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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线布置规范

2023-02-08 来源:画鸵萌宠网
管线布置规范

篇一:管道布置规范 3.5 管道布置和敷设

3.5.1 小区 的室外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网,或与城镇给水管连接成环状网。环状给水管网与城镇给水管的连接管不宜少于两条。

3.5.2 小区 的室外给水管道应沿区内道路敷设,宜平行于建筑物敷设在人行道、慢车道或草地下;管道外壁距建筑物外墙的净距不宜小于 1m ,且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基础。

小区 的室外给水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及乔木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B 的规定。

3.5.2A 室外给水管道与污水管道交叉时,给水管道应敷设在上面,且接口不应重叠;当给水管道敷设在下面时,应设置钢套管,钢套管的两端应采用防水材料封闭 。

3.5.3 室外给水管道的覆土深度,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车辆荷载、管道材质及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管顶最小覆土深度不得小于土壤冰冻线以下 0.15m ,行车道下的管线覆土深度不宜小于 0.70m 。

3.5.4 室外给水管道上的阀门,宜设置阀门井或阀门套筒。 3.5.5 敷设在室外综合管廊 ( 沟 ) 内的给水管道,宜在热水、热力管道下方,冷冻管和排水管的上方。给水管道与各种

管道之间的净距,应满足安装操作的需要,且不宜小于 0.3m 。

室内冷、热水管上、下平行敷设时,冷水管应在热水管下方。卫生器具的冷水连接管,应在热水连接管的右侧。

生活给水管道不宜与输送易燃、可燃或有害的液体或气体的管道同管廊 ( 沟 ) 敷设。

3.5.6 室内生活给水管道宜布置成枝状管网,单向供水。 3.5.7 室内给水管道不应穿越变配电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大中型计算机房、计算机网络中心、音像库房等遇水会损坏设备和引发事故的房间,并应避免在生产设备上方通过。 室内给水管道的布置,不得妨碍生产操作、交通运输和建筑物的使用。

3.5.8 室内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3.5.9 埋地敷设的给水管应避免布置在可能受重物压坏处。管道不得穿越生产设备基础,在特殊情况下必须穿越时,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3.5.10 给水管道不得敷设在烟道、风道、电梯井内、排水沟内。给水管道不宜穿越橱窗、壁柜、给水管道不得穿过大便槽和小便槽,且立管离大、小便槽端部不得小于 0.5m 。 3.5.11 给水管道不宜穿越伸缩缝、沉降缝、变形缝。 如必须穿越时,应设置补偿管道伸缩和剪切变形的装置。 3.5.12 塑料给水管道在室内宜暗设。明设时立管应布置在不易受撞击处,如不能避免时,应在管外加保护措施。

3.5.13 塑料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灶台上边缘;明设的塑料给水立管距灶台边缘不得小于 0.4m ,距燃气热水器边缘不宜小于 0.2m 。达不到此要求时,应有保护措施。 塑料给水管道不得与水加热器或热水炉直接连接,应有不小于 0.4m 的金属管段过渡。

3.5.14 室内给水管道上的各种阀门,宜装设在便于检修和便于操作的位置。

3.5.15 建筑物内埋地敷设的生活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最小净距,平行埋设时不宜小于 0.50m ;交叉埋设时不应小于 0.15m ,且给水管应在排水管的上面。

3.5.16 给水管道的伸缩补偿装置,应按直线长度、管材的线胀系数、环境温度和管内水温的变化、管道节点的允许位移量等因素经计算确定。应利用管道自身的折角补偿温度变形。 3.5.17 当给水管道结露会影响环境,引起装饰、物品等受损害时,给水管道应做防结露保冷层,防结露保冷层的计算和构造,可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保冷技术通则》 GB/T11790 执行。

3.5.18 给水管道暗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得直接敷设在建筑物结构层内;

2 干管和立管应敷设在吊顶、管井、管窿内,支管宜敷设在楼(地)面的垫层内或沿墙敷设在管槽内;

3 敷设在垫层或墙体管槽内的给水支管的外径不宜大于 25mm ;

4 敷设在垫层或墙体管槽内的给水管管材宜采用塑料、金属与塑料复合管材或耐腐蚀的金属管材;

5 敷设在垫层或墙体管槽内的管材,不得有卡套式或卡环式接口,柔性管材宜采用分水器向各卫生器具配水,中途不得有连接配件,两端接口应明露。

3.5.19 管道井的尺寸,应根据管道数量、管径大小、排列方式、维修条件,结合建筑平面和结构形式等合理确定。需进人维修管道的管井,其维修人员的工作通道净宽度不宜小于 0.6m ;管道井应每层设外开检修门。

管道井的井壁和检修门的耐火极限及管道井的竖向防火隔断应符合消防规范的规定 。

3.5.20 给水管道应避免穿越人防地下室,必须穿越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50038 的要求 设置防护阀门等措施。

