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
(复肥产品部分)
2016年9月30日公布 2016年10月30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 录
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
(复肥产品部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复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复肥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复肥产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
第二章 发证产品及标准
第四条本产品细则发证产品定义、范围及单元划分: 1、产品定义:
复合肥料: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化学方法和(或)物理混合造粒方法制成的肥料。
掺混肥料: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干混方法制成的颗粒状肥料,也称BB肥。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含有一定量有机质的复混肥料。 2、产品及单元划分:
本产品细则规定的复肥产品划分为三个单元。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见表1。
表1 复肥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复合肥料 硝基复合肥料 缓释复合肥料 1 复合肥料 控释复合肥料 硫包衣缓释复合肥料 脲醛缓释复合肥料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稳定性复合肥料 无机包裹型复合肥料 掺混肥料 缓释掺混肥料 控释掺混肥料 2 掺混肥料 脲醛缓释掺混肥料 稳定性掺混肥料 硫包衣缓释掺混肥料 无机包裹型掺混肥料 3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第五条 本细则的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企业生产复肥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序号 产品 单元 产品 品种 标准 类别 标准编号 GB 15063—2009 HG/T 4851-2016 GB/T 23348—2009 HG/T 4215-2011 GB 29401-2012 HG/T 4137—2010 HG/T 4135-2010 HG/T 4217—2011 GB/T 8571—2008 复 合 肥 料 复 合 肥 料 相关 标准 GB/T 8572—2010 GB/T 8573—2010 GB/T 3597-2002 GB/T 8574—2010 GB/T 8576—2010 GB/T 8577—2010 GB/T 22924—2008 GB 18382—2001 HG/T 2843—1997 标准名称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硝基复合肥料 缓释肥料 控释肥料 硫包衣尿素 脲醛缓释肥料 稳定性肥料 无机包裹型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复混肥料 实验室样品制备 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 蒸馏后滴定法 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 肥料中硝态氮含量 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 四苯硼酸钾重量法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真空烘箱法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中缩二脲含量的测定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产品 标准 1 序号 产品 单元 产品 品种 标准 类别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产品 标准 2 掺 混 肥 料 掺 混 肥 料 相关 标准 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GB/T 8170—2008 表示和判定 GB/T 6679—2003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 8569—2009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的检测标准 以及该企业所用原料肥料的相应现行有效标准 GB 21633—2008 掺混肥料(BB肥) GB/T 23348—2009 缓释肥料 HG/T 4215-2011 控释肥料 GB 29401-2012 硫包衣尿素 HG/T 4137—2010 脲醛缓释肥料 HG/T 4135-2010 稳定性肥料 无机包裹型复混肥料(复合肥HG/T 4217—2011 料)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GB/T 8170—2008 表示和判定 GB/T 6679—2003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 8569—2009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T 8571—2008 复混肥料 实验室样品制备 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 GB/T 8572—2010 蒸馏后滴定法 GB/T 8573—2010 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 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 GB/T 8574—2010 四苯硼酸钾重量法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GB/T 8576—2010 定 真空烘箱法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GB/T 8577—2010 定 卡尔·费休法 GB/T 9969—2008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复混肥料中铜、铁、锰、锌、GB/T 14540—2003 硼、钼含量的测定 GB 15063—200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复混肥料中钙、镁、硫含量的GB/T 19203—2003 测定 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用HG/T 2843—1997 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的检测标准 以及该企业所用原料肥料的相应现行有效标准 3 有 机 - 无 有 机 - 无 产品 标准 相关 标准 GB 18877—2009 GB/T 17767.1—2008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测定方法 第1部分:总氮含量 序号 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测定方GB/T 17767.3—2010 法 第3部分:总钾含量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GB/T 8576—2010 定 真空烘箱法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 (对生产含碳酸氢铵以及其GB/T 8577—2010 他在干燥过程中会产生非水分的挥发性物质的肥料时适用) 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用HG/T 2843—1997 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GB/T 24891-2010 复混肥料粒度的测定 复混肥料中氯离子含量的测GB/T 24890-2010 定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GB/T 8170—2008 表示和判定 GB/T 6679—2003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 8569—2009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T 19524.1-2004 肥料中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GB/T 19524.2-2004 肥料中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 肥料中砷、镉、铅、铬、汞生GB/T 23349-2009 态指标 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的检测标准 以及该企业所用原料肥料的相应现行有效标准 注: 1) 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2) 企业如果使用氮、磷、钾自动分析仪法对肥料中氮、磷、钾含量进行测定,此时企业应有GB/T 22923—2008《肥料中氮、磷、钾的自动分析仪测定法》所需仪器设备。
