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由主管副院长和相关职能科室及临床医技科室相关人员组成。
二、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
三、医疗设备管理处为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 四、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负责年度设备购置预算计划的可行性论证,制定、修订和监督执行设备管理的有关制度。
五、主任或其委托人为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出席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数的三分之二。
六、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医疗设备管理处人员做好会议记录,主任可决定临时召开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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