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西北少数民族地区
封建土地所有制结构及基本特征述论
司俊
通过对明代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封建土地所有制结构及基本特征的探讨,既有利于揭示中国近代西北少数民族形成的条件,揭示中国明代以来西北少数民族的社会结构,也有利于揭示中国近代西北少数民族发展缓慢的历史根源。一、明代西北少数民族构成的新变化
明代是中国近代西北少数民族进一步形成和发展的历史阶段。这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西北少数民族成分的变化。原来居住在西北地区的西夏人、契丹人、女真人、吐谷浑人已融合于其他民族中,而在西北地区涌现出如保安、撒拉、东乡、土族等新的民族共同体,作为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成员,活跃于当地社会经济之中。1547年(明嘉靖二十六年)张雨在边政考中说,河州有番四十多族。其中的撒拉族就是指撒拉地区的一部分撒拉族人;保安站族就是保安地区的一部分保安族人;达子州族很可能就是河州东乡某些地区的一部分东乡族人。在青海吐谷浑故地出现了西宁州土人。
二是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分布的变化。东乡、撒拉、保安等聚居于当时的河州卫地区。土族聚居于当时的西宁卫地区。藏族聚居于青藏高原及其边缘地区。明洪武四年(1371),察合台汗国灭亡,今新疆境内分裂为许多割据政权,地大者称国,小者止称地面,境内居民主要是蒙古族和维吾尔族,以及乌兹别克族、哈萨克族。撒里维吾尔地曾置安定、阿端,曲先诸卫,后被迫东迁,分别安置于甘州南山和肃州塞内。今陕西、甘肃、宁夏、青海境内回族、蒙古族逐渐形成小集中、大分散、愈来愈分散的居住特点。三是西北少数民族宗教信仰的变化。明代西北少数民族宗教信仰的基本特点:藏传佛教各派同时并存,但以宗喀巴创立的格鲁派(黄教)发展迅速,出现诸番莫不从其教的局面;伊斯兰教在新疆境内占据统治地位,出现白山派和黑山派。它们对信教群众的影响相当深远。
二、明代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构成
明代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封建土地所有制结构是指明代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各种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对比关系和结合状况。以其实现形式而言,主要有:
(一)国有制,指由明政府占有的土地制度。但以军屯形
式由当地少数民族使用。明初原以驻军垦牧形式住在今同仁境内的一支蒙古人归附后,明政府在其地置保安站、保安操守所招募士兵戍边,并筑保安城加强对周围地区屯田事务的管理。到明末清初,当时的保安城内番回达百余家,城外有四屯,一千余户,由土千户统治。这样,保安由地名而演变为族名。回族、蒙古族也有参与军屯而使用其土地,并定居于其地。
(二)私有制。即明代西北少数民族封建土地的私人所有制。以其实现形式而言,主要包括:
1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
(1)卫拉特蒙古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世袭封地是当时卫拉特社会中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当时四卫拉特各部是一些地缘的社会组织,每个部落由一定的牧地和部众组成。这些部众和牧地,受各部大封建主们(汗或大台吉、诺颜、小台吉)的支配,成为他们世代的阿勒巴图(贡民)和财产。这种世袭封地是以斡木齐(私产)形式世代相传的,拥有一定牧地和属民,阿勒巴图们必须固定在一定的鄂托克里,不得擅自离开其主人;必须向兀鲁思和鄂托克的统治者履行军事义务;必须向台吉诺颜等交纳贡赋,包括汤羊和其他必需品;必须提供乌拉,承担徭役。否则,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卫拉特法典对上列特权均予维护。
(2)维吾尔族伯克制。在蒙古贵族的统治下,新疆维吾尔族地区仍由世袭的伯克统领地方事务。这样,维吾尔族伯克仍是具有各种政治特权和经济特权的封建领主,而占有大量的耕地、牧场、牲畜和农奴。他们将拥有的土地划分为自营地和分配给农奴及其代理人的份地(一份地约20亩),主要以劳役地租形式剥削农奴。有的还占有少量奴隶。伯克自行处理庄园内部行政事务和民事刑事案件。其身份等级有严格的世袭制度。农奴对伯克有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未经许可不能随意离开庄园。农奴可以连同土地一起被出卖,或者随同封建领主一道迁徙。