3)企业未申请的产品品种所执行标准为非必备标准。
产品 单元 机 复 混 肥 料 产品 品种 机 复 混 肥 料 标准 类别 标准编号 GB/T 8573—2010 标准名称 第三章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第六条凡生产复肥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生产设施、设备和检验设施、设备,见表3-1至表3-4。
1、企业生产复肥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
表3-1 企业生产复肥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
序号 产品单元 1 复合肥料 产品品种 复合肥料/硝基1、原料粉碎设备 生产设备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复合肥料 2、配料计量设备 生产设备 3、混合设备或化学合成设备 4、造粒设备:采用圆盘造粒工艺的,圆盘直径≥3米或者配备两个直径≥2.8米的圆盘;采用转鼓造粒工艺的,转鼓造粒机直径≥1.5米。采用挤压造粒工艺的,挤压造粒机产品说明书中规定的产能≥5万吨/年;采用高塔造粒工艺的,高塔直径≥9米。 5、干燥设备:干燥机至少一台,直径≥1.5米,长度≥15米。 6、冷却设备(包装前物料温度≤50 ℃):冷却机至少一台,直径≥1.2米,长度≥12米。 7、干燥机进出口风温度测定仪 8、成品筛分设备 9、成品包装设备 10、成品包装计量设备 11、从配料计量到产品包装形成连续的机械化生产线 12、气体除尘净化回收设备 13、排风设备 14、原料库≥500m(自产原料减半) 15、成品库≥500m 1、筛分设备 掺混肥料/ 缓释掺混肥料/控释掺混肥料/ 硫包衣缓释掺混肥料/ 掺混肥料 稳定性掺混肥料/ 脲醛缓释掺混肥料/无机包裹型掺混肥料 2、自动配料计量设备:必须是自动配料装置(有自动控制系统),配料口≥3个。 3、混合设备 4、成品包装设备 5、成品包装计量设备 6、从自动配料计量到产品包装形成连续的机械化生产线 7、原料库≥300m(自产原料减半) 8、成品库≥300m 1、原料粉碎设备 2、配料计量设备 3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3、混合设备 4、造粒设备:采用圆盘造粒工艺的,圆盘直径≥2.8米;采用转鼓造粒工艺的,转鼓造粒机直径≥1.2米;采用挤压造粒工艺的,挤压造粒机产品说明书中规定的产能≥2万吨/年。 22222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生产设备 5、干燥设备:干燥机至少一台,直径≥1.2米,长度≥12米。 6、冷却设备(包装前物料温度≤50℃):冷却机至少一台,直径≥1.0米,长度≥10米。 7、干燥机进出口风温度测定仪 8、成品筛分设备 9、成品包装设备 10、成品包装计量设备 11、从配料计量到产品包装形成连续的机械化生产线 12、气体除尘净化回收设备 13、排风设备 14、原料库≥300m(自产原料减半) 15、成品库≥300m 2216、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自产有机质原料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时适用) 注: 1) 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必备的生产设备,对于采用非典型生产工艺的企业,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设备进行核查。
2)无干燥工序的复合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中干燥设备、冷却设备和干燥机进出口风温度测定仪不作要求。
3)同一条生产线、同一套检测仪器仅限于一家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4)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表3-2 企业生产具有缓控释功能的复肥产品除具备复合肥料产品品种
必备的生产设备外还应具备的生产设备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生产设备 1、包膜核芯原料筛分设备 2、包膜核芯原料、缓释膜材料计量设备 3、预热设备 缓释复合肥料 4、预热设备进出口风温度测定仪 1 复合肥料 5、喷涂设备 6、缓释膜材料制备设备 1、包膜核芯原料筛分设备 控释复合肥料 2、包膜核芯原料、控释膜材料计量设备 3、预热设备 4、预热设备进出口风温度测定仪 5、喷涂设备 6、控释膜材料制备设备 脲醛缓释复合肥料 稳定性复合肥料 无机包裹性复合肥料 1.脲醛缓释材料计量设备 1、脲酶抑制剂/硝化抑制剂计量设备 1、无机包裹材料计量设备 2、粘结剂存储、制备和计量设备 3、无机包裹设备 注: 1) 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必备的生产设备,对于采用非典型生产工艺的企业,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设备进行核查。
2)无干燥工序的复合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中干燥设备、冷却设备和干燥机进出口风温度测定仪不作要求。
3)同一条生产线、同一套检测仪器仅限于一家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4)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5)生产具有缓控释功能复肥产品的企业成品库和原料库要求与其申请的核芯肥料(复合肥料或掺混肥料)一致。
2、企业生产复肥产品必备的检验设备
表3-3 企业生产复肥产品检验项目及检验设备
序产品产品 依据标号 单元 品种 准 标准 条款 检 验 设 备 检定/校准 名 称 技 术 要 求 1000mL圆底蒸馏烧消化仪器 瓶(与蒸馏仪器配/ 套)和梨形玻璃漏斗 蒸馏仪器 / / 防爆沸装/ / 置 总氮 消化加热/ / 装置 分析天平 精度0.1mg 检定 GB1506蒸馏加热3-2009 / / 装置 第4款 滴定管 50mL 检定 检验 判定要项目 求 电热恒温干燥箱 玻璃坩埚式滤器 恒温水浴振荡器 180℃±2℃ 4号,容积30mL 校准 / 5.2 GB1506复合复合1 3-200肥料 肥料 9 5.3 有效磷 60℃±2℃ 校准 序产品产品 依据标号 单元 品种 准 标准 条款 检验 判定要项目 求 检 验 设 备 名 称 技 术 要 求 分析天平 精度0.1mg 检定/校准 检定 / 校准 检定 校准 5.4 氧化钾 5.5 水分 玻璃坩埚4号,容积30mL 式滤器 电热恒温120℃±5℃ 干燥箱 分析天平 精度0.1mg 电热恒温50℃±2℃,真空度真空干燥可控制在6.4×104 箱(真空烘pa~7.1×104pa 箱) 带磨口塞称量瓶 分析天平 直径50mm,高度30mm / 检定 校准 检定 检定 检定 校准 / 5.6 粒度 精度0.1mg 孔径为1.00mm、试验筛 4.75mm或3.35mm、5.60mm 天平 滴定管 感量为0.5g 50mL 精度0.1mg 105℃±2℃ 5.7 氯离子 分析天平 电热恒温干燥箱 超声波清 洗器 恒温水浴 5.8 缩二脲 30℃±5℃ 校准 分光光度 检定 计 1000mL圆底蒸馏烧消化仪器 瓶(与蒸馏仪器配/ 套)和梨形玻璃漏斗 蒸馏仪器 硝基HB/T45复合复合81-20肥料 肥料 16 防爆沸装HB/T45置 81-201消化加热总氮 6 第5装置 款 分析天平 蒸馏加热装置 滴定管 / / / 精度0.1mg / 50mL / / / 检定 / 检定 5.1 序产品产品 依据标号 单元 品种 准 标准 条款 检验 判定要项目 求 检 验 设 备 检定/校准 名 称 技 术 要 求 玻璃坩埚4号,容积30mL / 式滤器 干燥箱 110℃±2℃ 校准 / 0℃~0.5℃ 180℃±2℃ 4号,容积30mL 60℃±2℃ 精度0.1mg 4号,容积30mL 120℃±5℃ 精度0.1mg 校准 校准 / 校准 检定 / 校准 检定 5.2 硝态氮 振荡器 冰浴 电热恒温干燥箱 玻璃坩埚式滤器 恒温水浴振荡器 分析天平 玻璃坩埚式滤器 电热恒温干燥箱 分析天平 5.3 有效磷 5.4 氧化钾 5.5 水分 电热恒温50℃±2℃,真空度真空干燥可控制在6.4×104 箱(真空烘pa~7.1×104pa 箱) 带磨口塞直径50mm,高度称量瓶 30mm 分析天平 精度0.1mg 校准 / 检定 校准 检定 检定 5.6 粒度 孔径为1.00mm、试验筛 4.75mm或3.35mm、5.60mm 天平 滴定管 感量为0.5g 50mL 5.8 氯离子 分析天平 精度0.1mg 检定 GB2163掺混掺混2 3-200肥料 肥料 8 5.2 1000mL圆底蒸馏烧GB2163消化仪器 瓶(与蒸馏仪器配套)和梨形玻璃漏斗 3-2008 总氮 第4条蒸馏仪器 / 款 防爆沸装/ 置 / / / 序产品产品 依据标号 单元 品种 准 标准 条款 检验 判定要项目 求 检 验 设 备 名 称 技 术 要 求 消化加热/ 装置 分析天平 