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06号)、《天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穗天委[*]56号)文件精神,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率,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年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49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年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288号),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令法规,坚持勤俭节约的方针,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添置(兴建)、验收、使用、管理、调剂直至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综合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达到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长、维护费用低、综合效能高的目标。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单位统一管理,合理调配,供、管、用相结合,发挥物尽其用”的原则。各级领导都要重视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各单位要有一位负责人分工负责这项工作,要明确专职固定资产管理的部门,做到责任明确,管理到位。
第四条根据管、用结合的原则,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任务是:
(一)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将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二)建立固定资产账、卡,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流失。
(三)重点做好精密、贵重仪器、大型设备及房屋建筑物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努力提高固定资产完好率。对损坏的资产要积极维修,不随意报废固定资产。
(四)审核申报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调拨、租赁、遗失、报损、报废、出售等变动事宜。组织固定资产的盈余调剂,报废回收处理工作。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作价
第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凡是自制、自建、单位捐赠(含个人捐赠)或无偿调入的财产及作为科研成果留用的仪器,经验收合格的,符合第五条规定的都要计价(估价)列入固定资产。
。
第八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其他固定资产。。
第九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作价记账:
(一)购建、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实际开支的工料费、调拨价、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汇兑差额,在资产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竣工决算之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支出或费用。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
(二)改(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
(三)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七)固定资产的大修、修缮和维护所开支的费用,购置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均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增添和验收
第十条增添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业务工作和发展规划的需要以及单位经济的可能,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配置,按第九条规定及时作价入账和交付资产管理部门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在购建、改(扩)建、调入、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时,必须组织验收,由经办人员按财产类别填写财产验收单并分别在发票上和验收单上签章,再交资产管理部门、财会部门(或库房保管员)验收。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有主管单位的,主管单位(下同)还应会同申请购建的单位共同验收签章。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登记入账。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固定资产类别、品名,由财务部门统一建账、核算,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统一建卡进行管理。按照“坚持制度,责任到人”的原则,明确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使用部门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账卡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
第十三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各单位应制定必要的技术管理制度。主管单位应组织专门技术小组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的技术检查,校验、维修及解决维护固定资产的必要条件,经常保持固定资产的完好和可使用状态。
对于房屋建筑物、汽车和10万元以上的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等,要建立技术档案,有专人保管。
第十四条管理人员对所管理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擅自使用、移动、修理、拆改、调换、借出、变卖等。
对于调出本单位的人员要令其及时清点个人使用的公共财产,并归还所占用的公有财产,且待资产管理部门核实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调动手续;经领导批准,允许物随人走的,应及时到区财政局办理固定资产划转手续。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固定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固定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区财政局有权予以调剂。拒绝调剂处置的,区财政局可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变动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对外调拨(含系统内调拨)、丢失、报损、报废、变卖等变动,都必须填报《天河区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过单位主管领导审核、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区财政局批准后方能办理。单位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凭区财政局批准的处置表及时调整登记。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由于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丧失效能的,按报损处理;由于长期使用确已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技术部门鉴定,按第十六条程序呈报审批后方可报损、报废。