(3)撒里维吾尔封建部落制。明洪武七年(1374)元威武西宁王卜烟帖木儿率领撒里维吾尔部众归附,被封为安定王,准其世袭,并将其所部分为阿端、阿真、苦先、帖里四部,赐以印符。这就由明政府承认封建领主统治下的部落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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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来的,又有从商贩转化而来的。万历年间甘肃徽县重修礼拜寺碑记记载:成化(1465~1487)年间,有何楚英、舍容、马聪辈,关陕人也,商贩于徽。为山水之美,遂家焉。以为礼拜无所遂卜吉于东郊三元宫之左,佥施金资,置而创立焉。这是由商贩而转化为回族庶民地主所有制的例子。明政府在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的府县的职役,为当地少数民族庶族地主的形成和发展创造了社会条件。在少数民族中能够在职役中充当里长、粮长者,其本上是当地少数民族中的庶民地主。
(3)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明代西北少数民族中的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是当地少数民族中自耕农的土地所有制。这些自耕农是在明代封建土地制度下,以小块土地所有制为基础、从事个体劳动的农民。他们具有明代的社会特征在于:一是大多数投明的少数民族军民,因明政府诏赐庐舍、土地、牲畜、用具而被编为各地民户,以从事开垦田地,自食其力的劳作;二是明政府制定法令承认因兵燹而造成的土地所有制发生改变的既成事实,部分地否定了在此之前的封建地主所有制,有利于培植自耕农;三是明初编制鱼鳞册和黄册,制定了详尽的户籍地籍制度,据以订走每户的赋役田粮,确定田主的土地产权,就是在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广泛存在的条件下制定的。故明嘉靖河州志记载:今临夏县马集乡一带就有回回务农及禹王庙在积石关下回民耕耘宇下。
(三)寺院土地所有制。明代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的寺院,都占有数量不等的耕地、牧场、山林,其土地所有制是明代西北少数民族封建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寺院土地所有制存在和发展的基本特征是宗教特权同当地信教民族所处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发展阶段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1藏传佛教寺院封建土地所有制。藏传佛教的上层人士主持的寺院具有政教合一的性质,占有领地和属民。格鲁派传入蒙古地区后,逐渐形成为拥有土地、牲畜和属众的特殊领地。奉旨兴修的藏传佛教寺院,在河州境内的大都各占世袭香火地百余顷。在青海境内的,有占地达千亩,甚至万亩者。
2伊期兰寺院土地所有制。在新疆境内,伊斯兰教和维吾尔族地区封建领主经济相结合,在不少地区出现了所谓和卓(圣裔)的势力,在世俗统治者支持下,他们集中宗教地产,形成封建农奴制。其土地称瓦合甫地。在青海境内,回族冶土司辖区内的伊斯兰寺院,还有大寺小寺之别。在陕甘宁境内的伊斯兰教寺院土地所有制则属封建地主所有制形态。
综合上述,明代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封建土地所有制结构,是以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为主体,多种封建土地所有制同时并存和发展的。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比元代有所发展,仅限于流官管理的民族地区。
三、明代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封建土地所有制结构的基本特征及成因分析
(一)基本特征
相对于全国而言,明代中国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封建土地
制的合法性。这种游牧宗法封建制是在牧区封建社会内保存氏族部落组织残余的一种制度,属于早期封建制类型的社会制度。其特点是,封建部落内有头人、有属民,有时还有奴隶。部落头人与其属民之间则是一种封建依附关系。游牧地由部落头人占有。
(4)土司制度。即由明政府统治下设置的土司封建土地所有制。明代土司制度更趋完善,与卫所制度相联系。在明代今甘肃青海两省的东乡族、土族、撒拉族和部分蒙古族,藏族、回族中都曾有过土司制度。封建土司土地所有制是封建土地制度与封建土司的经济特权结合在一起的。明政府把各土司管辖区内的耕地、草场、山林归划为各土司所有。土司世官其地,世有其民,而属民世耕其地,世为其民。土司对占有的耕地、草场、山林,有绝对的支配权利,有批准开荒权,有转让权,如土司出嫁女儿也有将其田地作为陪嫁的。土司占有的土地,一般作两部分,一部分自己经营,一部分出租给属民。属民租用土司的耕地、草场、山林,给土司交纳实物地租、服劳役、兵役并承担各种摊派。