3.5.21 需要泄空的给水管道,其横管宜设有 0.002 ~ 0.005 的坡度坡向泄水装置。

3.5.22 给水管道穿越下列部位或接管时,应设置防水套管: 1 穿越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的外墙处; 2 穿越屋面处;

注:有可靠的防水措施时,可不设套管。

3 穿越钢筋混凝土水池(箱)的壁板或地板连接管道时。 3.5.23 明设的给水立管穿越楼板时,应采用防水措施。 3.5.24 在室外明设的给水管道,应避免受阳光直接照射,塑料给水管还应有有效保护措施;在结冻地区应做保温层,保温层的外壳应密封防渗。

3.5.25 敷设在有可能冻结的房间、地下室及管径、管沟等处的给水管道应有防冻措施。 篇二:市政工程管线一般布置原则 管线的常用布置原则: 1.1给水工程管线

给水管道一般布置在城市道路的东南侧(也有设置在道路东北侧的,此为地方做法)的人行道下面,距人行道路缘石0.5-0.8米,给水管管顶覆土深度大于当地冻土深度并满足规范规定的最小覆土深度,在人行道下覆土深度不小于0.6米,在车行道下不小于0.7米,一般埋深在1.5~2.0米。 1.2污水工程管线

污水管道一般布置在道路西北侧(也有设置在道路西南侧的,此为地方做法)的非机动车道和车行道下,在人行道下覆土深度不小于0.6米,在车行道下不小于0.7米,一般埋深控制在2.5~5.0米,不宜超过7米,超过7米时应设置污水提升泵站。

1.3雨水工程管线

雨水管道一般布置在道路中央,雨水管道沿道路布置。雨水管道起始端覆土深度不小于0.7米,终端埋设深度不大于3.5米。雨水排放口内顶尽量控制在常水位以上,尽量减少淹没 出流。

1.4电力工程管线

电力线路的布置尽量沿公路和区内道路,为减少占地和投资,配电线路一般布置在道路的东南侧以减少交叉、跨越和对电信线路的干扰。

1.5电信工程管线(弱电)

电信布置于道路的西北侧非机动道下或人行道下。 1.6燃气工程管线

燃气干管沿区内主要道路布置,主要燃气管道连成环网,保证供气安全。

中压燃气管通常布置在道路西侧、北侧慢车道、人行道或绿化带中;覆土深度在机动车道下不小于0.8米,在非机动车道下不小于0.6米,若与其它管道交叉时可作适当调整。 地方做法

莆田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东峤村庄规划

根据莆田市习惯做法,电力电缆设在道路的西(北)侧人行道上,并靠后道路红线;电信线和燃气管远离电力线设在道路的东(南)侧,电信线敷设于慢车道下,以利于机械化施工,而燃气管尽量安排在人行道下。污水管远离燃气管布置在道路的西(北)侧;给水管远离污水管布置在道路的东(南)侧;雨水管布置在道路中心线下。 给水、污水等管线一般布置在道路路面下;电信、煤气等管线一般布置在人行道或绿化带下,其中电信管线原则上布置在道路的北侧和西侧;电力等管线原则上布置在道路的南侧和东侧。

另一种做法——来源于江苏省院编制的江都小纪控规

各种管线的平面布置除必须遵守有关的技术规范外,还要考虑到地方的习惯做法,规划确定各种管线平面位置如下:

给水管道一般敷设在道路东侧或南侧非机动车道下; 污水管道一般敷设在道路西侧或北侧非机动车道下; 雨水管道一般敷设在道路中间机动车道下;

电力管道一般敷设在道路东侧或南侧的人行道下; 电信管道一般敷设在道路西侧或北侧的人行道下。 燃气管道也设置道路西侧或北侧的人行道下 江苏省院——通州城东新区控规

规划管道布置原则:给水管布置在路东和路南; 污水管布置在路西和路北;

综合电信管网、燃气管位于路西和路北; 电力管位于路东和路南, 埋地热力管位于路西和路北;

雨水管在三块板道路或道路红线宽度在36米以上时两侧布置,其余都布置在道路中间偏一侧。

现状管线位置维持不变。管线位置可视实际情况做局部调整。 篇三:市政工程管线布置规范集,很有用! 市政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集 第一章 总则

1.0.1 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城市的地上和地下空间位置,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城市工程管线与其他各项工程之间的关系,并为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1.0.3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排列顺序和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最小覆土深度;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架空敷设时管线及杆线的平面位置及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相邻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

1.0.4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并应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

1.0.5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结合城市的发展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

1.0.6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与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居住区、城市环境、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热力工程、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电信工程、防洪工程、人防工程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1.0.7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地下敷设 2.1 一般规定

2.1.1 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

2.1.2 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2.1.3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要符合下列规定:

2.1.3.1 应结合城市道路网规划,在不妨碍工程管线正常运行、检修和合理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使线路短捷。

