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7日,在老师的带领下,2011级法律硕士学生观摩了兰州中院对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办公室与甘肃三森美居博览有限公司“名称侵权纠纷案”的庭审。该案由院长任建国担任审判长,该院审委会委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包括学生共300余人参加这次实践对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增长具有很高的指导性,也为我们以后的工作开展提供了有益借鉴。
案件基本情况及审判结果:
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以下简称兰洽会)自1993年以来,已成功举办17届,成为西部地区主要的投资贸易洽谈会之一,其名称已具有极大的影响力和商业价值。2010年,兰洽会成立兰洽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兰洽办)。2011年4月,兰洽会执委会发布通知,要求兰洽会专业展会必须按要求向兰洽办进行申报、审核,未通过审核或者未经审批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冠名“兰洽会”举办和承办各类专业展会。同时还规定,承办冠名专业展会要缴纳冠名费,并在执委会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2011年第17届兰洽会在兰州举行期间,某家居公司在未向兰洽会执委会申报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第17届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家具建材展馆”名称开展商品经销活动,在其销售场馆内大量悬挂、张贴促销广告画,并通过各媒介登载促销广告进行宣传,还印制销售广告宣传册广为散发。针对其侵权行为,兰洽办曾于2011年7月9日向其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害,并在登载侵权广告的报纸上以相同的版面进行事实澄清,消除不良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但该家居公司未予答复。为此,兰洽办将家居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50万元经济损失。 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该家居公司作为在兰州从事家居建材经销的大型企业,违反诚实信用的民事活动原则,置兰洽会执委会的明文通知于不顾,在兰洽会举办期间未经该执委会审批,擅自使用极具商业价值的兰洽会名称开展商品促销等活动,其行为已侵犯了兰洽办享有的专有名称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家居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并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各媒体显著位置刊登声明。
一审宣判后,家居公司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认定兰洽办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没有事实依据为由提起上诉。 在7日的庭审中,双方经过质证、辩论后表示对案件的事实没有异议,家居公司后提出愿意赔偿兰洽办经济损失5万元的调解方
案,但拒绝公开道歉。兰洽办表示该家居公司作为侵权人就必须付出侵权代价,其没有调解的诚意,因此不接受该调解方案,请求法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于兰洽办不接受调解,家居公司当庭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法庭经过合议后认为,家居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庭当庭宣判准予家居公司撤回上诉。
这就是案子的基本情况,从这次实习中,我感受到:
司法,正如正义女神手中提着的那架天平一样,它是一个社会的稳定器。在一个被人类追求的健康社会中,这架天平不仅仅用来衡量和判断每一个个案之中的冲突与矛盾,同时,它还象征着这个社会所景仰和期盼的正义底线。法律的天平意义是如此重大,所以掌控着这架天平的是代表着圣洁、智慧与崇高的女神。无论东方还是西方,也无论是被神选做代言者的祭司们,还是本来就是天神下凡的皋陶与他的独角兽,那些最早主持着司法的人在传说中都充满了神性。到了现代,神话破灭,法官也早已经复归为一个个肉眼凡胎的常人。但是,在身披法袍走上法庭之后,法官仍然要手持法律的权杖,接受芸芸众生的诉求与期盼,平衡各种利益的冲突,对抗各方的压力与诱惑,面对全社会的是非指责与评判,由此履行为法代言的天职。而在转身走出法庭之后,步人人群,他又默默地回归为一个平凡人。正义的天平仍然放在法官的肩膀上,但天平之下的不再是神,而是一个个凡人。这就是一个尘世法官需要不断面对的最大困境。
在具体案件中,庭审是法院审判工作的中心环节,也是法官裁判纠纷的重要形式。每个案件各不相同,纷繁复杂,因此法官应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从提高案件质量入手,从维护群众利益出发,既要突出审判工作的及时性、高效性,又要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期收到法制宣传和服判息诉的双重效果。本案法官先从分析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入手,是十分正确的。然后法官问到关于本案诉讼主体是否合格等方面的问题,问得十分细致而且与本案密切相关,体现了法官的审判水平。法官是公平和正义的主持者,面对当事人双方各有理由的激辩,法官要作出合法裁判,这本身就是对法官能力的考验,可见作为一名法官,不仅要求有精湛的法律技能,更应该丰富的生活阅历。
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一定要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当事人不出庭的案件,一定要详细了解案件的事实部分,避免法官问到案件的事实情况时,律师只能尴尬地回答“不太清楚”“我回去问一下”。我们年轻律师更应该避免出现这种情
况,因为我们在执业初期虽然存在一定的优势,但也面临巨大的困境,一定要注意案件的每个细节问题,把每个案件竭尽全力做好,赢得当事人的信赖,这样我们就会与我们的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同时在当事人中树立了良好的“口碑”律师的辩论发言应紧紧围绕着案件争议焦点和庭审调查的重点进行,本案律师在这方面做的还不错,庭审中该案紧紧围绕兰洽会办公室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进行。答辩双方从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同时还援引确切的依据以支持自己的观点,但没有反反复复重复自己的论点,因为重复很可能会使法官感到厌烦,而且浪费了庭审的时间。辩论发言切中要害,具有针对性,论证要准确,反驳要有力,观点要鲜明,逻辑要严密。这也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能够让我看到自己的不足,认识到培养敏锐的洞察力和说服力的重要性。
这次庭审实践对于我们偏重实务的法律硕士在读学生来说是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我们更加直观的了解到了庭审程序,把书本上学到的知识与实际观摩的情况相结合,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程序的相关规定。从而进一步巩固了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了重要的基础。旁听庭审也是一个学习的好方法,我深刻地体会到: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它仅有基本的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它更需要的是实务操作、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作一名法官不仅需要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更需要有崇高的法律素养。作为刚跨入法律学科的我们,我们有激情、有干劲,但是我们在拥有这些年轻财富的同时,缺乏经验与理性是我们的致命弱点,我们有时对于案件的庭审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有时过于感性和头脑发热,甚至会因为当事人情绪的波动而产生恻隐之心,这些都是我们在法律职业化的过程中需要克服与避免的我们还需要一个冷静的头脑和一颗正直的心,我们的心中必须时时都有一杆天平,公平与正义是我们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我们永远的精神目标和价值追求!
我觉得参加这样的法庭庭审活动让我感觉很有益处,它不仅将我们在课本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现实中,同时也有机让我们将实践和理论相结合,相辅相承,更加有利于我们对课本知识的掌握,有利于一些难点、要点的加深印象,消化吸收。通过这次庭审活动,我也觉得本来枯燥无味的课本内容变得有趣、生动起来,正如别人说:“死读书、读死书”是没有用的。就应该把课本知识利用实践的机
会相结合,这样学习起来,才会轻松、易懂,事半功倍,自然也会对法律专业产生浓厚的兴趣。所以说,校方组织的这次活动非常有意义,且应该不定期的组织类似的活动,让更多的同学参与其中,学习到更实用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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