精度0.1mg 蒸馏加热/ 装置 分析天平 滴定管 电热恒温干燥箱 玻璃坩埚式滤器 恒温水浴振荡器 分析天平 玻璃坩埚式滤器 精度0.1mg 50mL 180℃±2℃ 4号,容积30mL 60℃±2℃ 精度0.1mg 4号,容积30mL 检定/校准 / 检定 / 检定 检定 校准 / 校准 检定 / 检定 校准 5.3 有效磷 5.4 氧化钾 5.5 水分 分析天平 精度0.1mg 电热恒温120℃±5℃ 干燥箱 电热恒温50℃±2℃,真空度真空干燥可控制在6.4×104 箱(真空烘pa~7.1×104pa 箱) 带磨口塞称量瓶 分析天平 试验筛 直径50mm,高度30mm 精度0.1mg 孔径为2.00mm、4.00mm 感量为0.5g 50mL 校准 / 检定 校准 检定 检定 5.6 粒度 天平 滴定管 5.7 氯离子 分析天平 精度0.1mg 检定 有机 有机 - - GB18873 无机无机7-200复混复混9 肥料 肥料 5.4 1000mL圆底蒸馏烧GB1887消化仪器 瓶(与蒸馏仪器配套)和梨形玻璃漏斗 7-2009 总氮 第4条蒸馏仪器 / 款 防爆沸装 置 / / / 序产品产品 依据标号 单元 品种 准 标准 条款 检验 判定要项目 求 5.5 有效磷 检 验 设 备 检定/校准 名 称 技 术 要 求 消化加热/ / 装置 分析天平 精度0.1mg 检定 蒸馏加热/ / 装置 滴定管 50mL 检定 电热恒温180℃±2℃ 校准 干燥箱 玻璃坩埚4号,容积30mL / 式滤器 恒温水浴振荡器 分析天平 玻璃坩埚式滤器 60℃±2℃ 精度0.1mg 4号,容积30mL 校准 检定 / 检定 校准 5.6 氧化钾 5.3 水分 分析天平 精度0.1mg 电热恒温120℃±5℃ 干燥箱 电热恒温50℃±2℃,真空度真空干燥可控制在6.4×104 箱(真空烘pa~7.1×104pa 箱) 带磨口塞称量瓶 分析天平 直径50mm,高度30mm 校准 / 检定 校准 检定 / 检定 检定 检定 5.8 粒度 精度0.1mg 孔径为1.00mm、试验筛 4.75mm或3.35mm、5.60mm 天平 水浴锅 感量为0.5g / 50mL 精度0.1mg 5.7 有机质 滴定管 分析天平 5.9 酸碱度 灵敏度为0.01pH单pH酸度计 位 分析天平 精度0.01g 检定 滴定管 50mL 检定 5.12 氯离子 分析天平 精度0.1mg 检定 3、企业生产具有缓、控释功能的复肥品种产品除必须具备表3-3设备外还需具备表3-4检验设备
表3-4 企业生产具有缓、控释功能的复肥产品检验项目及必备检验设备
序号 产品 单元 产品 标准 检验 判定要依据标准 品种 条款 项目 求 检 验 设 备 名 称 技 术 要 求 检定/校准 序号 产品 单元 产品 标准 检验 判定要依据标准 品种 条款 项目 求 检 验 设 备 名 称 技 术 要 求 生化恒温培养(25±1)℃ 箱 / / 精度0.1mg 检定/校准 校准 缓释GB23348肥料 -2009 GB2334凯氏定养分释8-2009 氮仪 6.7 放率 第5条火焰光款 度计 分析天平 生化恒温培养箱 / 检定 校准 (25±1)℃ 校准 HG/T42控释HG/T421养分释15-2016.7 肥料 5-2011 放率 1 第5条款 凯氏定氮仪 火焰光度计 分析天平 消化仪器 蒸馏仪器 / / 精度0.1mg 1000mL圆底蒸馏烧瓶(与蒸馏仪器配套)和梨形玻璃漏斗 / / / 精度0.1mg / 25℃±1℃ 25℃±2℃ / / 检定 检定 复合肥料1 /掺混肥料 / / / / 检定 / 校准 校准 / 硫包衣缓释复肥 GB29401-2012 GB 缓释氮29401-5.8 养分含2012量 中4.3条款 防爆沸装置 消化加热装置 分析天平 蒸馏加热装置 恒温箱 HG/T41脲醛HG/T413缓释有37-201缓释5.8 7-2010 效氮 0 第4复肥 条款 水浴 防爆沸装置 序号 产品 单元 产品 标准 检验 判定要依据标准 品种 条款 项目 求 检 验 设 备 名 称 技 术 要 求 消化加热装置 分析天平 滴定管 分析天平 滴定管 分光光度计 恒温水浴 / 精度0.1mg 50mL 精度0.1mg 50mL 40℃±2℃ 检定/校准 否 检定 检定 检定 检定 检定 校准 稳定性复肥 HG/T4135-2010 / HG/T41基质肥35-201料需检0 第4验项目 条款 其他检验设备应配置相应基质肥料检验设备。 1000mL圆底蒸馏烧瓶(与蒸馏仪器配套)和梨形玻璃漏斗 / / / 精度0.1mg / 50mL 180℃±2℃ 消化仪器 蒸馏仪器 防爆沸装置 消化加热装置 无机包裹型复肥 HG/T4217-2011 第5条款 分析天平 蒸馏加热装置 滴定管 电热恒温干燥箱 玻璃坩埚式滤器 恒温水浴振荡器 分析天平 / / / / 检定 / 检定 校准 6.2 总氮 HG/T4217-2011 4号,容积30mL / 6.3 有效磷 60℃±2℃ 精度0.1mg 校准 检定 序号 产品 单元 产品 标准 检验 判定要依据标准 品种 条款 项目 求 6.4 氧化钾 6.5 水分 检 验 设 备 检定/校准 名 称 技 术 要 求 玻璃坩埚式滤4号,容积30mL / 器 电热恒温干燥120℃±5℃ 校准 箱 分析天精度0.1mg 检定 平 电热恒50℃±2℃,真空度温真空可控制在6.4×干燥箱校准 104 pa~7.1×(真空104pa 烘箱) 带磨口直径50mm,高度塞称量/ 30mm 瓶 分析天精度0.1mg 检定 平 孔径为1.00mm、试验筛 4.75mm或3.35mm、校准 5.60mm 天平 感量为0.5g 检定 6.6 粒度 长度为250mm玻璃管,内径10mm,外抽提管 / 缓释氮径12mm,在一端收6.7/占总氮缩为3~4mm 6.8 质量分分析天数 精度0.1mg 检定 平 滴定管 50mL 检定 注:1)水分测定也可使用卡尔·费休法,所需检测仪器可由卡尔·费休法规定的仪器替代真空烘箱法所需仪器设备。
2) 企业如果使用氮、磷、钾自动分析仪法对肥料中氮、磷、钾含量进行测定,氮、磷、钾检测检测仪器可由氮、磷、钾自动分析仪替换。
3)当缓释肥料和控释肥料中缓释养分为缓释氮时还需要检测设备为:凯氏定氮仪(或氮、磷、钾自动分析仪或GB/T8572-2010中规定的氮测定仪器设备)。
4)当缓释肥料和控释肥料中缓释养分为缓释钾时所需检测设备为: A:当钾的释放量小于2%时:火焰光度计。
B:当钾的释放量大于等于2%时:火焰光度计或四苯硼酸钾重量法所需仪器设备或氮、磷、钾自动分析仪。
4、复肥产品生产关键质量控制点明细
表4-1 复肥产品关键控制点明细表
序号 1 2 3 关键控制点 计量配料 复合肥料/ 复合肥料 合成反应(化学合成方法适用) 硝基复合肥料 干燥 掺混肥料 掺混肥料 计量配料 计量配料 有机-无机复混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料 干燥 表4-2 具有缓控释功能的复肥品种还需设定的关键控制点 产品品种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关键控制点 计量配料 缓释材料配制 缓释复合肥料 喷涂 2 计量配料 控释复合肥料 控释材料配制 喷涂 3 计量配料 硫包衣缓释复合肥料 封闭剂配制 喷涂 4 计量配料 脲醛缓释复合肥料 脲醛溶液配制 干燥 5 计量配料 稳定性复合肥料 干燥 6 计量配料 包裹材料配制 无机包裹型复合肥料 干燥 注:1.复合肥料关键控制点“干燥”在无干燥工艺时不做要求。 2.生产具备缓控释功能的复合肥料关键质量控制点设置应同时满足表3-4和表3-5相关产品要求。
3. 生产具备缓控释功能的掺混肥料关键质量控制点设置同掺混肥料产品品种要求。
序号 1 第七条企业申请发证、证书延续、生产地迁移、增加生产场所或生产线、许可范围变更(见二十一条)等情形,需要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在实地核查前做好准备,根据本细则第六条要求和实际情况填写下列企业资料,实地核查时提交审查组。
1、企业生产复肥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 (见附件1-1)。复合肥料如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应提交采用非典型工艺的说明:明示所采用的工艺流程、设备工装、加工制作方法等情况,陈述与典型工艺的主要差异。复合肥料产品生产工艺为转鼓或圆盘造粒的,属于典型工艺,其他均为非典型工艺。
2、企业生产复肥产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见附件1-2)和生产场所示意图(见附件1-3)。
3、企业生产复肥产品生产设备表(见附件1-4) 4、企业生产复肥产品检验设备表(见附件1-5)
5、关键岗位(技术、工艺、检验、关键工序操作)专业技术人员表(见附件1-6); 6、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见附件1-7);
第四章 企业实地核查
第八条现场实地核查时,企业申请取证的产品应正常生产,相关人员应在岗到位。 第九条审查组现场对企业申请书及证照等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第十条审查组现场按照本产品细则第七条要求企业准备的所有相关材料(见附件1-1~1-7)进行核实,需要时并确认。
第十一条审查组现场按照《复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形成《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和改进项汇总表》(见附件3),完成《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4)。
第十二条审查组现场形成的核查材料和记录(包括附件1-1~7、附件2、附件3和附件4一式三份,企业、地方许可证主管部门、审查组织单位)各一份。
第十三条实地核查判定原则
