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人: 用水人:
为明确并维护供、用水双方在城市供水和用水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xx市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用水地址、面积、性质和计量器具
(一)用水人注册给水号 ,用水地址为 ,用水面积 ㎡ 。
(二)用水性质为 用水,现执行 供水价格(遇物价部门调整水价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 行)。
( 三 ) 安 装 结 算 水 表 类 型 为 计 量 水 表 , 水 表 口 径 为 mm , 安 装 位 置 为 。 供水人仅对以上注明的事项负责。因用水人原因变更上述任意一项的,用水人须提前向供水人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条 用水计量、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1.供、用水双方按照本合同中注册登记的结算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
2.结算水表须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供用水任意一方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由供用水双方共同委托国家法定计 量检定机构检测。检定结果异常的,供水人应当无偿更换,并根据检定结果
退减或补收水费,退、补水费的用水时间不超过检定完成日之前的_____个月,检定费用由供水人承担。
3. 结算水表故障或异议期间,用水人同意供水人根据用水人上年同期用水量或前三次抄表的平均用水量或新装水表计量 水量合理确定用水人期间用水量及水费。
(二)水费结算方式
1.供水人按规定抄表周期(每两个月抄验一次)抄验结算水表并计收当期水费,用水人应在抄表当月至次月月底前缴清当 期水费。
2.用水人缴纳水费可选取委托银行代扣、预存水费、网点缴费、网上支付缴费、自助缴费、手机缴费、智能卡充 值等方式。
第三条 供、用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一)供、用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是:结算水表室外落地安装的,为供水人设计安装的结算水表处;结算水表安装在用水人所居住建筑物管廊的,为该建筑物前(室外)最近的供水阀门处,无外阀门的为距建筑物外墙 1.5 米处。
(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水源侧的管道和设施(含结算水表)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因漏水造成的损失由供水人承担;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另一侧的管道及设施(含水表井室、井盖、表箱及管道、闸门等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人维护管理,因漏水造成的损失由用水人承担。
第四条 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应当依据本合同约定向用水人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停 水的,应当提前 24 小时通知用水人。连续停水超过 24 小时的,应当为用水人提供基本生活用水。
(二)应当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应当保证公共供水管网末梢的水压不低于国家标准。 (四)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水价和国家法定计量机构检定的结算水表的数据计收水费,不得擅自变更水价、加价收取 水费。
(五)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用水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提供用水量、水价、水费以及相关事项的查询服务,用户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供水人应当自提出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并答复。
(六)如需变更抄录结算水表或计收水费的周期,应当提前一周通知用水人。
(七)有权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面积和直供水建筑高度用水。
(八)有权要求逾期未足额缴纳水费的用水人限期补交并加收违约金。
(九)因用水人表井占压、损坏或用水人责任等原因致供水人不能抄录水表时,供水人有权要求用水人在 日内自行整治完毕或委托供水人进行整治,费用由用水人承担。自供水人发现不能抄录
水表至用水人整治完毕期间的用水量及水费,用水人同意供水人根据下列第 种方式估算:
1.用水人前三次抄表的平均用水量;
2.用水人上年同期用水量。 如用水人逾期未整改完毕,供水人因此估算水量产生的多估水费,供水人不予退还。
(十)用水人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结算水表和供水设施,且未办理过户或销户手续,时间超过 日的,供水 人可拆除其结算水表和供水设施。
第五条 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监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用水人供水。
(二)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规定对结算水表进行周期检定。 (三)有权向供水人提出结算水表复核和校验。 (四)有权对供水人确定的水价及计收的水费申请复核。 (五)对当期用水量有异议时,有权在当期缴费期限内向供水人书面申请复核。
(六)有权要求供水人在七日内对用水人提出的催缴水费的异议进行答复;对供水人不答复或对答复不满意的,有权向城 市供水主管部门投诉。
(七)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供水人足额缴纳水费。 (八)应当保证结算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不得埋压水表;配合供水人抄验结算水表、确认计量数据;并协助做好
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九)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向本合同约定的用水面积之外进行转供水。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1.因供水人责任造成多收水费的,供水人除退还多收水费外,还应从多收之日起到退还全部多收水费之日止,每日按多 收水费的 ‰支付违约金。
2.因供水人责任造成供水管道跑水或未按规定更换故障水表,给用水人造成直接损失的,供水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停水、降压、水质质量事故,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视不可抗力影响,供水人部分承担或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水人未按期足额缴纳水费的,除应补足应缴水费外,还应从欠费的隔月 1 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每日按欠费总额 的 ‰支付违约金。 用水人在接到供水人水费催缴通知后超过 30 日,无正当理由仍未缴纳水费的,供水人经提前 48 小时通知后,可以对用水 人限时供水或者停止供水。当用水人交齐水费和违约金后,应及时通知供水人(营业所或客户代表),供水人应当于接到通知 后 24 小时内恢复供水。
2.未经供水人同意,用水人擅自增加用水面积,供水人可以停
止供水,由用水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用水人出租用水的房屋而引起实际用水人变化,并因租赁方拒交水费或因逃逸、停业等原因导致欠费的,由出租方即 本合同用水人承担责任,负责清缴所欠全部水费及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用水人擅自改建、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非火灾擅自启用公共消火栓的;采取技术手段使结算水表停滞、失灵、逆 行的;在结算水表前私自安装供水管道的;在用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直接装泵抽水的;擅自隐瞒或改变用水性质的;拆除、伪 造、开启结算水表防盗装置用水;非法充值后用水、转供水以及其他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行为的,供水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追究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期限 年。合同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合同自动顺延。 遇以下情况时,本合同供用水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或供水人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约定追究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水人欠缴水费达 个月以上; 2.用水人房屋、用水地址拆迁;
3.用水人搬迁、用水地或房屋产权变更等致其不再继续用水的,在 60 日内仍未办理过户、销户手续的;
4.用水主体变更,供水人与新用水人不能适用本合同的; 5.用水性质变更,当月未通知供水人,并未按规定标准缴纳水
费的。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济南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 的,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供水人 份,用水人 份,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供水人(盖章): 用水人(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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