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北京市朝阳区39号是鼓楼管理所管理的直管公房,马华云承租该院北房2间,使用面积15.7平方米,系公房承租人。马华云与韩慧系夫妻关系,均居住在该院内。2000年4月,因房屋质量问题和住房困难,马韩夫妻二人决定对房屋进行翻修,鼓楼管理所同意其翻建房屋,并在翻建过程中始终在现场监督。翻建完成后,鼓楼管理所认可该翻建行为,且每年收取房租。2008年鼓楼管理所与马华云签订新的合同,也证明了鼓楼管理所对翻建的房屋现状是明知的,房屋亦未影响其他住户。该房屋一层、二层为同一主体结构,翻建前向房管所进行了申请,翻建中增设了夹层,这是经当时的房管所所长口头同意后,让管段人员与马韩夫妇二人接触后具体实施的。马韩夫妇二人不懂房屋翻建,房屋由砖木结构改成混凝土结构是房管所给出的方案,方段长帮马韩夫妇二人出图,由其监管施工,马韩夫妇二人自己出资翻建完成。施工过程中房管所所长也到现场检查过,房管员说马韩夫妇二人翻建超出规定,对马韩夫妇二人进行了罚款,因为罚款数额太高,马韩夫妇二人交纳了8000元后没有后续谈这个问题。马韩夫妇二人认为房屋翻建是经过房管所同意的,并非自行翻建。但是鼓楼管理所认为马华云、韩慧未经其允许私自将承租的公房进行拆改并在其上搭建违章建筑,应当拆除。
鼓楼管理所称收取管理费是因为马华云、韩慧两夫妻在翻建房屋的过程中使用了管理所的工具,其同意的内容是翻建房屋必须是原拆原建,而该夫妻二人却是拆除重建。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
驳回鼓楼管理所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诉争房屋系公有房屋,鼓楼管理所作为受委托对公房进行管理的单位,确负有对公房维护管理之义务。但房屋翻建时鼓楼管理所向马华云、韩慧收取了工程管理费,并派员进行现场监督,鼓楼管理所虽称其制止马华云、韩慧翻建二层行为未果,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在翻建过程进行有效制止或此后及时要求恢复原状之证据。根据上述情节应可认定鼓楼管理所对翻建行为及翻建结构系明知并认可保留该状况,现鼓楼管理所亦未提交证据显示目前房屋结构对物权行使存在其他妨害。根据工程管理费的收据可证实鼓楼管理所在翻建时派员进行了现场监督,其对翻建行为及翻建结果是明知的,翻建房屋建成距今已十余年,现无证据表明鼓楼管理所在当时或者合理的期限内对翻建行为进行了有效的制止管理,以上都表明鼓楼管理所对于马华云、韩慧拆除翻建行为时默许的,现在请求法院恢复原状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就房屋是否违反规划审批、属于违章建筑或对他人是否存在妨害,这与房屋是否拆除翻建没有关系,不影响有关主管部门对房屋性质的认定及后续处理。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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