磅差管理规定(试行)
为维护公司利益并保证外购物资的及时入库,协调外购称重物资在入库、审计、结算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特对磅差做如下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一切以称重为目的的计量器具,包括电子磅、磅秤等。
2、物资称重计量允许的合理误差为称重物资重量的千分之一,在误差范围之内的保管员按实际称重数量出具入库单,结算金额按票据结算填写。
3、物资管理处应按客户名称建立客户往来称重明细帐,用以登记实际称重数量与结算单据的数量差额,保管员可对客户称重的涨亏数进行抵消。
4、物资管理处应对供应商建立预警档案,对差额台帐连续三次或累计五次出现负数的,应由供应外协处负责整改,确定整改方案及整改时间,经生产副总签批后报物资管理处备案。
对整改不达标的,物资管理处应对该供应商予以通报,通报情况同时报总经理、分管副总、供应外协处、财务处、审计处,由供应外协处调减该供应商资信级别,财务处暂停一切付款手续。
5、本规定由物资管理处负责实施,审计处监督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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