1、审查组应对实地核查办法的每一个条款进行核查,并根据其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的程度分别作出符合、不符合和建议改进的判定。
2、对判为不符合项的须填写详细的不符合事实,对判建议改进项的须填写实地核查发现的可改进的问题。
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
实地核查按产品品种审查,未发现不符合,核查结论为产品品种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产品品种不合格。
第五章 产品检验
第十四条抽样规则
1.复肥产品品种抽样时每个产品品种随机抽取一个样品,应在被检单位生产且自检合格的库存产品中抽取样品,最小批量不得少于10吨,抽样应有厂方代表确认。稳定性复肥产品抽样时,同时抽取其基质肥料样品。
对于具有多个生产厂点的生产企业,每个生产厂点均应按上述要求进行抽样。 2.按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袋装产品抽样方法进行抽样,采得的样品尽快用
缩分器或四分法(掺混肥料必须用缩分器进行缩分)缩分至0.5 kg,装于一个清洁、干燥的500 mL塑料瓶中,并用四氟塑料带密封。
3.所抽取的样品,均应贴上统一盖有审查组织单位公章的样品标签和封条。 4.抽样人员应一式四份填写抽样单,如实完整填写。抽样人员和受检企业代表应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抽样单一份交付受检企业,一份随同样品封存所抽样品,由申请取证企业从封样日起7日内送检验单位,其余二份交审查组织单位。
5.所抽样品的有效保留期为六个月。
6.产品批量不够或企业拒绝抽样的按产品检验不合格处理。
7.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按以上抽样规则,在企业自检合格的产品中实施抽样,并填写抽样单(见表4)。
8.企业应在7日内将样品和抽样单一并送达有资质的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检验机构,企业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网上查询自主选择)。
表5 复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申请单位 (盖章) 企业情况 生产单位 生产地址 联系人 产品名称 净含量 样品情况 产品品种 电 话 产品单元 执行标准 样品规格 生产日期 抽样日期 □ 是; □ 否 □ 是; □ 否 含氯标识 配 合 式 总 养 分 邮政编码 传 真 抽样袋数/基数 样品数量 产品包装标识 基础肥料 具有缓控释功能复 肥品种相关信息 抽样人员 1、 2、 (签字) 是否含硝态氮 是否为枸溶磷 企业代表 (签字) 抽样审查组抽样 免实地核查企业抽样 方式 备注 说明 请企业在实地核查合格后7日内将样品送达自主选择的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注: 1.执行标准为本细则要求该产品执行的标准。 2.复合肥料产品单元是否标注缩二脲警示语应在备注栏中说明。
第十五条 企业延续免实地核查符合要求的不进行实地核查,只进行产品检验。企业
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按抽样规则自行抽封样品,自主选择发证检验机构送样,同时将抽验单和检验委托合同报送审查组织单位,并对其所送样品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复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项目
表5-1 复合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指标 项 目 总养分(N+P2O5+K2O)的质量分数/% ≥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 ≥ 水分(H2O)的质量分数/% ≤ 粒度(1.00 mm~4.75 mm或3.35 mm~5.60 mm)/% ≥ 未标“含氯”的产品 ≤ 氯离子的质量分数/% d)c)b)a)指 标 高浓度 40.0 60 2.0 90 中浓度 30.0 50 2.5 90 3.0 15.0 30.0 质量证明书标明值 低浓度 25.0 40 5.0 80 标识“含氯(低氯)”的产品≤ 标识“含氯(中氯)”的产品≤ 缩二脲的质量分数/% ≤ a) 组成产品的单一养分含量不应小于4.0%,且单一养分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1.5%。 b) 以钙镁磷肥等枸溶性磷肥为基础磷肥并在包装容器上注明为“枸溶性磷”时,“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项目不做检验和判定。若为氮、钾二元肥料,“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项目不做检验和判定。 c) 特殊形状或更大颗粒(粉状除外)产品的粒度签有供需双方协议的可不做要求。 d) 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30.0%的产品,应在包装袋上标明“含氯(高氯)”,标识“含氯(高氯)”的产品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可不做检验和判定。 表5-2 硝基复合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指标 类别/指标 项 目 硝基型 总养分(N+ P2O5+K2O)的质量分数a,% 40.0 ≥ 硝态氮(NO3--N)的质量分数,% ≥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b,% 60 ≥ 水分(H2O)的质量分数c,% 2.0 ≤ 粒度(1.00mm~ 4.75mm)d,% 90 ≥ 氯离子的质量分数e,% 硫(S)的质量分数,% a硝硫基型 25.0 40.0 30.0 2.0 40 2.5 80 60 2.0 90 50 2.5 90 ≤3.0 >1.0 40 2.5 80 60 2.0 90 25.0 40.0 硝氯基型 30.0 2.0 50 2.5 90 >3.0 / 40 2.5 80 25.0 30.0 5.0 50 2.5 90 ≤3.0 / )产品应含氮、磷、钾中的至少两种养分,标明的单一养分应不小于4.0%,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1.5%。 b )包装容器上注明为“枸溶性磷”时,“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项目不做检验和判定。若为氮、钾二元肥料,“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项目不做检验和判定。 c) 水分以出厂检验数据为准。 )特殊形状或产品粒度可由供需双方协议确定。 e )硝氯基型产品:氯离子的质量分数≤15.0%的产品,应在包装袋上标明“含氯(低氯)”;氯离子的质量分数≤30.0%d 的产品,应在包装袋上标明“含氯(中氯)”;氯离子的质量分数>30.0%的产品,应在包装袋上标明“含氯(高氯)”;标识“含氯(高氯)”的产品,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可不做检验和判定。 表5-3掺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指标 项 目 指 标 总养分(N+P2O5+K2O)质量分数a)/% ≥ 35.0 水溶磷占有效磷的百分率b)/% ≥ 60 水分(H2O)的质量分数/% ≤ 2.0 粒度(2.00 mm~4.00 mm)/% ≥ 70 氯离子的质量分数c)/% ≤ 3.0 中量元素单一养分的质量分数(以单质计)d)/% ≥ 2.0 微量元素单一养分的质量分数(以单质计)e)/% ≥ 0.02 a) 组成产品的单一养分质量分数不得低于4.0%,且单一养分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的绝对值不得大于1.5%。 b) 以钙镁磷肥等枸溶性磷肥为基础磷肥并在包装容器上注明为“枸溶性磷”,可不控制“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指标。若为氮、钾二元肥料,也不控制“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指标。 c) 包装容器标明“含氯”时不检测本项目。 d) 包装容器标明含有钙、镁、硫时检测本项目。 e) 包装容器标明含有铜、铁、锰、锌、硼、钼时检测本项目。 表5-4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指标 指 标 Ⅰ型 Ⅱ型 总养分(N+P2O5+K2O)的质量分数 a/% ≥ 15.0 25.0 水分(H2O)的质量分数/% ≤ 12.0 12.0 有机质的质量分数/% ≥ 20 15 粒度(1.00mm~4.75mm或3.35mm~5.60mm)b/% ≥ 70 酸碱度(pH) 5.5~8.0 蛔虫卵死亡率/% ≥ 95 粪大肠菌群数/ 个/g ≤ 100 氯离子的质量分数c/% ≤ 3.0 砷及其化合物的质量分数(以As计)/% ≤ 0.0050 镉及其化合物的质量分数(以Cd计)/% ≤ 0.0010 铅及其化合物的质量分数(以Pb计)/% ≤ 0.0150 铬及其化合物的质量分数(以Cr计)/% ≤ 0.0500 汞及其化合物的质量分数(以Hg计)/% ≤ 0.0005 a 标明的单一养分含量不得低于3.0%,且单一养分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的绝对值不得大于1.5%。 b指出厂检验数据,当用户对粒度有特殊要求并签有供需协议时时,可不做要求。 c如产品氯离子含量大于3.0%,并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含氯”,该项目可不做要求。 项 目 表5-5缓释复合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指标