2.1.3.2 应充分利用现状工程管线。当现状工程管线不能满足需要时,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可废弃或抽换。 2.1.3.3 平原城市宜避开土质松软地区、地震断裂带、沉陷区以及地下水位较高的不利地带;起伏较大的山区城市,应结合城市地形的特点合理布置工程管线位置,并应避开滑坡危险地带和洪峰口。

2.1.3.4 工程管线的布置应与城市现状及规划的地下铁道、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隐蔽性工程协调配合。 2.1.4 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时,应减少管线在道路交叉口处交叉。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定处理:

2.1.4.1 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 2.1.4.2 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2.1.4.3 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2.1.4.4 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2 地下敷设 2.2 直埋敷设

2.2.1 严寒或寒冷地区给水、排水、燃气等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确定管线覆土深度;热力、电信、电力电缆等工程管线以及严寒或寒冷地区以外的地区的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性质和地面承受荷载的大小确定管线的覆土深度。 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注:10kV以上直埋电力电缆管线的覆土深度不应小于1. 0m。

2.2.2 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应布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面。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污雨水排水等工程管线可布置在非机动车道或机动车道下面。

2.2.3 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宜相对固定。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埋设深度等确定。分支线少、埋设深、检修周期短和可燃、易燃和损坏时对建筑物基础安全有影响的工程管线应远离建筑物。布置次序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线、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排水、污水排水。

2.2.4 工程管线在庭院内建筑线向外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和埋设深度确定,其布置次序宜为:电力、电信、污水排水、燃气、给水、热力。

当燃气管线可在建筑物两侧中任一侧引入均满足要求时,燃气管线应布置在管线较少的一侧。

2.2.5 沿城市道路规划的工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其主干线应靠近分支管线多的一侧,工程管线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

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m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给水配水管线和燃气配气管线;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m的城市干道应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线。

2.2.6 各种工程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直埋敷设。 2.2.7 沿铁路、公路敷设的工程管线应与铁路、公路线路平行。当工程管线与铁路、公路交叉时宜采用垂直交叉方式布置;受条件限制,可倾斜交叉布置,其最小交叉角宜水于30度。

2.2.8 河底敷设的工程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埋设深度应按不妨碍河道的整治和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当在河道下面敷设工程管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2.8.1 在一至五级航道下面敷设,应在航道底设计高程2m以下;

2.2.8.2 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应在河底设计高程1m以下;

2.2.8.3 当在灌溉渠道下面敷设,应在渠底设计高程0. 5m以下。

2.2.9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2.2.9的规定。当受道路宽度、断面以及现状工程管线位置等因素限制难以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 注:*见表3.0.9。

2.2.10 对于埋深大于建(构)筑物基础的工程管线,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按下式计算,并折算成水平净距后与表2.2.9的数值比较,采用其较大值。

式中 L――管线中心至建(构)筑物基础边水平距离(m); H――管线敷设深度(m);

h――建(构)筑物基础底砌置深度(m) a――开挖管沟宽度(m) α――土壤内摩擦角(°)。

2.2.11 当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排水管线、污水排水管线。

2.2.12 工程管线在交叉点的高程应根据排水管线的高程确定。

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2.2.12的规定。 注:大于35kV直埋电力电缆与热力管线最小垂直净距应为1. 00m。 2 地下敷设 2.3 综合管沟敷设

2.3.1 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

2.3.1.1 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兴建地下铁道、立体交叉等工程地段。 2.3.1.2 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2.3.1.3 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

2.3.1.4 需同时敷设两种以上工程管线及多回路电缆的道路。

2.3.1.5 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

2.3.1.6 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2.3.2 综合管沟内宜敷设电信电缆管线、低压配电电缆管线、给水管线、热力管线、污雨水排水管线。

2.3.3 综合管沟内相互无干扰的工程管线可设置在管沟的同一个小室;相互有干扰的工程管线应分别设在管沟的不同不室。

电信电缆管线与高压输电电缆管线必须分开设置;给水管线与排水管线可在综合管沟一侧布置,排水管线应布置在综合管沟的底部。

2.3.4 工程管线干线综合管沟的敷设,应设置在机动车道下面,其覆土深度应根据道路施工、行车荷载和综合管沟的结构强度以及当地的冰冻深度等因素综合确定;敷设工程管线支线的综合管沟,应设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其埋设深度应根据综合管沟的结构强度以及当地的冰冻深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3 架空敷设

3.0.1 城市规划区内沿围墙、河堤、建(构)筑物墙壁等不影响城市景观地段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应与工程管线通过地段的城市详细规划相结合。

3.0.2 沿城市道路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其位置应根据规划道路的横断面确定,并应保障交通畅通、居民的安全以及工程管线的正常运行。

3.0.3 架空线线杆宜设置在人行道上距路缘石不大于1m的位置;有分车带的道路,架空线线杆宜布置在分车带内。 3.0.4 电力架空杆线与电信架空杆线宜分别架设在道路两侧,且与同类地下电缆位于同侧。

3.0.5 同一性质的工程管线宜合杆架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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