(5)昂锁封建土地所有制。明代土族地区的十三个头人进藏觐见四世达赖,被达赖封昂锁、杨司、官尔,尼日哇、尕尔哇、博勒混等不同名号。这就是十三昂锁。他们依仗达赖宗教势力,利用宗教和占有的土地,统治剥削土族人民。他们把土地租给所辖百姓,收取地租,还要为他们服各种劳役。农忙时节,所辖百姓必先为昂锁劳动,然后才能耕种自己租种的土地。十三昂锁中,除尕尔哇为师徒世袭外,其余均为父子世袭。
2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
明代西北少数民族农业经济相对发达的地方,由于存在土地买卖、实物地租和小农经营,这就为当地少数民族封建地主所有制的发展创造了社会经济条件。
(1)缙绅地主土地所有制,即与明政府封建政治特权相联系的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一是功勋赐田。如官至平章的蒙古人把都帖木儿于永乐三年(1405)率部投明,尚书刘请如洪武故事,编为勘合。允诚得赐姓名,授右军都督佥事,伦都儿灰亦赐姓名柴秉臣,授后军都督佥事,余授官,赐冠带,给畜产,钞币有差,使领所部居凉州耕牧。吴氏家族中,八代人中先后受封伯爵二人,候爵一人,准世袭,身后追赠国公三人,伯爵一人。西陲人哈刺,于正统十年(1436)赐姓名毛忠,于成化三年(1467)封为伙羌(今甘肃甘谷县)伯,次年战没追封候,予世伯。二是通过选举,使少数民族中的一小部分人跻身于封建官僚阶层,利用禄俸购置地产,甚至利用职权侵占地产。回族中,同州马自强系嘉靖三十二年(1553)进士,官至宰辅;河州马应龙系正德六年(1511)进士,官至山东、四川按察司副使,按察使;宁夏马世龙,凉州达云,分别历镇宁夏、甘肃、西宁,名震边塞,卒后分别赠官为太子太傅和太子太保。上述人物便是少数民族缙绅地主阶级中的若干成员。
(2)庶民地主土地所有制。即与明政府封建政治特权没有联系的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明代西北少数民族中的庶民地主,既有在本民族的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基础上逐渐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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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土司李英镇西宁,封会宁伯,英家西宁,招逋逃亡百余户,置庄垦田,豪夺人产,就是其中的一例。三是政教合一,封建土司土地所有制与藏传佛教寺院土地所有制相容,今青海玉树地区,受永乐皇帝册封为大宝法王西天大善自在佛的藏传佛教噶举派黑帽系五世得银协巴,受明政府委托,给藏族地区政教方面的头人颁发朝廷封赐的印册,给予合法的土司官职凭证。囊谦王族、根虫阜寺住持吉乎、桑州尖措被封为功德自在宣抚国师。从此,这个王族,一方面以土司的身份管理部落政务,一方面又以国师的身份管理教务,形成了部落内部政教合一的统治体制。顺便提一句,这个王族从吉乎、枯隆莱布以来就在此地为王。
上述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二)成因分析
由于明代中国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历史发展的特殊性,便形成了上述的当时封建土所有制结构的基本特征。其成因主要是:
1明政府在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力量薄弱。明代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状况分为三块:一是由明政府实施有效统治的地方,仅限于陕西承宣布政司,、陕西行都司和朵甘行都司管辖的地方;二是由明政府设置的属于羁縻性质的关西七卫,以起屏藩作用;三是西域境内由蒙古贵族的地方割据政权所统治,与明朝保持友好往来。这样以来,明政府在后两块内没有可能实施它的封建土地政策,听任当地各少数民族地区原有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延续下来。就是由明政府实施有效统治的少数民族地方,也多有让步之处。例如:岷西临极边,番汉杂居,洪武时改土番十六族为十六里,设卫治之。俾稍供徭役。自嘉靖二十四年(1545年)设州之后,征发繁重,人日困蔽,且且番人恋世官,而流官又不乐居,遥寄治他所,越十余年,督抚合疏,言不便,乃设卫如故。