(一)汽车、摩托车提前报废的,必须凭汽车检测站或公务汽车定点维修厂(有二级资质以上)出具的技术“签定书”办理审批手续。
(二)房屋因毁损、报废需拆除的,必须提供技术鉴定部门的“签定书”或区政府的批准文件,办理审批手续。
(三)大型专业设备、仪器等毁损、报废,须提供本单位技术部门鉴定材料或行业技术相关部门出具的技术“签定书”办理审批手续。
(四)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报废,必须提供天河区信息中心出具的技术“签定书”办理审批手续。
(五)对遗失或失窃及责任人意外事故(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必须提供公安局等相关单位处理报告书,提供对责任人处理的材料或有关理赔单据。
第十八条经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残值变价收入、转让收入等,按规定统一上缴区财政局。
第六章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非转经”的方式主要包括对外投资、联营、合资合作、出租、出借、内部经营等,以及经区财政局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作经营,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不影响本单位的正常工作,同时必须办理申报手续,填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按规定程序报区财政局审批后才能转作经营。
第二十一条根据我区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区属各单位的经营性物业统一移交区财政局集中管理。单位固定资产经批准转作经营后,应当同区财政局办理经营性资产移交手续,单位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依据资产移交协议及时调整登记。
第七章责任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要加强对各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履行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区财政局)在行政事业固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固定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固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固定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擅自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三)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固定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贷款通则》得到完善
扩大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适用主体范围
与《贷款通则》第二条规定的贷款人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相比,《办法》第二条将贷款人的范围扩大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即只要在中国境内从事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甚至外国银行在华分支机构,只要有权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均应接受《办法》的约束。
在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制订《贷款通则》时,尚没有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境内。《办法》将固定资产贷款的适用主体范围扩大到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充分考虑了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事实,适应了新的形势变化。
增加了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与《贷款通则》中有关借款人义务的规定相比,《办法》第十九条不但进一步补充和细化借款人的义务,而且特别强调了借款人的承诺义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保证条款,即“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而且承诺内容应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
保证条款是各国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调整对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借款人如果违反了保证条款,贷款人可以推定借款人构成实质性违约,在此情形下,贷款人可以采取加收罚息、停止发放贷款、立即或限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甚至解除合同等救济措施。
事实上,在实践中使用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一般也订有保证条款。例如,一般外汇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保证条款往往这样规定:(1)借方保证向贷方提交的所有材料或文件都是合法、真实、有效的。(2)借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款专用,不挪作它用。(3)借方保证按时向贷方提交使用贷款的有关材料(包括技改项目或工程建设进度的材料、设备进口或购置方面的材料、设备投入运行或工程完工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资料等等),接受贷方的监督和检查。(4)借方由于变更、改制、承包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关、停、并、转时,借方保证最迟于上述事件发生之前一个月以前通知贷方,并立即清偿与贷方之间的所有债务。经贷方同意,借方可将债务转移给接收单位或新设单位(在债务转移的过程中,借方应向贷方出示并送交其主管部门或发包方的发文或有关文件),但接收债务的单位必须与贷方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签字以前,贷方随时有向借方或借方接收人追偿债务的权利。
上述保证条款从表面看似乎比较全面、具体,但与《办法》的规定相比,在很多方面还是没有涉及。例如,贷款项目与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
事项,而且《办法》使用的语言更为精练、简洁,体现出了高度的立法技术。
特别规定了贷款人受托支付
