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由未来不确定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加以证实。常见的或有事项有:商业票据背书转让、未决诉讼、未决仲裁、产品质量保证(含产品安全保证)。本文论述了将或有事项确认为负债的原则及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或有事项 原则 披露 会计处理
或有事项是企业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而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由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或有事项可分为或有负债及或有资产两类。其中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此事项一般不应在会计报表的附注中披露。 一、或有事项会计处理的原则
一般而言,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稳健性原则。这是对不同类型的或有事项进行会计处理时必须首先遵循的原则,即要求充分预计可能的费用和损失,不预计可能的收益。也就是说,对可能的或有损失予以确认,而对或有收益不予确认,以利于企业保存财务实力。
2.重要性原则。对重要程度不同的事项进行区别对待和处理,或有事项的重要性可由其相对金额的大小和其发生概率来判定。运用重要性原则时,对很有可能发生、合理可能发生和不太可能发生的事项要分别处理。
3.集中反映的原则。或有事项应在报表中进行集中反映,使投资者能一目了然。如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在报表的附注中专列“或有事项”项目要求披露以下内容:很有可能发生但不能合理估计其金额的或有损失,应在报表的附注中披露;合理可能发生的或有损失,不论其金额是否可以合理估计,应在报表的附注中披露;不太可能发生的或有损失(为他人债务担保除外),可以在报表附注中披露,也可以不作处理;为他人债务的担保,无论其发生可能性大小,均应在报表的附注中披露。这样处理可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实用性,方便信息使用者分析参考,防止决策失误。
二、将或有事项确认为负债的前提条件 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如果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企业应将该或有事项确认为负债: 1、确认为负债的或有事项,应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承担的现时义务。
2、确认为负债的或有事项,在履行时应很可能(发生概率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因或有事项承担的一些义务。
3、确认为负债的或有事项的金额应能够可靠地计量,如果对相应的现时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则不能将其确认为负债。 三、确认为负债的或有事项的金额计量
确认为负债的或有事项的金额应体现稳健性原则,总体上来说应是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最佳估计数可分两种情形来确定:企业因或有事项而确认的负债的金额,应是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最佳估计数的确定方法如下:
(1)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区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该区间的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
(2)如果所需支出不存在一个金额区间,则最佳估计数应分别情况处理:①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②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各种可能发生额及其发生概率计算确定(即计算加权平均数)。 四、被确认为负债的或有事项的披露 1、或有事项已确认部分的披露
(1)在资产负债表中,对或有事项确认的负债(即“预计负债”)应与其他负债项目区别开来,单独反映;同时,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各项预计负债形成的原因及金额作相应披露。
(2)在将或有事项确认为负债的同时,应确认一项支出或费用。这项支出或费用在利润表中不应单列项目反映,而应与其他费用或支出项目(如“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合并反映。
2、或有事项未确认部分的披露 (1)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不能同时符合以上3个条件,企业不应将其确认为负债,就成为或有负债。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
(2)或有负债披露的基本原则是,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一般不予披露。但是,下列情况一律披露:①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②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3)对于应予披露的或有负债,企业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内容:①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②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③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4)有时,充分披露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信息可能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此时,企业只需披露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形成原因。
(5)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有资产作为一种潜在资产,不符合资产确认的条件,因而不予确认。一般情况下,或有资产不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则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3、在担保涉及诉讼的情况下:如果法院尚未判决,企业应向其律师或法律顾问等咨询,估计败诉的可能性,以及败诉后可能发生的损失金额,并取得有关书面意见。如果败诉的可能性大于胜诉的可能性,并且损失金额能够合理估计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将预计担保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如果企业已被判决败诉,则应当按照法院判决的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如果已判决败诉,但企业在上诉,或者经上一级法院裁定暂缓执行,或者由上一级法院发回重审等,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已有判决结果合理估计可能产生的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4、企业当期实际发生的担保诉讼损失金额与已计提的相关预计负债之间的差额,应分别情况处理:
(1)企业在前期资产负债表日,依据当时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证据,预计了负债,应当将当期实际发生的担保诉讼损失金额与已计提的相关预计负债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
(2)企业在前期资产负债表日,依据当时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证据,本应当能够合理估计并确认和计量因担保诉讼所产生的损失,但企业所作的估计却与当时的事实严重不符(如未合理预计损失或不恰当地多计或少计损失),应当视为滥用会计估计,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3)企业在前期资产负债表日,依据当时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证据,确实无法合理确认和计量因担保诉讼所产生的损失,因而未确认预计负债的,则在该项损失实际发生的当期,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总之,或有会计事项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事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经营活动越来
越复杂,其内容和范围不断扩展,对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以及经营决策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企业财会人员应不断提高对或有事项会计问题的理论认识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强化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更好地为信息使用者服务。同时,在会计上充分反映或有事项,尤其是或有负债,还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忧患意识,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和市场适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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