指 标 高浓度 中浓度 总养分(N+P2O5+K2O)的质量分数a,b,% ≥ 40.0 30.0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的质量分数c,% ≥ 60 50 水分(H2O)的质量分数,% ≤ 2.0 2.5 粒度(1.00mm~4.75mm或3.35mm~5.60mm),% ≥ 90 初期养分释放率d,% ≤ 15 28天累积养分释放率,% ≤ 80 a)总养分可以是氮、磷、钾三种或两种之和,也可以是氮和钾中的任何一种养分。 b)三元或二元缓释肥料的单一养分含量不得低于4.0%。 c)以钙镁磷肥等枸溶性磷肥为基础磷肥并在包装袋上注明为“枸溶性磷”的产品、未标明磷含量的产品、缓释氮肥以及缓释钾肥,“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的质量分数”这一指标不做检验和判定。 d)三元或二元缓释肥料的养分释放率用总氮释放率来表征;对于不含氮的缓释肥料,其养分释放率用钾释放率来表征。 e)缓释肥料产品应符合上述要求,同时应符合包装标明值的要求。如复合肥料、掺混肥料中的氯离子含量等。 表5-6缓释掺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指标 项 目 项 目 指 标 缓释养分量a,% ≥ 标明值 缓释养分28天的累积养分释放率,% ≤ 80 a) 缓释养分为单一养分时,缓释养分量应不小于8.0%,缓释养分为氮和钾两种时,每种缓释养分量应不小于4.0%。 b)部分缓释肥料的缓释性能应符合上述要求,同时应符合包装标明值和相应国家标准的要求。如掺混肥料中的氮含量、磷含量、钾含量和氯离子含量等。 表5-7控释复合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指标 项 目 指 标 高浓度 中浓度 40.0 30.0 60 50 2.0 2.5 90 12 75 总养分(N+P2O5+K2O)的质量分数a,b,% ≥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的质量分数c,% ≥ 水分(H2O)的质量分数,% ≤ 粒度(1.00mm~4.75mm或3.35mm~5.60mm),% ≥ 初期养分释放率,% ≤ 28天累积养分释放率,% ≤ a)总养分可以是氮、磷、钾三种或两种之和。 b)三元或二元控释肥料的单一养分含量不得低于4.0%。 c)以钙镁磷肥等枸溶性磷肥为基础磷肥并在包装袋上注明为“枸溶性磷”的产品、未标明磷含量的产品、控释氮肥以及控释钾肥,“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的质量分数”这一指标不做检验和判定。 d)除表中的指标外,其他指标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如复合肥料、掺混肥料中的氯离子含量等。 表5-8控释掺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指标 项 目 总养分(N+P2O5+K2O)的质量分数,% ≥ 控释养分量a,% ≥ 控释养分28天的累积养分释放率,% ≤ 指 标 35.0 标明值 75 a )控释养分为单一养分时,控释养分量应不小于8.0%,控释养分为氮和钾两种时,每种控释养分量应不小于4.0%。 b)部分控释肥料的控释性能应符合上述要求,同时应符合包装标明值和相应国家标准的要求。如掺混肥料中的氮含量、磷含量、钾含量和氯离子含量等。 表5-9硫包衣缓释复合肥料、硫包衣缓释掺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指标 % 项 目 指 标d 缓释氮养分量a ≥ 标明值 中量元素单一养分的质量分数(以单质计)b ≥ 2.0 微量元素单一养分的质量分数(以单质计) c ≥ 0.02 a)其缓释氮养分量应不小于4.0%。 b )包装容器标明含有钙、镁、硫时检测该项指标。 c )包装容器标明含有铜、铁、锰、锌、硼、钼时检测该项指标。 d)同时应符合包装标明值和相应国家标准的要求。核芯肥料主要有复合肥料和掺混肥料两种,这两种肥料产品均有相应强制性国家标准,细则也分别在表5-1和表5-2中详细列明了其生产许可证检验指标和要求。如复合肥料、掺混肥料中的氮含量、磷含量、钾含量和氯离子含量等。 表5-10脲醛缓释复合肥料、脲醛缓释掺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指标 % 项 目 指 标 缓释有效氮的质量分数(以冷水不溶性氮CWIN计) a ≥ 标明值 中量元素单一养分的质量分数(以单质计)b ≥ 2.0 微量元素单一养分的质量分数 (以单质计) c ≥ 0.02 a)肥料养分为两种或两种以上时,缓释有效氮(以冷水不溶性氮CWIN计)应不小于2.0%。应注明缓释氮的形式,如脲甲醛(UF/MU)、异丁叉二脲(IBDU)、丁烯叉二脲(CDU)。 b)容器标明含有钙、镁、硫时检测该项指标。 c)包装容器标明含有铜、铁、锰、锌、硼、钼时检测该项目指标。 d)同时应符合包装标明值和相应国家标准的要求。核芯肥料主要有复合肥料和掺混肥料两种,这两种肥料产品均有相应强制性国家标准,细则也分别在表5-1~表5-2中详细列明了其生产许可证检验指标和要求。如复合肥料、掺混肥料中的氮含量、磷含量、钾含量和氯离子含量等。 表5-11稳定性复合肥料、稳定性掺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指标 稳定性复肥3型 稳定性复肥2型 项 目 (同时含有两种抑制(仅含硝化抑制剂) 剂) 尿素残留差异率/% ≥ 25 —— 25 硝化抑制率/% ≥ —— 6 6 备注:同时应符合包装标明值和相应国家标准的要求。核芯肥料主要有复合肥料和掺混肥料两种,这两种肥料产品均有相应强制性国家标准,细则也分别在表5-1~表5-2中详细列明了其生产许可证检验指标和要求。如复合肥料、掺混肥料中的氮含量、磷含量、钾含量和氯离子含量等。 表5-12 无机包裹型复合肥料Ⅰ型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指标 稳定性复肥1型 (仅含脲酶抑制剂) 项 目 指 标 高浓度 40.0 2.0 90 90 低浓度 25.0 5.0 90 95 中浓度 总养分(N+P2O5+K2O)质量分数/% ≥ 30.0 水分(H2O)质量分数/% ≤ 2.5 粒度(1.00mm~4.75mm或3.35mm ~5.60mm)/% ≥ 90 核心包裹率/% ≥ 95 缓释氮占总氮的质量分数/% ≥ 40 表5-13无机包裹型复合肥料Ⅱ型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指标 项 目 指 标 高浓度 总养分(N+P2O5+K2O)质量分数/% ≥ 40.0 水分(H2O)质量分数/% ≤ 2.0 粒度(1.00mm~4.75mm或3.35mm ~5.60mm)/% ≥ 90 缓释氮占总氮的质量分数/% ≥ 50 核心包裹率/% ≥ 90 表5-14无机包裹型掺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指标 项 目 缓释氮的质量分数/% ≥ 中量元素单一养分的质量分数a(以单质计)/% ≥ 微量元素单一养分的质量分数b(以单质计)/% ≥ a)包装容器上标明含有中量元素时,检测该项指标。 b)包装容器上标明含有微量元素时,检测该项指标。 c)中未列明的指标,按包装标明值和GB 21633-2008执行。 第十七条 结果判定 中浓度 30.0 2.5 90 70 95 指 标 4.0 2.0 0.02 按规定的检验项目(见表5-1~表5-14)进行产品检验,全项检验结果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并与产品包装袋标明值相符的则判定该样品合格;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检验项目不合格,则判定该样品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检验报告
(一)发证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样品之日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具有缓控释功能的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应在收到样品4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6)一式三份(企业、发证检验机构、审查组织单位)。
(二)证书延续企业提供同产品单元6个月内(自检验报告签发日期起)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检验报告的,可免于该单元许可证产品检验。
第六章 证书许可范围
第十九条 企业申请的发证产品通过材料核实、现场实地核查和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