在贷款合同履行方面,与《贷款通则》规定的“借款人自主支付”单一方式相比,《办法》在强调风险控制理念的基础上,对“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特别规定了受托支付方式,即“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并规定了相应的操作规则。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办法》的最大特色,是在新的信贷形式下采取的一项金融创新,是对《贷款规则》中规定的贷款发放形式的完善与补充,有利于减少固定资产贷款被挪用的风险,有利地堵塞了信贷管理环节的漏洞。
完善了借款人的提款条件
与《贷款通则》相比,《办法》对借款人的提款条件做出了更详尽的规定。例如,《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第二十五条规定“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及支付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约定条件”;第二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
借款人满足或实现提款条件是贷款人履行放款义务的前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若贷款人在进行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过程中发现借款人不符合上述提款条件,可视为借款人构成预期违约。在此情形下,贷款人有权按照合同法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不安抗辩权。例如,拒绝支付相应的贷款,甚至采取解除合同等救济措施。
扩展了贷款人贷款的评估范围
与《贷款通则》规定的对借款人资信状况的评估相比,即“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级可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办法》不但强调对借款人自身资信的评估,还将评估范围扩展到了对项目本身的评估,即第十二条规定“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并形成风险评价报告”。
相比《贷款通则》,《办法》对今后提升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金融机构科学、合理地配置信贷资源,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防范未来银行体系的系统性风险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细化了贷款人贷后审查制度
在贷后监管方面,《贷款通则》在第三十一条规定了贷后审查制度,即“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与《贷款通则》相比,《办法》针对《贷款通则》在贷后监管的不足做出了补充规定,明确提出了贷款人应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办法》特别要求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 要求贷款人建立完善的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体现了《办法》充分考虑了固定资产贷款符合项目贷款的一般特征,是提升金融机构风险控制能力的一大进步。尤其目前国内经济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背景下,《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助于金融机构科学、合理地配置信贷资源,为拉动内需的投资项目保驾护航。
最大亮点
与《贷款通则》第三条规定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和第四条规定 “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的信贷原则相比,《办法》第四条在总结各国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大胆吸收了《巴塞尔协议II》的立法宗旨,明确而简明地规定了两项新的基本信贷原则,即“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原则。更令人惊喜的是,“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原则始终贯穿于《办法》的全文,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以往立法所没有达到的高度。具体而言:
《办法》明确了贷款人对固定资产贷款实行全程监管的具体要求。《办法》明确规定贷款人内部应将贷款过程中各个环节,即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等进行分解,按照有效制衡的原则,将各个环节职责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岗位,并建立明确的问责机制。
《办法》特别强调贷款人对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或协议的有效管理,《办法》要求贷款人在合同或协议中应对控制贷款风险有重要作用的内容与借款人进行充分协商后做出具体约定。例如,《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办法》要求贷款人完善贷后风险控制和预警机制,着重强调动态监测的特色。为了克服金融机构普遍存在因不合理绩效考核导向所造成的“重贷前、轻贷后”的现象,《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贷款人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及时与借款人协商补充相应放贷条件和管理措施。”
总之,“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原则是《办法》的最大亮点,是对近些年我国金融资产显著增长、信贷资产规模迅速扩大状况的有力回应,这对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有效防范信用风险具有终极价值。
尚待明确的问题
总体而言,虽然《办法》较《贷款通则》做了大量的补充与改进,有利于保障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有效供给,加大金融对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但《办法》在对一些问题的规定上仍然不很明确,而且,在复杂多变的信贷市场中,银行业监管部门今后有可能面临更复杂的监管挑战。
《办法》的适用对象尚存疑问
。而且,如果固定资产贷款可以采取委托贷款、特定贷款甚至信托贷款的形式,则信托机构发放的信托贷款是否也应遵守《办法》。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固定资产贷款可否采取除自营贷款以外的委托贷款、信托贷款或特定贷款形式。
此外,根据《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办法》同样适用于房地产开发贷款,但《办法》没有明确界定出房地产开发贷款究竟采取广义概念,还是采取狭义概念,即是指商业性房地产开发贷款,还是包括了诸如一些非商业性的廉租房、图书馆、艺术馆、博物馆等由政府出资或支持的公共产品或者公益设施的开发与建设。
《贷款通则》关于借款人权利的规定能否并入《办法》并不明确
在借款人与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方面,《办法》出于“规范金融业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立法目的的考虑,主要规定了贷款人的义务,而在借款人权利方面几乎没有做出任何规定。 相比《办法》,《贷款通则》的第四章、第五章对借款人资格、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贷款人的权利做出详尽的规定。因此,今后如果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对借款人的权利没有做出约定,此等情形下,能否适用《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也需要有关部门对此做出明确的反应。
