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三年存量土地攻坚行动,我市存量土地去库存效果明显,土地市场供应得到保障,社会经济效益显著增加。为继续做好2020年盘活存量土地攻坚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释放土地库存、回笼占压资金、优化营商环境、消化存量土地为目标,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全年完成6项存量土地攻坚任务。其中:存量储备土地征收40宗963公顷(其中市本级13宗484公顷);处置“净地不净”土地31宗;处置闲置土地57宗280公顷;处置停缓建项目30宗;6月底前完成增减挂钩指标归还任务1004公顷;10月底前完成批而未供土地1328公顷,处置率不低于15%,全年完成批而未供土地1771公顷,处置率不低于20%(具体任务量及完成时间以省自然资源厅下达任务为准)。 二、责任分工
各区、县(市)政府是存量土地攻坚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制定攻坚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协调推进存量土地攻坚工作。
(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存量储备土地、净地不净、闲置土地、批而未供、增减挂钩等5项任务的督导工作;梳理疑难、受阻问题,提报市土地攻坚调度会研究解决;配合市绩考办完成绩效考核工作。
(二)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停缓建项目处置任务的督导工作;建立工作制度,组织研究处置政策,定期调度工作进展;负责协调管线排迁、市政设施拆迁等工作。
(三)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市政府关于存量土地攻坚工作议定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配合各区、县(市)政府履行司法强制搬迁手续;配合解决地块中存在的查封问题;负责司法协助等工作。 (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办理停缓建项目中由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及调整工作。 (六)市财政局。负责配合处理涉及退还土地价款等工作;负责市政府确定的涉及市本级资金等相关工作。
(七)市房产局。负责配合各区、县(市)政府做好直管公房补偿和注销工作;配合做好国有土地征收政策指导及强制搬迁等前期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等工作。 (八)市国资委。负责停缓建项目涉及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等工作。
(九)市金融监管局。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做好停缓建项目融资对接服务。 (十)市人防办。负责停缓建项目中人防工程的审批、验收等工作。
(十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停缓建项目处置中涉及的行政处罚工作。 (十二)市信访局。负责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并及时将问题反馈至相关部门。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工作机制。
1.建立专项问题调度机制。市和区、县(市)政府分别召开专项问题调度会议,研究推进攻坚工作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市政府组织召开的调度会由市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局负责跟踪落实情况;各区、县(市)政府组织召开的调度会由各区、县(市)政府负责跟踪落实情况。
2.实施挂图作战。市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局制定作战图,各区、县(市)政府制定项目推进鱼骨图,明确责任主体、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重点抓住和解决关键环节受阻问题,每周对完成项目进行标注,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
3.实施地块管家制度。各区、县(市)政府对存量攻坚地块(项目)逐宗明确地块管家,对于需要市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地块管家应及时反馈市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局;对于调度会议议定事项,地块管家要跟踪落实,确保顺利推进。 (二)加强督办考核。 1.完善催办、督办机制。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城乡建设局对市级协调会议研究的疑难问题,形成受阻问题催办单,就处理落实情况进行全程催办,实行销号制度。逾期未落实的,市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局会同市政府督查室组成联合督查组,进行现场督查,下发督办单,列入市政府督考工作。
2.攻坚排名、绩效考核。每半年对市内9区6项攻坚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新民市、辽中区、法库县、康平县参照执行),各分项任务完成率相加后除以任务种类数,得出攻坚工作综合平均完成率。综合平均完成率排名末位的地区,暂停下季度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省、市重点项目及民生项目除外,下同)。
单项考核:市本级存量储备任务全年完成率排名末位的地区,停止2021年第一季度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增减挂钩指标归还率排名末位的地区,暂停建设用地报批,直到按照部、省要求完成整改为止。
特殊考核: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在政府原因全部消除后,区、县(市)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本年度内项目未开工建设的,可按完成50%计得分;2019年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率达到15%的地区,在考核节点实际得分基础上,按照此项工作赋分的20%给予加分(只加分1次)。 (三)完善工作举措。 1.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推动存量储备土地攻坚。将存量储备土地攻坚重点放在市本级地块及剩余拆迁量小、资金占用量大、攻坚完成后可尽快出让的地块上。各区、县(市)政府要集中优势力量,实施重点项目攻坚,按时完成任务。
2.梳理问题,逐个破解“净地不净”工作难点。将“净地不净”攻坚任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类,分清主次矛盾,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与用地单位沟通,制定切实可行方案,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3.分类施策,有效推进闲置土地处置。以厘清政府和企业原因为突破口,以消除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为工作重心,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项目开工建设。对于政府原因造成且可以消除闲置原因的闲置土地,各区、县(市)政府应限期消除全部政府原因,同时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自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发建设(仅限办理一次);若到期仍未开工建设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收取土地闲置费或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4.多措并举,规范开展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各区、县(市)政府的重点项目优先选择批而未供地块,同时全面清查并处置无效用地批准文件,对“未供即用”基础设施类项目,协调相关部门抓紧办理供地手续。
5.分类梳理,全面完成增减挂钩指标归还。从建新地块入手,各区、县(市)政府对未实施征收、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的地块,采取撤销挂钩项目或核减用地指标方式处置;对于已建设或区、县(市)政府明确继续归还指标的地块,可通过异地购买指标、土地复垦方式处置。挂钩项目撤销后,建新地块已经建设的,尽快补办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6.“一楼一策”,加快盘活停缓建工程。各区、县(市)政府要认真研究解决办法,对需要突破法律法规解决的问题,提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对已复工的停缓建项目和在建项目要加强监管,避免再次停工或产生新的停缓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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