且符合通则和本细则规定要求的,由审查组织单位拟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报送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产品生产许可范围的判定原则及示例:
产品品种经实地核查合格,且样品检验合格,则证书许可范围为复肥产品ΧΧ单元ΧΧ品种,反之实地核查不合格或产品检验不合格,则该产品品种不合格,但不影响其所属产品单元其他产品品种。举例:如复合肥料单元中复合肥料品种实地核查合格,所抽样品复合肥料(高浓度)合格,则许可范围为复合肥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产品许可范围示例: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如表6。
表6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
产品单元 掺混肥料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企业申请产品 品种内容 掺混肥料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复合肥料 硝基复合肥料 缓释复合肥料 控释复合肥料 审查结果 掺混肥料 合格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合格 复合肥料 合格 硝基复合肥料 合格 缓释复合肥料 合格 控释复合肥料 合格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 掺混肥料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复合肥料 硝基复合肥料 缓释复合肥料 控释复合肥料 复合肥料 注:1.最终发证范围按同时满足实地核查和产品品种检验的合格范围确定。 2.如果企业申请的产品名称与产品细则中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名称不一致时,按产品细则中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名称发证。
第二十一条许可范围变更的补充规定
企业获证后,许可范围变更为增加产品单元或品种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企业增加产品单元的以及复合肥料产品单元增加产品品种的,按照通则和本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二) 掺混肥料企业在获证产品单元内增加产品品种的,不进行实地核查仅进行产品检验,抽封样按本细则第十四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复肥产品审查部联系方式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肥审查部设在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地 址: 上海市云岭东路345号 邮政编码:200062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联 系 人: 商照聪、房朋
第二十三条 本产品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产品细则自2016年10月30日起实施,原《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
细则(一)(复肥产品部分)》作废。
附件1
企业核查时准备书面材料清单
附件1-1企业生产复肥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 附件1-2企业生产复肥产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 附件1-3企业生产复肥产品生产场所示意图 附件1-4企业生产复肥产品生产设备表 附件1-5企业生产复肥产品检验设备表 附件1-6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 附件1-7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
企业名称: (盖章) 企业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审查组确认签字: 年 月 日
本清单内所有书面材料经现场实地核查确认后一式三份,企业、地方许可证主管部门、审查组织单位各一份,企业加盖骑缝章。
附件1-1
企业生产复肥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
第 页 共 页 企 业 申 请 填 写 内 容 企业名称 产品单元 (以框图+箭头方式表述企业生产该产品的实际工艺流程、并以“★”在相应的框图上表示关键质量控制点): 填写日期 工艺流程图 (企业填写) 现场核查后填写内容 经核查,该企业生产 产品上述生产工艺流程描述与实际相符,企业对关键质量控制点进行了识别,审查组予以确认。 审查组 核查确认 审查组签字: 年 月 日 注:1. 如产品单元生产工艺不同均应分别绘制; 企业代表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2. 如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应提交采用非典型工艺的说明:明示所采用的工艺流程、设备工装、加工制作方法等情况,陈述与典型工艺的主要差异(如有)。
附件1-2
企业生产复肥产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
序号 产品单元 生产设施名称 设施特征及用途描述 备注 (如、成品库、检验室、(包含对应本细则表2-1,满足其要求环境条件、水电等) 等情况) 注:企业多场所的均应填写;
附件1-3
企业生产复肥产品生产场所示意图
第 页 共 页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填写日期 (生产场所示意图,应标明其相邻特征道路、建筑物或单位方位、距离等) 审查组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代表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注:多场所的均应分别绘制;附件1-4
企业生产复肥产品生产设备表
序号 产品单元 关键零部件名称 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名称 规格型号 设备编号或生产或购置日期 其他 备注 注:多场所的均应填写,并在备注中注明生产场所;
附件1-5
企业生产复肥产品检验设备表
序号 用途 产品单元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及条款 检验设备名称 设备规格型号 设备编号 精度或测量范围 进货 过程 出厂 检验 检验 检验 备注 注:多场所的均应填写,并在备注中标明生产场所; 附件1-6
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
序号 姓 名 性别 岗位 职务/职称 学历 所学专业 身份证号 备注 填表说明:最高管理者、质量负责人、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操作工等,均应列入此表。附件1-7
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
序号 产品单元 技术文件/工艺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备注 注:企业根据本公司制定的文件管理规定按实际情况填写,审查组现场核实。 附件2
复肥产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单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应用说明
1. 本办法核查内容分为7大部分26条67款,应逐条款进行核查,并根据其满足程度和相关条款“备注”栏中给出的认定原则分别作出符合、不符合、建议改进。
2. 凡涉及到企业申请材料真实性、符合性问题的,均应判为不符合。
3. 凡涉及到企业的生产设施、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关键岗位技术操作专门人员等缺失问题的,或存在系统性、区域性、严重性问题的,均应判相关条不符合。 4. 每款核查内容逐个判断,并在对应的“是”或“否”的选项框中打“√”,凡在“否”的选项框中打“√”的,均须填写详细的不符合事实。
5.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经核查26条均未发现不符合,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6. 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实地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和改进项汇总表》。