“分级蠕变”可能是银行监督管理机构今后需要密切监管的重点
《办法》规定的复杂信贷环节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金融机构的业务成本,为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减少信贷成本,借款人与贷款人在今后固定资产贷款实践中可能出现同谋行为,即有可能采取“分级蠕变”的手段,通过将项目分割成小项目或分批进行项目申报的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强制性规定。具体而言,将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的贷款资金分解为两笔贷款资金,或2%和3%;或1%和4%。也可以将一个超过500万元人民币贷款资金的完整项目分解成小于500万元人民币贷款资金的两个或多个项目。。如果对“分级蠕变”不能实施有效的监管,则《办法》就很难实现预期效果。
《办法》与《贷款通则》在适用上需要进一步协调
《贷款通则》是由人民银行制订的,而《办法》是由银监会制订的,从法律性质而言,二者都属于部门规章。因此,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难免存在规章的适用效力问题。例如,《办法》第八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表明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今后应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查。而《贷款通则》第十一条规定:“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这里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个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如果既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又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超过10年的自营贷款,此等情形下,贷款人究竟是去中国人民银行备案,还是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甚至需要到这两个部门办理备案。此外,如果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与人民银行对上述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的处理意见不一致时,究竟如何解决它们的意见冲突等,这些问题尚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与人民银行进一步协商解决。
金融机构应做的工作
根据《办法》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重新修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空政策的实际需要,保障信贷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和国计民生的重要项目中,金融机构在今后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时应遵守《办法》的具体规定,尤其应将《办法》规定的承诺条款并入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中。否则,不但可能影响到贷款人的权利,而且还可能影响到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的自身效力,甚至还有可能遭受到银行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制裁或经济制裁等行政处罚。
建立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操作流程
金融机构应遵守《办法》对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操作流程的具体规定,熟悉并掌握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操作流程,尤其是对有关信贷人员,应特别加强培养并提高他们在项目风险方面的评估知识与能力。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体制;管理对策
1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存在问题
1.1固定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不规范,固定资产没有固定的盘点时间,不能做到账实完全相符。一是购买货物记入固定资产方面,会计核算中固定资产科目记载的固定资产数值不能完整及时地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购买、报废状况,往往是固定资产购买人、使用人、入账人沟通不畅,有账无物或有物无账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账目无法与实际固定资产数量、金额相符;二是自行建造的房屋记入固定资产方面,由于财务竣工决算滞后或数据不准确,造成固定资产长期挂在“在建工程”和往来账户中,或录入信息不准确;三是其他单位调拨的货物记入固定资产方面,由于调拨手续不健全,无法记入固定资产,造成账外资产长期存在。第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核算制度限制多,使固定资产价值长期虚高,法律规定行政事业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按照原值记入固定资产,每年不能按照其正常的资产净值计提累计折旧,不能真实地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价值的实际变化情况,无法真实的体现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状况,无法正确判断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价值,固定资产价值虚高的情况长期存在,无法正确估计单位实际资产价值,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按时报废造成不利影响。第三,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不正规,处置不规范。首先,固定资产的重建和维修工程界限不清,为了规避增加固定资产,一些大型的资产主体重建改造分多形式进行,将大的工程项目分解成小的,视同维修工程,不做资产的增加。其次,有些行政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履行固定资产的盘亏、报废程序,擅自出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脱节,导致了部分固定资产流失。第四,一些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购买和修建没有预算和计划性,固定资产重复购置,分配不合理的现象众多。使得一些单位固定资产大量闲置,造成了固定资产的大量浪费,降低了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使单位资金也造成支出压力。
