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暂行办法(试行)
1.普通教师工作量及考核标准核算:每月教学课时35节为基础工作量,享受每月350元的考核补助(按照财政要求,其余150元作为工作实绩年终一次性考核发放。下同);在学校没有安排其他额外工作量的情况下,每减少1节,从工作量考核补助中扣10元;每增加1节,由学校补助超课时津贴12元/节(单招考试科目15元/节)。
2.班主任工作量及考核标准核算:学生在40人以上(不含)的班级,班主任的班级管理工作量折合课时数为每月45节;学生在25~40人的班级,班主任的班级管理工作量折合课时数为每月42节;学生在24人及以下的班级,班主任的班级管理工作量折合课时数为每月38节;班主任每月教学课时35节为满工作量,享受每月350元的考核补助,在学校没有安排其他额外工作量的情况下,每减少1节,从工作量考核补助中扣10元;超过满工作量课时的,由学校补助超课时津贴12元/节(单招考试科目15/节元),其中班主任工作量折合课时一律按12元/节计算。
3.系、处中层干部(教务员、辅导员、团委书记)的工作量及考核标准核算:系处中层干部的管理工作量折合课时数为每月16节;每月教学课时28节为满工作量,享受每月350元的考核补助,在学校没有安排其他额外工作量的情况下,每减少1节,从工作量考核补助中扣10元;超过满工作量课时的,由学校补助超课时津贴15元/节。系处中层干部兼任班主任的,在享受系处中层干部的管理工作量折合课时数的基础上,另外享受其所带班级班主任管理折合课时数的80%。系处中层干部管理工作量折合课时的一律按12元/节计算。
4.学校中层副职(系处副职)工作量及考核标准核算:学校中层副职的管理工作量折合课时数为每月26节;中层副职每月教学课时24节为满工作量(后勤教干除外),享受
每月350元的考核补助,在学校没有安排其他额外工作量的情况下,每减少1节,从工作量考核补助中扣10元;超过满工作量课时的,由学校补助超课时津贴12元/节(单招考试科目15/节元)。学校中层副职兼任班主任工作的,在享受系中层副职管理工作量折合课时数的基础上,另外享受其所带班级班主任管理折合课时数的60%。学校中层副职管理工作量折合课时的一律按12元/节计算。
5.学校中层正职(系处主任)工作量及考核标准核算:中层正职的管理工作量折合课时数为每月36节;每月教学课时16节为满工作量(后勤教干除外),享受每月350元的考核补助,在学校没有安排其他额外工作量的情况下,每减少1节,从工作量考核补助中扣10元;超过满工作量课时的,由学校补助超课时津贴12元/节(单招考试科目15/节元)。学校中层正职管理工作量折合课时的一律按12元/节计算。
6.院领导班子工作量及考核标准核算:院领导班子自身工作量折合课时数每月50节;每月教学课时8节为满工作量(分管后勤除外),每减少1节,从工作量考核补助中扣10元;超过满工作量课时的,由学校补助超课时津贴12元/节(单招考试15/节元)。学校领导班子管理工作量折合课时的一律按12元/节计算。
考虑到学校第二学期学生外出实习的实际情况,院校级领导及中层正、副职教干的课时数不满的,按照原方案补足教干管理津贴。
7.处室工作人员工作量及考核标准核算:处室工作人员教学课时32节为满工作量,考虑到要完成处室安排的日常工作,凡在系部任课的处室工作人员,每月在处室的工作量折合课时量为17节,每月实际任课达15节即为满工作量。达到满工作量的,享受每月350元的考核补助;每减少1节,从考核补助中扣10元;每增加1节,由学校补助超课时津贴12元/节(单招考试科目15/节元);处室其他工作人员(指不任课的)按照岗位要求(岗
位工作量由处室核定后报校领导班子研究后确定),在完成正常工作的情况下,享受每月350元的工作量考核补助。
8.教辅、后勤人员工作量及考核标准核算:教辅、后勤人员按照岗位要求(岗位工作量由处室核定后报校领导班子研究后确定),在完成正常工作的情况下,享受每月350元的工作量考核补助。
9.外聘教师和临时人员按照与学校签订的合同执行福利待遇。凡连续在学校工作满3年的,年终一次性奖励1000元的贡献奖;凡连续在学校工作满4年的,年终一次性奖励2000元的贡献奖;以此类推。
10.病假人员考核办法:病假必须持县以上(含)医院开出的病假建议书及病历等原始有效证件,经院领导班子研究同意休假后,报教育局人事科、财政局工资股备案,方可认定为病休有效。病休时间从不在岗之日起计算,三个月以内的(含),按照单位绩效考核的平均标准发放,超过三个月的不得发放。
11.产假人员考核办法:产假人员自申请产假之日起,按照国家法定假期三个月计算,三个月以内的(含),按照单位绩效考核的平均标准发放,超过三个月的不得发放。
12.校内借出人员考核办法:校内在编人员经政府部门协调借出在校外其他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且确实在岗的,由学校按照绩效考核的平均标准发放;若被举报且核实不在岗的,取消发放绩效考核部分,并按照不在岗的时间追回所发放的绩效考核部分。
13.校内借入人员考核办法:校外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经政府部门协调借在校内工作且确实在岗的,由原单位或部门按照原单位或部门绩效考核的平均标准发放;若本人
申请,双方单位协调且经财政局工资股批准,也可由学校按照校内绩效考核的平均标准发放借入人员绩效考核部分;若借入人员按规定应该在岗而不在岗的,借入借出双方均不得发放其绩效考核部分,并按照不在岗的时间追回所发放的绩效考核部分。
1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5.本办法解释权在院长(校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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