1 申请材料 1)申请书填写的住所与营业执照是否一致; 2)实际生产地址与申请书填写的是否一致; 营业 是; 否: 是; 否: 1.经营范围是广义的概念,可按行业或大类分,只要涵盖申请许可证产品即可; 2.核查内容3)~5)款,任何一款为“否”,则结论为不符合; 3. 1)~2)款,若为填写错误允许勘误,此类情况不作为不符合。 3)实际生产地址与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是否 是; 否: 一致(实际生产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住所同地1.1 执照 址,若不同,该生产地址应工商登记或备案); 是; 否: 4)经营范围是否涵盖申请许可证产品; 是; 否: 5)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符合 不符合 2 质量管理职责 6)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设置相 是; 否: 组织2.1 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机构 员。 是; 否: 管理7)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2.2 职责 限和相互关系。 2.3 有效8)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实施 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并记录有关结果。 3 生产和检验设施设备 是; 否: 符合 不符合 建议改进 符合 不符合 建议改进 符合 不符合 建议改进 9)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和检验所需要的工 是; 否 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生产用厂房的地生产 面须硬化,生产设施设备无露天放置。 3.1 是; 否 设施 10)企业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按有关规定配备安全防护装置。 11)企业是否具有《细则》表3-1规定、与其 是; 否: 生产产品、生产工艺及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和工艺装备; 3.2 设备12)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工装 求。 13)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维护完好,运行正常。 定、与其生产产品、生产工艺及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成品出厂检验所需的检验仪器设备; 3.3 检验设备 15)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相关标准规定的检验要求。 16)检验仪器设备是否维护完好,运行正常,并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使用。 4 生产过程控制 产品17)是否规定产品标识方法,能否有效防止产 是; 否: 4.1 标识 品混淆、区分质量责任和追溯性。 是; 否: 是; 否: 1.核查内容9)款, 符合 不符合 建议改进 为“否”,则结论为不符合。 2.建议改进选项仅适用于10)款。 1.核查内容11) 符合 不符合 建议改进 ~12)款,任意款为“否”,则结论为不符合; 2. 建议改进选项仅适用于13)款。 是; 否: 14)企业是否具有《细则》表3-2和表3-3规 是; 否: 1.核查内容14)、15)和17)款, 符合 不符合 建议改进 任意款为“否”,则结论为不符合; 2. 建议改进选项仅适用于16)款维护和运行情形; 是; 否: 符合 不符合 1.核查内容19)款为“否”,则结18)现场检查产品标识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细 是; 否: 则和企业规定要求,标识信息是否满足可追溯性的要求。 是; 否: 19)产品外包装标识必须满足:产品名称必须按品种名称标注,不得使用容易导致产品混淆的商品名称,产品名称字号大于商品名称;标准要求的氯离子、缩二脲等警示性标识必须在显眼位置标注清晰;“生产企业”不得以“灌装商”、“授权生产”等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为产品为进口产品的字眼替代;不得出现全营养、智能等不科学或者无法科学证实的夸大效用的宣传语句。 是; 否: 建议改进 论为不符合; 2. 建议改进选项仅适用于17)和18)款。若17)和18)款均为否,则结论也为不符合。 3.记录现场抽查包装标识的3~5批次成品生产日期和批次,倒叙检查其出厂检验、生产过程控制等核查要点。 重点检查4.1记4.2 出厂检验 20)企业应按相关标准的要求,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书,并按规定进行包装和标识。 符合 不符合 录的3~5批次成品的出厂检验情况。 21)是否对不合格品的控制和处置作出明确规 是; 否: 定。 不合22)对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是否按规定进行 是; 否: 4.3 格品标识、隔离和处置,是否有效防止不合格品出控制 厂。 是; 否: 23)不合格品经返工后是否重新进行了检验。 4.4 工艺24)企业应制定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并管理 严格进行管理和考核。 是; 否: 符合 不符合 建议改进 核查内容21)~23)款任意两项为否,则该项为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核查内容24)~26)款任意两项为 是; 否: 25)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应按规定放置,并应防止出现破损或变质。 26)企业职工应严格执行工艺管理制度,按操 是; 否: 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 27)是否对每一关键质量控制点实际生产操作 是; 否: 情况进行监控; 是; 否: 4.5 过程监控 28)是否建立并保持了监控记录; 29)监控记录载明信息反映实际生产操作是否正确、稳定。 30)如果监控发现不正确、不稳定,是否及时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 过程31)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技术指标是否按规定进检验 行检验,并保留检验记录。 是; 否: 4.7 进货32)采购原材料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并保留检验 检验记录。 是; 否: 建议改进 否,则该项为不符合。 1.核查内容27)~30)款均为“否”, 符合 不符合 建议改进 则结论为不符合。 2. 重点检查4.1记录的3~5批次成品的生产监控 是; 否: 记录。 符合 不符合 建议改进 此项不适用 符合 不符合 建议改进 符合 不符合 重点检查4.1记录的3~5批次成品生产所用原材料检验情况。 1.重点检查4.1记录的3~5批次 是; 否: 4.6 采购33)是否制定了评价规定。不得使用未经证实 是; 否: 4.8 安全性的工业废弃物、城市垃圾、污泥、色素、控制 包膜材料、防结块剂等作为复肥生产原料。 34)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评价,并建立了合格供 是; 否: 方清单,核对清单是否涵盖了申请书中的原材料、生产设备供应商。 35)是否全部在合格供方采购。 是; 否: 建议改进 成品生产所用原材料采购情况。 2.超过4款(含4款)为“否”,则结论为不符合。 36)是否保存合格供方名单和供货记录。 是; 否: 37)是否有采购文件(如:计划、清单、合同 是; 否: 等)。 38)采购文件是否明确了验收规定。 是; 否: 39)采购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是; 否: 40)是否按采购文件进行采购。 5 人员能力 41)是否具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最高5.1 管理42)是否具有一定的产品技术知识; 者 43)是否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符合 建议改进 5.2 技术44)是否具有相关产品专业技术知识; 人员 45)是否熟悉相关产品标准。 是; 否 是; 否 符合 建议改进 是; 否 46)是否熟悉相关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 5.3 检验人员 是; 否 47)检验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和考核,并经授权; 符合 不符合 建议改进 多数检验人员操作不正确,则判不符合。 48)现场观察检验人员进行原材料检验、出厂 是; 否 检验,检验人员是否能够熟练操作,其操作是否符合检验规程,并正确作出判断。 是; 否 49)现场核查每一关键质量控制点实际生产操操作5.4 作情况,工人是否能熟练的操作,其操作是否工人 符合技术工艺文件的规定。 6 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产品50)是否有《细则》表2所列的与申请取证产 是; 否: 标准 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 相关51)是否有《细则》表2所列的与申请取证产 是; 否: 标准 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标准52)是否在其产品技术文件和生产中贯彻执行 是; 否: 实施 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符合 不符合 建议改进 超过2个(含2个)关键质量控制点工人操作不正确,则判不符合。 