1.2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第一,一些行政事业单位领导重业务轻管理,认为财务工作主要是财务收支制度是重要的,固定资产可管可不管,固定资产购置回来放在单位,不丢失就算管理,“重财轻物,重购置轻管理”的思想长期存在,对资产的管理没有形成严格的监督约束机制。第二,没有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是由使用部门和办公室、财务管理等部门进行相互配合完成的,业务科室是固定资产的使用者,办公室是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者,财务部门是固定资产数量、金额的掌控者,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配合和相互的制约与监督,造成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缺乏制约系统和监督管理机制。业务科室使用固定资产不细心,丢失、损坏、管理人员更换不通知办公室,办公室不能及时掌握固定资产的状态,无法将盘亏、报废的固定资产数量、金额告知财务,固定资产的管理就将陷入管理混乱的状态。第三,行政事业单位无专门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多为兼职,人员还不能固定,缺乏相关的业务知识培训,缺乏对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心,没有绩效考核的要求,所以对固定资产工作不重视,无法做到真正对固定资产认真负责的管理。
2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存在问题原因
2.1忽视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性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多是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公益性的单位,固定资产有很多是上级部门无偿调拨的,上下级固定资产调拨手续不能及时履行,上级单位认为固定资产调拨下去任务就结束,下级单位认为固定资产是上级单位调拨的,我们没有投入资金,只是使用,不用对固定资产管理投入过多精力。致使这部分固定资产长期处于有人用,无人管理的状态,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2.2管理机构设置不健全
行政事业单位应该设置专门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指定专门的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严格执行管理制度。但是在实际中,常是办公室或财务科设置“兼职”人员管理着固定资产。很难明确各个部门职责权限,造成固定资产管理混乱。
2.3管理执法不够严格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擅自出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的,数量金额不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国有资产流失罪包含的罪名的,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现实中也很少有人受到处罚。没有起到预期的警示作用,应该加强法制宣传力度。
2.4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对于固定资产管理不够重视,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也不够完善,不能将管理制度纳入年末绩效考核中去,不能得到足够的重视。
2.5会计账目与固定资产实物管理脱轨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只记载固定资产原始价值,无明细实物数量、规格型号、使用部门、使用年限等详细信息,固定资产却由单位业务部门购置、使用和保管。由于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与核算部门不一致,相互沟通衔接不够通畅,导致固定资产的使用不规范、保管不妥当、清查不及时,报废程序不合法,账实不符的现象时有发生。
3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方法
3.1完善资产管理机制建设
行政事业单位应该制定适应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建立健全的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定,明确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责任,认真做到“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遵守固定资产分级管理的规定、做到“责任到人、物尽其用”。有明确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监督人,在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各尽其责,互相监督、互相配合,做到资产使用回复,保管得当,清查及时,报废合法。努力构建一个职责明晰的管理责任制,这样有利于资产的使用管理。
3.2落实资产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固定资产的种类也日益增加,固定资产的保管方法和保管期限也各有不同,事业单位要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要将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努力纠正在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管理不严、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要用健全的制度管理固定资产。
3.3固定资产盘亏、报废制度要规范
固定资产到达使用年限或未到达使用年限存在损失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要安装上级单位正常的盘亏、报废程序处理固定资产。不能私自处理、变卖固定资产。对于安装正常程序处理后的固定资产存在残值的,要及时上缴财政,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随着中国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新时代,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固定资产作为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管理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但是固定资产管理是一项繁杂、琐碎的工作,单位容易忽略其重要性,只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单位领导重视起来,齐抓共管,才能让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化、正规化,国有资产才能得到安全的保障,国有资产才不会流失,只要上抓下管,齐抓共管,固定资产管理会早日步入正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电力企业;固定资产;管理
1 引言
1.1 研究目的
资产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带给企业预期收益的生产资料。县级供电企业由于资产结构和分类复杂、价值大、分布地域广、变动频繁、更新快等特点,给电网资产运行、维护与管理带来很多困扰。由于近年来财务集约化管理的推进和ERP系统及财务管控的上线,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标准化、精益化、信息化管理,保证资产安全完整,配置科学合理是我们对资产管理的追求目标。
1.2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