2蒙古封建主战乱频繁,新疆境内经济凋蔽。明洪武四年(1371),察合台汗国灭亡,今新疆境内分裂为许多割据政权。这些割据政权的统治者仍为察合台蒙古贵族的后裔。他们出于争权夺利的需要,发动了连绵不断的战争。1514年察合台后王赛德汗由中亚返回,攻占南疆4城。从14世纪末开始,西部瓦刺和东部鞑靼蒙古封建主,进行了60多年的争夺汗位的战争。这些战争,不仅使蒙古族社会经济严重衰退,而使受其统属的维吾尔族、柯尔克孜族、哈萨克族、塔吉克族等的社会经济造成了极大的破环,这就使新疆境内各少数民族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的各种形式,处于停滞状况。3关西七卫相继丧失屏藩作用。关西七卫曾是明政府的西土藩篱。但由于如下原因相继失去屏藩作用。一是撒里畏兀儿各卫酋长互相残害导致内乱。1377年因安定王被弑而引发的内部大乱,使西部三卫的部众逃离。二是蒙古割据势力的掠夺。明初朵儿只巴之乱使西部三卫残破,部众流离约二十年。15世纪中叶,瓦刺封建主也先力量强大,西征哈密,东取辽东,南犯明边,在土本之役中俘虏了明朝皇帝。明朝军队从此全部退入长城以内,使撒里畏兀儿地东的沙州卫,罕东左卫,赤金蒙古卫丧失屏藩作用。正德年间
所有制结构,具有如下鲜明的特征:
1区域性。从区域经济史的角度来看,明代中国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封建土地所有制结构,如上所述是以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为主体,各种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并存,这就与明代全国乃至东北、华北、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地所有制结构相区别。在西北少数民族牧区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居于绝对优势的地位,其发展决定和制约着其他各类封建土地所有制,如卫拉特蒙古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对于受其统治的各民族的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存在和发展就起着决定和制约的作用;在西北少数民族农牧区,土司土地所有制居于绝对优势地位,其存在和发展决定和影响其他封建土地所有制的。
2庞杂性。明代中国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构成,从整体上看,封建社会发展不同历史阶段的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基本形式都同时并存;分层次看,明政府的封建土地制度和当地少数民族的封建土地制度同时并存;无论是明政府实施有效统治的少数民族地区,还是明政府未能实施有效统治的少数民族地区,封建领主制,封建地主制,农民个体所有制都同时并存。卫拉特蒙古领主、伯克、土司、部落头人、昂锁,有大有小,但各占领地,互不相属。正如列宁所说:中世纪的土地占有制的庞杂性,是在阻碍着经济的发展;身份的体制是在妨碍着商业的流转。
3延续性。明政府的封建土地制度是中国历代封建土地制度的继续和发展,在明政府有效管理的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内,由于明政府土地政策对地权形式的作用,使当地少数民族各种封建所有制形式得以延续下来。在关西七卫和新疆境内,蒙元以来乃至回鹘西迁以来形成的各少数民族的各种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得以延续下来。这种状况,从横向比较来看,与明代全国封建土地制度发生的较大变化形成鲜明的反差。明代封建土地制度的较大变化,体现在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广泛存在,封建依附关系趋向松懈等方面;而在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内,由于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的广泛存在及其影响,封建依附关系更趋紧密,要受到世俗的和宗教的多种控制;少数民族农民小土地所有制的存在是有限的,并不广泛。在江南,明中叶以来农业中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而在西北少数民族地区以封建剥削制度同氏族部落的家长制结合在一起的宗法封建制广泛地存在着。所以,这种延续性表明与全国封建土地制度的变化并不同步,是滞后的体现。
