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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裁决撤销事由有哪些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收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关于仲裁大家应该都有一定的了解,仲裁是为了解决问题,确保纠纷得到很好的解决。矛盾纠纷有的时候也会发生在国与国之间,这就涉及到涉外纠纷,针对涉外纠纷需要进行涉外的仲裁,得到一个裁决的结果。但是如果想撤销裁决的结果,就必须有合理的涉外仲裁裁决撤销事由,但是具体的有哪些事由,可以到本文进行了解。
一、涉外仲裁裁决撤销事由有哪些
仲裁法对于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并未直接规定具体的理由,而是援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从规定来看,我国法院对涉外仲裁裁决一般只进行程序审查,而不审查裁决的实体问题。但是,在审查范围上完全重复了民事诉讼法“不予执行异议程序”的现成规定,而且许多内容存在不确定和遗漏的地方。
1、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这与国外仲裁法相比,缺少了“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没有仲裁协议”与“仲裁协议无效”是两个并不完全等同的概念。前者属于事实判断,后者属于法律判断。另外,两者举证责任的负担也不同。若要证明前者,应由声称存在仲裁协议的另一方负举证之责;而要证明后者,应由提出撤销裁决的一方证明该项仲裁协议的订立存在仲裁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对于这项撤销理由宜表述为:“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它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这项撤销理由的内容比较明确,但也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主体问题。这里的“被申请人”宜解释为“申请人”。因为在撤销裁决的程序中,显然应当是申请人对撤销裁决的请求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在逻辑上说不通。二是“由于其它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作为撤销理由,这一条款似乎包括“受到侵害的一切情形”,故应对其加以限制。只有在其受侵害程度很严重而不可容忍时,才能认定。
3、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尽管这两种情形都是仲裁庭审理了本不该审理的事项,但是两者的性质截然不同。前者与国家法律不悖,只是当事人并未
授权,而仲裁庭审理了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争议,则属于违反国家强行法的行为。对这两项理由,应指出两点:第一,在越权审理的情况下,假如裁决的事项可以相互分离,应予以撤销的仅是“超越仲裁协议范围所作出的部分裁决”而并非整个裁决。而在无权审理的情况下,因裁决与强行规定相抵触,整个仲裁裁决归于无效,故应撤销整个裁决。第二,关于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情形,属于争议的不可仲裁性问题。各国法律都规定应由法院来认定之,而非当事人举证之事项。我国法律将其列为由当事人举证的情形,似有不当。
4、关于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是否适用公共秩序条款的问题。对于涉外仲裁裁决,仲裁法第七十条并未援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有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这是否意味着我国法院对涉外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不适用社会公共利益条款?从法律本身的规定来看,应该是肯定的。但是,公共政策是各国通用的制度,即使立法没有关于公共政策的条文,也不影响法院在必要时适用公共政策。同时,仲裁庭确实有可能作出违反公共政策的仲裁裁决。因此,今后修订仲裁法时应明确规定这一撤销理由,并处理好与民事诉讼法的协调问题。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要从严掌握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 二、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含义
仲裁涉外裁决撤销,是指对于有符合法律规定情况的涉外仲裁裁决,经当事人提出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在审查核实后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行为。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确立,是我国仲裁法律制度建设的一大进步,但还存在许多立法上的问题和实践上的不足,与国际上的通行规定和做法尚有距离,本文主要对如何完善我国的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制度进行研究。
1、撤销仲裁裁决是管辖法院的行为,仲裁机构无权撤销已经做出的仲裁裁决。仲裁机构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也不存在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因此不存在像民事诉讼的上诉审、再审那样的复审机制,仲裁机构自身无法否定已经做出的仲裁裁决,只有法院可以撤销仲裁裁决。
2、法院无权主动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只能根据当事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结论。
3、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力是有限的。也就是说,仲裁裁决只有在具备法律规定的可予以撤销的事由,且依法不能补救的情况下,才可以被裁定撤销。因为审判权与仲裁权毕竟是两种相互独立的权力,审判权在对仲裁权进行监督的时候必须慎重。 4、人民法院只能撤销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对于外国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不能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当事人提请仲裁解决争议的书面意思表示,既可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为其表现形式,也可以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为其表现形式,如果没有上述形式,则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因此,仲裁庭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所做出的仲裁裁决即为违法裁决,应当予以撤销。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以及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涉外仲裁中,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所适用的程序规则。如果当事人未对仲裁所适用的仲裁规则做出特殊的约定,则仲裁机构可以根据仲裁法以及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做出裁决。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选择适用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则仲裁庭的组成与仲裁的程序应当与当事人选定的仲裁规则中的规定相一致,否则,当事人即可以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为由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大家可以了解,撤销裁决的结果涉及到双方的利益,因此必须确保事由合理合法,能够为双方和仲裁机构所接受,这也是处于对大家的合法利益的保护。如果撤销的理由不充分,也会被驳回的,因此大家要谨慎对待仲裁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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