;固定资产变动管理;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其中固定资产变动管理是重中之重,固定资产的变动指固定资产的增加和减少。增加包括购建、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债务重组取得、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盘盈及其他途径增加;减少包括资产的转让、出售、以资产对外投资、盘亏、毁损、报废、无偿调拨等。
2 管理现状
2.1 原始资料不规范、基础数据不健全
由于传统的管理观念较粗放,固定资产管理在财务管理中只注重价值管理,造成在资产卡片的登记上只注重金 额的登记,诸如座落地点、资产规格型号、责任人等基础信息不完善;部分资产存在“打包入账”的情况,但在资产清理时对打包资产又难以拆分,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不能做到一账、一卡、一物。基础数据不规范、不健全,难以适应ERP系统上线的要求。
2.2
以及历史时期财务人员更换原因和自身素质问题,对资产分类的理解不一,造成部分资产在分类上比较混乱,折旧年限上出现错误,严重影响了固定资产的分类管理。
2.3 资产管理意识薄弱,缺少业务流程化管理
受传统管理观念的影响,谈到资产管理有些部室会认为是财务部门的事情,在对资产管理的理解上侧重于价值管理,忽略了对资产的过程管理。当固定资产发生了变动,如一些技改工程的实施会导致旧资产的拆除报废或再利用等信息并未及时与财务部门沟通,或传递信息滞后,导致财务部门对资产处置和资产卡片的变更不及时从而造成账、卡、物不一致。在固定资产管理的各个环节缺乏相应的审批流程,资产管理大局意识不强。
2.4 农网资产与自有资产界线不明,资产管理混乱
自国网公司实施农网改造以来,除二期农网改造形成的资产归县局自有,其他各期的资产所有权都归省公司所有,但其维护管理权在县局,造成农网资产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在对农网资产后续的更新改造中,省公司并未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核算办法。又由于县局农电管理中一些人员素质偏低,对辖区内的农网资产和自有资产区分不清,造成一些农网资产的更新改造上报于自筹投资的综合计划中,从而会使一些农网资产会在县局自有资产中重复登记。以上原因导致农网资产与自有资产界线不明确,在资产权属管理上比较混乱。
3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研究对策
通过对以上资产管理现状的分析,以及为适应ERP系统和财务管控的上线要求,我们认为加强县级供电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迫在眉捷。为了使管理现状得以改善,建议如下:
3.1
。按网省公司要求,及时调整错误的资产分类、折旧年限等信息,使资产分类、资产名称、折旧年限和净残值率等内容与国网公司保持一致。
3.2 措清家底,对现有资产进行评估和清查
为更好地实施固定资产管理,要对现有资产进行统计评估与清查,以此为固定资产管理打下基础。成立资产清查小组,对现有资产进行彻底清查,将农网资产与自有资产权属问题理清;将自有资产盘盈盘亏情况进行登记,由中介机构介入对资产状况出具评估和清查报告,财务部门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对房屋、土地数量和面积进行盘查,对未办理权证的积极进行权证办理;为适应ERP上线要求,对打包入账的资产积极进行拆分处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分类正确无误,为资产上划打下良好基础。
3.3 合理界定各部门的管理职能,明确资产管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县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单位内部的固定资产管理职能进行合理界定,并配备相应的管理岗位和人员。建立流程与职能相结合的跨部门协作管理模式,提高县级供电企业管理层面和各个部门对固定资产的重视程度。财务部门可以作为牵头管理部门,并承担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职能,有关业务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工承担相关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职能,固定资产的具体使用、运行、维护、保管部门承担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管理职能,使各部门做到分工协作,目的明确。
3.4 实施流程化管理,加强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
由财务部门牵头与各业务部室讨论制定固定资产的购置、报废、处置、调拨、转移等资产变动业务审批流程,对固定资产实施流程化管理。统筹考虑资产的规划、设计、采购、建设、运行、检修、技改、报废的全过程,在满足安全、效益、效能的前提下追求资产全寿命周期成本最低,提高投资效益,提升专业化管理水平。
3.5 加强对在建工程的会计核算,确保资本性支出的预算执行
由于历史遗留或人员素质原因,导致一些工程的经营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未作严格区分,从而影响了工程成本的准确核算,造成转资资产原值不实。为确保资本性支出核算准确,应将在建工程的核算与全面综合计划和全面预算相结合,准确、合理的进行工程成本的核算并按时间节点要求编制工程财务决算,保证工程投资及时转资产。
3.6 积极推进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尽快适应基于ERP模式的资产管理
按照省市公司信息化建设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本单位资产构成、业务流程和生产经营特点等实际情况,将固定资产管理统筹纳入企业信息化系统开发、建设和应用。利用条码技术与软件相结合的方式能够很好地解决县级供电企业固定资产数量多、变动大、部门泛、价值高、使用周期长、管理难度大等问题,制定统一的固定资产代码体系,明确固定资产价值管理的细度标准,统一物资分类代码、生产设备分类代码与固定资产代码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等,实现固定资产的信息化管理以适应ERP系统的上线要求。
参考文献
[1] 任伟;发电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探讨[J];电力信息化;2004年11期.
[2] 钟璟毅;;电力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现状与对策[J];广西电业;2005年09期
[3] 吴小军;;也谈加强电力企业固定资产管理[J];科技创业月刊;2006年01期
关键词: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影响;措施
一、概述
(一)新制度下固定资产定义。新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指所拥有的单位价值在一千元以上且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实物资产,此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价值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大批量实物资产也应该划分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二)为真实反映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账面价值,新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应按照资产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将财务报表中应反映资产原值与折旧额。同时,新制度也对资产折旧所涉及的会计科目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新制度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影响