6.1 符合 建议改进 符合 建议改进 符合 建议改进 6.2 6.3 7 技术文件 53)是否绘制有工艺流程图; 54)是否与其生产实际相吻合; 7.1 工艺流程 55)生产工艺流程是否合理; 56)是否标明关键质量控制点; 57)关键质量控制点识别是否充分适宜。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符合 不符合 建议改进 超过3款(含3款)为“否”,则结论为不符合。 58)技术文件应具有正确性,且签署、更改手续正规完备。 是; 否: 59)技术文件应具有完整性,文件必须齐全配套。 技术7.2 工艺60)技术文件应和实际生产相一致,各车间、 是; 否: 文件 部门使用的文件必须完全一致。 61) 对于本办法表3-4和表3-5中识别和确认的关键质量控制点,现场核查每一关键质量 是; 否: 控制点,是否均编制有相关技术工艺文件。 62)技术工艺文件是否明确了具体的控制参 是; 否: 数,其参数是否进行适宜的验证并正确(须贯彻执行产品标准)。 符合 不符合 建议改进 超过4款(含4款)为“否”,则结论为不符合。 63)企业应制定技术文件管理制度,文件的发 是; 否: 布应经过正式批准,使用部门可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文件的修改应符合规定要求。 64)企业应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 是; 否: 是; 否: 销售7.3 管理65)企业应制定产品销售管理制度,建立销售台帐。 文件 是; 否: 66)是否对采购重要原材料进货检验(或验证)、生产过程检验、产品出厂检验作出规定。 7.3 检验文件 67)是否编制了检验规程,其内容是否完整正 是; 否: 确(应包括检验频次、检验样品数、抽样方式、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步骤、检验结果判定及处理)。 符合 不符合 建议改进 若无销售台账,则结论为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建议改进 两项均为“否”,则结论为不符合。 附件3
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和建议改进条款汇总表
企业名称: 产品单元: 序号 条款号 不符合程度 在选框中打“√” 不符合 建议改进 不符合 建议改进 不符合 建议改进 不符合 建议改进 不符合 建议改进 不符合 建议改进 不符合 建议改进 不符合 建议改进 事实描述 企业代表签字: 审查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审查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产品单元(产品证书明细内容): 审查组根据《复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__ _日对该企业进行了核核查 结论 查,共计核查出: 符合_____条、不符合 条、改进建议 条。 其他情况说明: 经综合评价,本审查组对该企业的核查结论是: 。(注:核查结论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姓名(签字) 审查组成员 企业负责人签字 单 位 职务(组长、组员) 核查分工(条款) 审查员证书编号 生产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编: 传真: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观察员(签字,如有): 年 月 日 审查组织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其他情况说明”栏中填写的内容为:企业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且不能体现在实地核查记录中的情况,如企业存在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核查的情况等。
附件5
(CMA章)、(CNAS章)、(CAL章)
检 验 报 告
报告编号:
产品名称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规格型号 受检单位 (与送样单上企业名称一致)
检验类别 生产许可证检验 报告日期 (以签发日期为准)
检验机构名称
注 意 事 项
1. 检验报告无“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2. 复制检验报告未重新加盖“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
效。
3. 检验报告无批准人、审核、主检签字无效,无骑缝章无效。 4. 检验报告涂改无效。 地 址:(检验机构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E-mail电子信箱:
××检验机构
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 共×页 第×页 产品名称 (按《产品送样单》填写) 产品品种 (按《产品送样单》填写) 受检单位 名称 生产单位 生产地址 抽样袋数/基数 (按《产品送样单》填写) (按《产品送样单》填写) (按《产品送样单》填写) (按《产品送样单》填写) 样品规格 (按《产品送样单》填写) 样品数量 (按《产品送样单》填写) 产品批号/生产日期 (按《产品送样单》填写) 抽/送样人员 (按《产品送样单》填写) 净含量 (按《产品送样单》填写) 到样日期 收到样品的日期 检验日期 样品描述 (对收到的样品基本情况作简单表述,如:样品的形状、完好程度等。) 检验依据 ╳╳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依据 检验结论 (按照XX标准和本实施细则对XX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均符合/XX项目不符合该标准和实施细则规定(XX规格XX等级)要求,判定该样品为合格/不合格。) 检验单位(公章或检验报告专用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试验室环境温度、湿度等 批准: 审核: 主检:
检验数据 共×页 第×页 复核: 检验: 附件6
本实施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
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变化对比表 新版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复合肥料 缓释复合肥料 控释复合肥料 硫包衣缓释复合肥料 稳定性复合肥料 脲醛缓释复合肥料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旧版 说明 复混肥料 复混肥料 复合肥料 复合肥料 缓释复合肥料 控释复合肥料 硫包衣缓释复合肥料 稳定性复合肥料 脲醛缓释复合肥料 无机包裹型复合肥料 缓释复混肥料 控释复混肥料 硫包衣缓释复混肥料 稳定性复混肥料 脲醛缓释复混肥料 无机包裹型复混肥料 掺混肥料 缓释掺混肥料 控释掺混肥料 硫包衣缓释掺混肥料 稳定性掺混肥料 脲醛缓释掺混肥料 无机包裹型掺混肥料 1 复合肥料 无机包裹型复合肥料 其他类型复肥 掺混肥料 缓释掺混肥料 控释掺混肥料 2 掺混肥料 硫包衣缓释掺混肥料 稳定性掺混肥料 脲醛缓释掺混肥料 无机包裹型掺混肥料 掺混肥料 删除所有发证规格 其他类型复肥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缓释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控释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3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硫包衣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其他类型复稳定性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肥 脲醛缓释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无机包裹型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注:本实施细则新列入发证的产品,自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无证查处公告之日起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附件7
产品标准变化对比表 序号 产品单元(新版) 产品标准(新版) 产品标准(旧版) 说明 1 复合肥料/掺混肥料 GB29401-2012《硫包衣尿素》 HG/T3997-2008《硫包衣尿素》 产品标准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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