跨年连续病休的,应连续计算病休时间。
4、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出,应按旷工处理,同时扣回已发的病假工资。 (四)婚丧假
1、员工本人结婚或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病故,
给予三天假的待遇。
2、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员工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全部由员工自理。 (五)产假 根据国务院(88)9号文件之规定,女职工正常产假九十天,难产或双生另加十五天。 以上假期,如超过规定天数者,一般按事假处理,如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篇三:
关于病事假管理制度规定 关于病事假管理制度规定 为了有效地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奖勤罚懒,就有关病事假和加班等事宜特制定有关规定。
1. 每位员工必须严格执行上下班作息制度,上班迟到、早退或病事假必须执行请假制度。
2. 请假后的上班迟到、早退或事假必须用加班时间弥补,如果一个月未达到规定上班的时间,按实际下发工资折算予以扣除。
3. 上班迟到、早退或病事假未经请假许可,均列入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范畴。
4. 无故迟到或早退,限1小时内,扣除50元。大于1小时,依半天计算,大于2小时依全天计算,按实际下发工资折算予以扣除。 5. 如果第一天加晚班超过22点,根据工作的安排许可,可以申请半天调休。
6. 病假必须先经电话请示同意后方可休息,但在上班第一时间内须提交病情诊断书(病历),情况属实,病假休息薪水可不受影响。 7. 婚丧假按国家规定请假,日常薪水不受影响。
8. 上下班采用刷卡考勤方法,每月加班超过正常上班的时间,按每小时5元予以补助,此项仅指一线人员享受。
9. 在国家规定的7个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假期内,经确认须加班的,按公司研发人员人均日工资的2-3倍发放加班工资。
10. 以上规定,与过去《南京特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月度百分制考核细则》有抵触的地方,服从后制定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望全体员工遵照执行。 XXXX公司 年月日篇四:
职工病事假管理制度 职工病事假管理制度 1 范围 1.1 本制度规定了职工病假、事假管理的有关条例。
1.2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在岗的在编、派谴制、合同制、院内合同工及院聘A、临时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则的条款。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浙人薪〔1994〕67号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1995)79号 ——浙人薪(1997)163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各类假期期间职务(岗位)津贴计发办法的通知》 ——201X年2月台州市人事局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实用手册》 ——201X年11月27日台州市人事局发放职务工资的有关《说明》 3 术语 病假:
在劳动法规上称作“医疗期”,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事假: 职工因个人私事原因向医院请的假期。 4 职责
4.1 人力资源处负责按国家及浙江省相关政策贯彻执行职工病事假管理制度,负责行政后勤片区和临时职工病假、事假的审核审批。 4.2 临床医生负责开具病假证明(须经专科主任审核签字),门诊办负责病假有关医疗证明的审核。
4.3 医务处负责全院临床医生、医技部门职工病假的审批或事假的审核审批。
4.4 护理部负责全院护理系列职工病假的审批或事假的审核审批。 4.5 分管院领导负责15天以上事假的审批。 5 病假休息医疗期规定
5.1 临床常见病种的病假时限具体规定详见医院《医疗证明书管理规定》,不同病种的请假时限视病情情况,由临床医生负责开具病假
休息时间(须经专科主任审核签字)。
5.2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和医疗期满后相关问题的处理,参照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视病情情况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5.3 病假包括公休假、法定假。
5.4 病假结束后恢复全日工作不满三个月又休病假的,要连续计算其病假时间。病假超过6个月的,超过期间不计算工龄。 6 病事假请假流程 6.1 病假:
凭临床医生负责开具病假证明或出院证明(须经专科主任审核签字)→门诊办审核盖章→科主任或护士长审核签字→主管部门审批(医务处、护理部、人力资源处,特殊情况者由主管部门报院部审批)→人力资源处审核备案 6.2 事假:
个人书面假期申请→科主任或护士长同意签字→主管部门审批(15天以上或特殊情况者,由主管部门报院部审批)→人力资源处备案。
6.3 中层干部请病、事假的流程按中层干部外出请假管理办法执行,出院证或医疗证明经门诊办审核后,由分管院长或院长审批,报院办备案。 7 病假、事假的有关待遇 7.1 工资待遇 7.
1.1 执行或参照执行事业单位工资体系的在编或合同制职工,病、事假期间,按实际缺勤天数扣除卫生津贴。病假3天以内的,不扣考勤奖;超过3天的,从第4天开始每天扣2元;事假每天扣2元考勤
奖。当月病、事假累计达到15天的,不发当月考勤奖。 7.
1.2 各类职工病假、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情况如下表 7.1和表 7.2: 表 7.1:
病假工资待遇 表 7.2:
事假工资待遇 注:
1、在编人员的基本工资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单位保留绩效工资、护士10%工资、岗位贴、生活补贴。
2、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工资。 7.2 职工请病、事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法定福利待遇,非法定福利待遇参照医院相关制度执行。
7.3 职工请病、事假期间,不享受与工作绩效相关的月度奖金、季度奖金和年度奖金。薪酬给付形式为月薪、年薪的职工,“工资: 奖金”分别按当月应发薪酬数的“80: 20”和“60:
40”计算(部份月薪人员另外的奖金补助不再享受)。月薪制和年薪制人员年底发放专项考核奖、过节费或进行结算时,视当年发放标准参照在编职工比例扣减病、事期间的年终绩效奖。 台州恩泽医疗中心(集团)台州市中心医院 201X-1-20篇五:
公司病、事假管理规定 公司病、事假管理规定 为规范企业劳动纪律,深化公司管理,加强公司员工的自律,根据公司发展目标要求,对公司员工请病、事假事宜做如下规定:
(一) 病假规定
1. 当日请病假半天,不足一天者,需向部门负责人报备,并向综合部门负责人申请。如特殊情况,可先电话申请,后续补办请假手续。
2. 员工请病假一天及以上者,必须持市级医院开具的病假条。病假条上必须有医院方盖的印章。必须持有医院的病历,病历上必须有主治大夫的签名、病情的种类,治疗的手段、所用药品名称及开病假条的确诊事由、时间等。
3. 员工按手续休病假,需由部门主管、总经理批准。不按规定办理手续或手续不全,擅自休病假,均按旷工处理。
4. 病假满一天并持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假条者,扣发半天工资。请病假,但无市级医院开具的病假条则视为事假,扣发一天工资,并给予三级警告。 (二) 事假规定
1. 员工请事假,必须填写公司内部请假条,并按假条内容说明请假事由,部门主管和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有效。
2. 员工请事假,单次或每月原则上最多不能超过3天,特殊情况来不及请假或需续假,必须通过电话或其它通讯方式请示公司总经理,并得到同意后方能生效,过后必须补办手续,如未补办手续则按旷工处理。
3. 员工请事假,必须提前一天说明,当天请假者,原则上不予批准,项目处于攻关阶段时,无特殊情况,不予请假。
4. 未经批准擅自休假者或超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月旷工超过3天,年旷工超过10天者,经确认无误后,予以除名。 5. 以下为国家法律规定的带薪事假: 如:
婚假、丧假、工伤假、外地工探亲假及总经理批示的特殊假,但休这些假,必须持有相关证明和领导的批示条。
6. 请假条由综合部备案,每月综合部按本规定结算上报总经理予以执行后续工作。 员工在休病、事假期间,请注意人身安全,遵章
守法,不要从事和请假目的无关的活动和商业行为,一经公司发现坚决除名。 上述两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补充,另行规定。望公司员工、部门认真自律、做好本员工作,同心同德,为公司的发展建设尽职尽责。 本规定解释权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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