(一)新制度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采购入账管理的影响。新制度为了真实反映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购入初始价值,规定当捐赠、投资所增加的固定资产如无相关合同、发票证明其原始价值时,应使用该固定资产在同类市场的价格作为会计入账价值,以便事业单位可以真实反映单位资产价值总额,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同时,新制度也规定新购入固定资产应在剔除预计残值的基础上,根据资产预计使用年限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二)新制度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科目使用的影响。新制度为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与企业会计准则相衔接,便于报表使用者使用事业单位会计数据,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下设置“累计折旧”、“累计摊销”两个资产备抵科目,以反映事业单位资产折旧价值。同时,新制度下固定资产相关会计科目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可以更加科学、系统地设置固定资产会计账簿,为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本单位资产进行盘点、保管、对账提供方便。
(三)新制度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影响。新制度要求事业单位应在规范固定资产管理的基础上,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核,通过建立奖惩机制,以促使事业单位各科室及全体工作人员形成良好的固定资产管理观念。固定资产绩效考核还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后损益金额,以评价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部门对资产的日常管护成果,促使其养成保护国有资产的良好习惯。
三、目前我国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一)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职责划分不清。目前,我国多数事业单位缺少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或工作人员对资产进行日常保管、统计、报废处置及回收管理,导致财务部门掌握的固定资产账簿记录与实物数量不一致。例如,个别单位在对办公电脑或笔记本电脑进行更新后,未能及时将更换的旧电脑或笔记本电脑进行回收、统一处置,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由于事业单位未设立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专门管理,促使事业单位未能完全摸清本单位固定资产家底,极易造成资产重复采购或个别工作人员侵占资产现象的发现,无法保证事业单位资产安全、完整。
(二)忽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在传统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事业单位只重视固定资产采购申请及入账价值的确定,账簿只登记固定资产原值,未能根据固定资产的物理及内在损耗计提折旧,导致财务报表中反映的固定资产金额与其实际价值严重脱节,降低了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例如,个别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账簿登记办公电脑若干台,但由于该批电脑已使用5年以上且由于资产管理不善,已无实际使用价值,导致该事业单位未及时对报废资产进行清理,虚增固定资产价值。
(三)固定资产用途转换界线不清。由于国家对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产权登记、权属划转等方面有严格的规定,事业单位应严格区分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固定资产,以适应不同性质资产所应遵循的法律规定。但由于个别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混乱及工作人员的工作疏忽,使得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未严格区别经营与非经营性质,在办理产权登记、Y产权属转移等过程中未能选择正确的法律条文,极易导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被恶意侵占,同时也给事业单位增加法律风险。
(四)固定资产管理没有使用现代的固定资产管理软件。新制度规定:事业单位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应当作为无形资产核算。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对于固定资产管理,应该使用更加先进的资产管理软件。但由于某些单位管理技术手段更新缓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没有设置无形资产,而财务部门根据新制度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这样造成两部门对同一资产做出不同的分类,限于固定资产管理涉及部门的复杂性,相关的关系部门不够协调统一,固定资产的财和物两套管理系统各自孤立,各类别的固定资产存在差异,加上管理中存在数据处理不及时,造成固定资产账和实物账无法核对。
四、完善新制度下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措施
(一)提升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综合业务水平。一是建议事业单位聘请大学教授、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就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固定资产管理等内容进行培训,并通过考试、竞答等方式巩固财务人员及资产管理人员学习成果。二是通过建立固定资产管理业绩考核机制,给予资产管理人员精神与物质方面的奖励,以鼓励其严格按照新制度下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规范。三是督促事业单位各部门积极配合财务或资产管理部门工作,将固定资产购置、存放地点、报废等情况及时与财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以保证固定资产账实相符。
(二)强化固定资产管理意识。在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中,要强化管理者对固定资产管理意识,要充分认识到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对公共服务工作的保障和积极的推动作用,管理者要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在思想和意识上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落实到行动上,依据事业单位实际发展状况,建立和健全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规章,以此推动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得到良好的管理。
