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酒店奖惩的依据、标准和程序,使奖惩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员工的行为,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更好的工作业绩,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制定奖惩制度及执行奖惩行为时,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奖惩有据的原则。
(二)奖惩及时性原则。
(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五)有功必奖,有过必惩的原则。
第三条 员工因工作优秀或业绩突出,给予员工精神或物质上的奖励,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员工的业绩未达到岗位职责要求及岗位考核标准,或员工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时,应给予惩戒,规范员工的行为准则,争取创造更好的业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酒店全体员工。
第五条 人事部负责组织全体人员奖惩行为进行监督,并负责组织处理重大奖惩事件及奖惩申诉。
第二章 奖励规定
第六条 奖励的方式分为行政奖励和经济奖励。
(一)行政奖励包括口头表扬、嘉奖、记功、记大功。
(二)经济奖励包括加薪、发放奖金。
第七条 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部门负责人在例会、晨会上进行口头表扬:
(一)在工作中积极肯干,认真负责,超额或出色完成工作任务者。
(二)在工作中团结协作、帮助他人者。
第八条 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嘉奖,或颁发奖金30-200元,奖金随当月工资发放。
(一)工作努力、业务纯熟,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二)做出对社会有益的行为,个人行为受到社会赞同和舆论表扬者;拾金(物)不昧者(价值1000元以上)。
(三)对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改进管理,经采纳产生一定成效者。
第九条 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功,并颁发奖金200-1000元,奖金随当月工资发放。
(一)通过自身努力,避免了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和设备设施事故者。
(二)对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重大贡献者。
(三)在业务竞赛、年度评比中成绩优秀者。
第十条 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功,并颁发奖金1000-3000元,奖金随当月工资发放。
(一)检举揭发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为公司挽回形象或财产损失者。
(二)遇有灾变或意外事故,能够奋不顾身,不避危难,极力抢救并减少公司损失者。
(三)在产品开发、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重大成果者。
第十一条 奖励程序:
(一)员工发生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奖励行为,由其所在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填写《奖励申请表》,提交给行政部。
(二)行政部对所提出的奖励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如属实则组织相关人员对奖励方式进行讨论确定,并将相关资料提交上级审批;如不属实则向提出部门回复意见。
(三)所提报的奖励事项通过审批,由行政部与受奖励员工进行沟通,执行奖励。
第三章 惩戒规定
第十二条 惩戒的方式包括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两种。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的事项不在本惩戒标准之内,按有关法律法规将当事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经济处罚包括:收缴违纪所得、经济罚款、降薪、扣发当月奖金、赔偿损失。
(二)行政处罚包括:口头警告、通报批评、记过、降级或降职、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三条 员工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者,进行口头警告,并按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由部门负责人在例会、晨会上提出。
(一)一个月内发生不遵守员工日常行为规范之规定行为3次以上者。
(二)工作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事情者。
(三)因个人疏忽,造成工作差错,未造成经济损失或后果者。
(四)工作中不听从领导指挥、不与同事协作者。
(五)私自留客在食堂用餐、留客在员工宿舍留宿者。
第十四条 员工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者,进行通报批评,并处以30-500元罚款。
(一)发生漫骂同事行为者。
(二)损害客人利益,引起客人有效投诉者。
(三)工作时间内打扑克、下棋、睡觉、干私活者。
(四)违反安全守则,不按工作程序操作,未造成后果者。
(五)工作中不服从上级的安排、指挥,或阻碍同事工作不听劝阻者。
(六)擅自动用消防设施设备者。
(七)随意改动或毁坏班次表、公告栏中张贴的规章制度、文件、布告、通知、通报者。
(八)发生打架斗殴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九)因自身原因造成公司声誉不良影响情节轻微者。
(十)因工作失职,造成公司财产1000元以下损失者。
第十五条 员工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记过处分,处以罚款500-1000元。
(一)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与或不积极采取措施,致使公司受到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经济损失者。
(二)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司财物损坏、丢失,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达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经济
损失者。
(三)一年之内受到两次通报批评行为者。
第十六条 员工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罚款1000-3000元,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 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五天(含)以上者。
二) 玩忽职守,致公司蒙受经济损失达5000元以上者。
三) 对下属正常申诉打击报复经查事实属实者。
四) 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团体秩序者。
五) 泄露公司秘密事项,对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害者。
六) 滥用职权,恣意挥霍公司财产造成20xx元以上经济损失者。
七) 偷盗、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经查属实者。
八) 工作中对外交往时索贿、受贿,收取回扣者。
九) 在公司内煽动怠工或罢工、造谣惑众诋毁公司形象者。
十) 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十一) 在职期间刑事犯罪者。
十二) 伪造或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严重损害公司权益者。
十三) 年度内累计记过两次者。
十四) 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十五) 工作时间酗酒闹事、聚众赌博者。
十六) 故意损坏公司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十七) 携带公安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危险品入公司者。
十八) 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者。
十九) 虚报业绩、瞒报事故的而蓄意妄取成绩、荣誉和个人私利者。
二十) 订立劳动合同时使用虚假证件,或隐瞒简历者。
第十七条 员工因违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责任并按规定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惩戒程序
(一)任何部门都可根据员工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或通过其它员工检举投诉的资料,向人事部提交《惩戒申请表》。
(二)行政部接到《惩戒申请表》,按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取证。
(三)行政部审核总经理批示后,与当事人进行沟通,由当事人在《惩戒申请表》》签字确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行政部拟定,总经理签发。自签发之日起执行,原类似制度自行废止。
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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