4复合性,指各种封建土地所有制间的兼容。一是封建领主制间的复合兼容。在新疆境内,以察合台蒙各贵族后裔为代表的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不仅与当地维吾尔的伯克制度相容,而且与其伊斯兰教寺院土地所有制相容,共同构成为当地封建农奴制的组成部分。维吾尔族农奴既要以自己的劳动供养蒙古贵族,又要供养本民族的伯克和宗教领袖,他们遭受民族的和阶级的双重压迫和剥削。同时,他们又被施加以超经济的强制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离开。二是土司封建土地所有制与封建缙绅地主土地所有制相容。有些既是有世职的土司,又做雄据一方的流官,凭借封建特权,使之有利于其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及其剥削方式的加重。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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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盐铁钱专营是秦汉时期的一项重要国策。早在商鞅变法时期,地处西方的秦国就对盐铁实行了国营专卖,所谓外设百倍之利,收山泽之税。国富民强,器械完饰,蓄积有余,是以征敌伐国,攘地斥境,不赋百姓而师以赡,故用不竭而民不知,地尽西河而民不苦。至于铸钱,秦国也是最早的。说文贝部言:古者货贝而宝龟,周而有泉,至秦废贝行钱。段玉裁注曰:秦始废贝,专用钱,变泉言钱者,周曰泉,
略秦
与汉论中
时期盐铁钱专营央集权的巩固
郝树声
秦曰钱,在周秦为古今字。据史籍记载,秦国初行钱,时在惠文王二年(公元前336年)。正是由于秦国在商鞅变法后就把盐铁钱经营操纵在国家手中,所以才逐步繁荣强大,最终消灭了六国而统一了天下。
到了汉代,煮盐、冶铁、铸钱的国营与私营就成了中央与地方、官府与民间争夺利源的关键所在。就拿铸钱而言,汉承秦制,货币实行金铜本位制。黄金主要在上层贵族中流通,民间主要流通的是铜钱,谁手中有铜,谁就可以自己铸钱而拥有大量货币。汉初听民放铸,后来收归国营,虽盗铸之风盛行,但武帝实行五铢钱后,终两汉之世,铸钱的权力基本上控制在中央政府手中。盐铁也是同样,武帝以前,盐铁之利被郡国和地方豪强所把持。武帝时由于内兴功作,外事四夷,国家财政发生困难,后经孔仅、东郭咸阳和桑弘羊等言利之臣的鼓动,于元狩四年(前119)实行盐铁专卖,各地设盐官36个,分布在27郡;铁官48个,分布在40郡,专管盐铁官营事业。昭帝时,御史大夫桑弘羊和贤良文学就盐铁官营进行过一次大辩论,迫于贤良文学的攻击,罢关内铁官5处,其余一仍旧制。直到西汉末年,盐铁收入一直是西汉政府的财政支柱。东汉时期,公元25年至88年,继续西汉的专卖政策,88年至103年一度停止专卖,103年至190年再度收归国营,190年至210年放弃专卖。可见,东汉之世,虽曾两度放弃盐铁国营,但大多时间还控制在国家手中。
秦汉时期的盐、铁、钱国营对强化中央集权,削弱分裂割在此种严峻形势下,明政府对当时陕西境内的屯田不断加强,仰赖土族、藏族、蒙古族中的大土司的兵力去尽捍卫之劳,仰赖当地少数民族中的世职官员又去做雄镇一方的流官。这就为土司封建土地所有制和绪绅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复合提供了有利条件,同时强化了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又由于当时的陕西外供三边,内供四王,成为贫困的主要原因。神宗末年又加派辽饷,更加处于绝境。于是,境内少数民族农区,半农半牧区越来越多的土地集中于本民族的土司或缙绅地主的手中,而破产了的少数民族农民被抛入流民队伍,有的参加了农民起义军。李自成农民起义军中的老回回便是一例。
(1506~1521)东蒙古亦不刺等侵据青海,纵掠邻境,使复立的西部三卫残破,部众大规模迁徙。随之土鲁番强大,数侵邻境;赛德汗亦派兵对撒里畏兀儿进行圣战。於是,撒里畏兀儿各卫在南、北、西三面受敌的情势下,只好东迁,被安置于甘州南山和肃州塞内。而其时的明政府正值外内交困,只好闭嘉峪关自守,置关西七卫而不顾。这些事件无不制约着当地维吾尔族、蒙古族和撒里维吾尔族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各种形式的发展。
4明朝北部边防的紧张。自成化元年(1465)以来,蒙古诸部军事势力先后占领河套后,成为明中叶以来的主要边患,进而使河套、松山、青海三股蒙古军事势力,构成当时威胁陕西的三大寇,境内的许多少数民族聚居区难以侥免。
注释:
明史卷331,列传219:乌斯藏大宝法王。
明史卷156,列传44:吴允诚传李英传。参看明会典卷17:户部田土。转引自临夏回族自治州概况第63页。
列宁文集第三册,第80页,人民出版社出版。明史卷330,列传218:西番诸卫。
(作者单位: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农经所)
责任编辑:汉河;校对:罗哲亚中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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