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管理工作
【摘要】设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是烟草专卖制度的一大重要基石,零售许可证是卷烟经营者合法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证明。各级烟草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对辖区卷烟零售市场进行合理规划布局,有效利用市场资源。近几年,烟草行业持续稳健的发展,充分证明了加强烟草专买零售许可证管理的重大意义所在。当前,烟草行业处在发展的重要时期,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做好新形势下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维护《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是我们的首要职责。
关键字:烟草零售 许可证 管理
我国实行的烟草专卖制度的核心是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零售业务,必须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审查、许可、监管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做好其他专卖管理工作的基础。在当前的环境下如何在法律框架下准确把握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关系,不断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提高烟草专卖证件管理水平,增加其管理的透明度,是行业深化改革、规范管理的要求,也是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必需。
一、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概念
随着烟草行业内外部环境发生的重大变化,特别是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开始施行后,国家烟草专卖局加快了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建设的进程,2007年2月25日,《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正式公布,并于2007年3月7日起施行。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由此,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烟草作为特殊商品,对其生产和经营必须由国家控制。一方面是为了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国家利益;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人民健康。为此,国家对烟草实行专门管理,并颁布法律来加以规制。《烟草专卖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1992年1月1日颁布实施《烟草专卖法》,进一步确立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作为行政许可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是烟草专卖许可的一种,也就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获得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权利。
二、烟草零售许可证管理坚持三项原则
原则一:合法性是卷烟零售许可证管理的根本原则
专卖管理部门在开展卷烟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时坚持合法性原则是其根本出发点。作为一个执法管理部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与规定开展许可证管理工作,保证卷烟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的合法性是其主要的职责所在。如果脱离了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与
规范,那么必然会导致卷烟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无序化开展,既对整个卷烟零售市场的规范化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又极易损害卷烟经营企业与卷烟零售业户之间的良好关系,使得卷烟经营企业良好形象大幅降低。
原则二:规范化是卷烟零售许可证管理的努力方向
卷烟经营企业规范化建设与和谐发展一直以来是努力的目标和追求的方向。卷烟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做为卷烟经营企业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也必须着力实现规范化发展。不管是卷烟零售许可证办理规则、操作流程、实施要求,还是对卷烟零售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公示都需要在坚持法律规定和要求的基础上,实施规范化管理。
原则三:公平性是卷烟零售许可证管理的内在要求
公平性是卷烟经营企业执行烟草行业法律法规的先决条件,只有确保卷烟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的公平性才能营造良好的空间和环境,才能为许可证办理与管理工作创造条件。公平性来自于卷烟经营企业的严格管理与有效控制;公平性得益于烟草专卖管理人员的自律与守法;公平性来源于社会舆论的监督。卷烟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应该建立在公平性的基础上,绝不能因为涉及到烟草企业自身利益或者是基于某个人的利益而破坏了这种公平性,造成卷烟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的失衡与偏差,导致管理不规范,执法不严格,实施措施不到位等现象的出现。因此,卷烟经营企业必须强化卷烟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的公平性,全面实施卷烟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的相关措施、流程、方法和环节。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方法
(一)严格证件管理,从规范许可证经营地址开始
卷烟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是维护整个卷烟零售市场稳定、规范零售业户经营秩序的“根基”所在,根据《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烟草专卖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制订烟草制品零售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这就要求专卖管理部门在零售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中,必须重视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地址表述的规范,控制卷烟零售业户数量,打击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卷烟零售户的合法利益。
核准发放的许可证,直接面向广大群众,不能准确、规范、统一的表述经营地址,将会影响到烟草专卖证件的严肃性,影响到烟草行业的形象,因此,严格规范经营地址的规范表述工作势在必行。
1、准确按照行政区域大小逐级表述许可证的经营地址。我国对行政管理区域称谓的表述,有统一要求。零售点许可证的经营地址的表述,应当按照行政区域大小逐级表述;县级局是最基层的烟草专卖执法主体,因此不能省略某县字样,乡镇所在地零售点许可证的经营地址保留某乡(镇)某街(路)。乡镇政府所在地以上客户经营地址标准格式为:某县某乡(镇)某街(路)某某号;乡村客户经营地址标准格式为:某县某乡(镇)某村委会某自然村某某号。
2、同一区域许可证的经营地址,使用统一表述。同一区域零售点许可证的经营地址,应当使用同一称谓,这即有利于管理工作的需要,又能达到规范、统一的目的,还将提高专卖人员的管理效率。对于没有明确名称和门牌号码的街道、路段,根据当地实际,按照就近原则,选用当地标志性、永久性建筑物作为核定许可证地址的经营地址的参考对象,不使用对面、大约、前面、后面、左边、右边等模糊方位词,应当正确使用“东、南、西、北”方位词,对许可证的经营地址进行核定。
3、规范许可证经营地址中数字的表述。规范统一的使用数字表述经营地址,即能达到准确、规范的目的,又能提高管理效率,在进行表述时应当统一使用中文大写数字,或者阿拉伯数字;同一组数字中,不能穿插使用中文数字和阿拉伯数字。
(二)强化后续监管,从质上来提高许可证的含金量
加强许可证发放后的跟踪管理,防止许可证成为不法烟贩进行违法活动的护身符,不能让已发的许可证“失控”,是许可证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1、证照管理相结合,充分发挥工商部门的协调作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依据该规定,零售户从事卷烟经营业务,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缺一不可。在实践中,工商部门往往把烟草零售许可证作为在营业执照上标注“卷烟”经营项目的前置许可,需求办营业执照时提交零售许可证,这使得专卖部门在发放零售许可证前无法审核其是否持有营业执照。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取得工商部门的认同和配合,在证(照)的发放、管理上做好衔接。
2、加强动态管理,保持许可证信息的动态更新。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日常监管中,专卖管理部门要对许可证实行动态考核,经过不断地筛选过滤,保留合格的零售户,激励守法经营者,打击违法经营者。通过勤走访、细检查,及时查清区内持证户守法经营情况,进货情况,销售动向,以及停、歇业情况,督促经营户及时办理许可证延续手续,对停、歇业的,查明原因,收回许可证,使许可证管理发放数量清楚、档案规范准确,补办变更及时,使不合格的许可证不断向合格的许可证转化,从而提高许可证的合法使用率和有效率,增强许可证的含金量。
卷烟零售许可证是卷烟经营企业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打击不法经营活动强有力的“手”。通过许可证管理工作这项重要的举措,真正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维护卷烟零售业户合法权益与切身利益,做好卷烟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也是践行烟草行业“两个至上”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因此,卷烟经营企业必须在全面坚持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要求的同时,切合实际,力求稳定,正确认识烟草行业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价值观的深刻含义,真正为卷烟零售业户及时处理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而不是将卷烟零售许可证管理转化为手中的私有权利,更不能利用卷烟零售许可证管理的便利条件,随意控制和影响零售业户开展卷烟经营活动。同时,卷烟经营企业必须充分发挥卷烟零售许可证管理的效能作用,有效规范卷烟零售业户的经营活动,使卷烟零售市场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健康、和谐发展的“快车道”。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2.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3号,1997.7.3
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2007.3.7
4、庞党青,《严格证件管理,从规范经营地址开始》,广西烟草学会2008年度学术年会论文集
5、魏洪海,《突破许可证管理弊端 零售管理驶入快车道》,2009.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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