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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董事会决议,一人公司对外担保是否有效

2021-08-27 来源:画鸵萌宠网
未经董事会决议,一人公司对外担保是否有效

【案例】天泽公司向A银行借款200万元,普惠公司为该笔贷款出具担保函。普惠公司系一人公司,没有股东会,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担保应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借款到期,天泽公司没有偿还借款,A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天泽公司还款,普惠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普惠公司主张担保函未经董事会决议,系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应属无效。

法院最终判决,担保函无效,普惠公司对天泽公司不能偿还部分承担不超过二分之一的责任。

【法律分析】其一、根据《公司法》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应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有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本案中,普惠公司作为一人公司虽然只有一个股东,没有股东会,但也属于有限公司,应当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其二、根据普惠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经董事会决议通过。但本案中,普惠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董事会同意做出担保函,为天泽公司向A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属于越权担保。

其三、根据《民法典》五百零四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本案中,A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没有根据普惠公司的章程审查其公司相关董事会决议,股东决议,不属于善意相对人。故,如普惠公司未对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追认,则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担保行为无效。

其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十七条的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本案中,天泽公司与A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普惠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无效,应根据A银行和普惠公司是否有过错分配责任。

A银行没有审查普惠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决议等文件,普惠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为天泽公司提供担保。双方都存在明显的过错,所以,法院最终判决普惠公司应承担天泽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八条:“【相对人非善意时越权担保的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代表公司订立担保合同,非善意相对人请求有过错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处理。公司承担责任后,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担保合同无效等情形下的法律后果】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应当区分不同情况确定担保人应否以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债权人与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不得为保证人的人订立的保证合同被认定无效,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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