(三)加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监督。一是事业单位应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对固定资产采购申请、询价、审批、报废处置等流程设置风险控制点,以降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资产管理漏洞侵吞国有资产行为发生的机率。二是加强内部审计,对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设计、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保证事业单位各科室及工作人员能够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及资产管理办法,以督促事业单位提高资产管理水平,保证资产安全、完整。
(四)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内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议事业单位根据固定资产规格、型号及使用情况设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应包括资产购置、使用管理、报废处置等流程,制定详细的固定资产盘点制度,督促资产管理部门积极开展定期、不定期资产盘点,保证资产账实相符。同时,应对固定资产管理、财务及资产使用部门管理职责进行详细规定,避免各部门因制度漏洞互相推诿。
(五)加快固定资产的信息化管理。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事业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实行网络化管理,实现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使用部门网络一体化,使各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固定资产的流动性,避免固定资产重复购置、闲置,从而提高利用效率。为了适应新会计制度的要求,必须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促使他们尽快转变思维模式,掌握和熟练新会计制度的内容。同时还要对相关人员进行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培训,使其能够熟练操作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资产管理效率。
一、当前固定资产管理现状与特点
据*年底数据显示,房县局固定资产账面原值1292万元,其中:房屋建筑物类资产总额875万元,占总资产的67.72%;一般设备类资产总额413万元,占总资产的31.97%;其他类资产总额4万元,占总资产的0.31%。
从固定资产使用状态看:在用资产1140万元,占总资产的88.24%;闲置资产152万元,占总资产的11.76%。
从固定资产分布情况看:局机关资产868万元,占总资产的67.18%;管理一股资产93万元,占总资产的7.20%;管理二股资产30万元,占总资产的2.32%;计划统计股资产113万元,占总资产的8.75%;稽查局资产36万元,占总资产的2.79%;撤并4个分局闲置房屋资产152万元,占总资产的11.76%。
从资产分布特点来看:一是集中性。资产主要集中在城区,而城区占用资产为88%,机构收缩后除房屋外,资产管理相对集中。二是实用性。房屋及建筑物等不动资产与其他资产所占的比例基本符合实际,分别占67.72%和32.28%。三是合理性。局机关资产与其他单位资产基本合理,局机关资产占67%,人均占有资产5.1万元;其他单位资产占33%,人均占有资产3.5万元(不含闲置资产152万元)。
二、固定资产管理的实践
(一)强化了管理基础。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先后制定了《房县国税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规程》等系列制度,财务部门、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了固定资产明细账,对达到标准的物资严格依规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未达到标准的办公用品作为低置易耗品管理,资产购置、变动、处置严格按程序执行,杜绝资产漏记、错记等现象的发生,确保了固定资产数据的真实、完整、及时。保障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有序运行。
(二)监控了资产底数。建立了监察、人事、财务核算等部门监交体系,坚持实行调离岗位手续清,对调出、离退休、外出学习以及岗位变动等各类人员,规定必须到资产管理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同时,定期开展资产清理检查,通过四次大规模资产清查工作,保证了全局固定资产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真正做到了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有效地防止了资产流失。
(三)健全了信息网络。全系统所有资产全部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软件和网络版财务管理软件进行核算,还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单位、使用保管人员、存放地点信息字典库,在资产的进口环节即购置采购管理、中间环节的资源合理利用与配置管理、出口环节资产的处置报废等方面严格管理,实现了固定资产管理的集中化和网络化管理,有效解决了统计数据不及时、不准确和资产闲置浪费的问题。
三、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资产管理观念淡簿。个别单位和少数干部存在“重钱轻物,重购轻管,前清后乱”的现象,对资产管理不十分重视,认为固定资产是大宗物品,只要购置了,大家都看得见,摸得着,谁也不敢随便拿走,且行政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只核算使用价值,不核算经济价值,这种想法导致思想上忽视固定资产管理。
(二)资产账目不准不实。有的单位固定资产台账不完善,存在账实不符、时间不清、品名不明、金额不准等问题;对新购置、新调整的资产没有及时入账或不入账;对每年清理中的盘盈盘亏的资产不及时调账;对报废、转让、借用给其他单位的资产没有及时报告县局,造成资产账目不实。尤其是省、市局对口调拨配置资产,如稽查、计统、财务、信息中心等部门调配或奖励的专用设备,多数资产调拨单没有随同设备传递,没有配备清单,也没有调拨单,经办人员领取后未登记就直接使用,很容易造成资产的私占和流失,也容易造成财产调换。
(三)资产增减缺乏监督。有的交接不办手续,有的增加不入账,有的处置不销账,有的变动不调账,账账不符,账实不符,心中无数,家底不清。对个人使用和保管的资产,如办公桌椅、棕床、USB盘等资产,因工作变动而“物随人走”,部分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凭印象移交而不进行实物核对,造成事后相互扯皮。
四、规范固定资产管理的建议
针对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应当采取多种措施,严格执行资产账物管理规定,促进资产规范化、精细化管理。
(一)树立“三种观念”,增强管理意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需要各职能部门工作衔接和配合,不仅是财务部门对价值的核算的控制,它需要各相关职能部门通力合作。为此,要树立资产就是资金的观念,克服“只管使用,淡化责任”的错误思想,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管理意识;要树立盘活就是增效的观念,把现有的财产盘活,变“死财产”为“活宝贝”,科学利用闲置资产,增强资产使用效率;要树立监督就是管理的观念,推行民主公开的监督管理机制,定期通报资产清查情况,将资产管理好、监督好、使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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