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日期:2011-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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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修缮工程管理,规范修缮工程的立项、审批、施工和验收等程序,提高修缮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修缮工程是指学校水、电、气(汽)管网改扩建及维修工程;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及学生宿舍等建筑物的修缮及改建工程;道路改造工程及校园环境建设工程。
第三条 修缮工程分为立项修缮与零星修缮。单项工程造价在1万元(含)以上的为立项修缮,单项工程造价在1万元以下的为零星修缮。
第四条 校园建设管理处是学校修缮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修缮工程的计划、立项、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立项修缮,后勤集团负责零星修缮。
第二章 项目的计划与立项
第六条 校园建设管理处和后勤集团根据各建筑物、设施的实际使用情况,结合各学院、部门(单位)申报的专项修缮报告,分别提出下一年度修缮费使用计划,经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编制年度预算。
第七条 各学院、部门(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12月底前申报下一学期的修缮项目,未列入计划的修缮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第八条 各学院、部门(单位)应填写修缮工程申报表,写明使用用途及施工内容,并附相关图纸或资料,交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实验室改造工程由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教室改造工程由教务处审核,防盗设施增设改造工程由保卫处审核,办公用房使用性质或用途变更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
第九条 校园建设管理处根据修缮工程申报表会同使用单位现场勘察论证,进一步明确施工方案及造价估算,确定为零星修缮项目或立项修缮项目。如使用单位无法确定修缮工程的预算造价,应由单位领导签字盖章,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交至校园建设管理处。
第三章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修缮经费主要用于修缮项目的咨询、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等支出,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修缮项目按照施工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决算,按工程审定价结算经费。
第十二条 修缮项目实际结算费用不得超出经费预算,超过修缮项目经费预算的部分将不予支付。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已经立项的修缮工程,根据先急后缓的原则,排出立项工程施工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施工。项目施工前,如有必要,可将项目论证、规划、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经采购程序委托专家或社会专业机构代理,代理费用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立项修缮项目必须经相应的采购程序方可实施,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工程和服务项目,由校园建设管理处按照《浙江师范大学分散采购实施细则》组织采购;5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和服务项目,由校园建设管理处报校采购管理办公室,经过采购程序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 零星修缮项目由使用单位直接向后勤集团申报,后勤集团审核后以修建任务单的形式派发给相应中心实施,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确定施工单位后,合同管理部门应及时与之签订项目施工合同,由项目管理部门按合同安排施工。
第十七条 项目施工应严格按计划进行,控制经费支出。设计方案或建设资金安排确需作出较大变动时,应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相关程序进行重新审批或采购。
第十八条 在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理人员要深入施工现场,做到工程监管到位,确保工程质量。大型工程需委托专业监理公司进行监理,用户单位可派代表参与监督。
第十九条 对隐蔽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及时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和验收,签署隐蔽工程验收单和工程联系单。采用监理制的工程项目,隐蔽工程验收还需由工程监理单位签字盖章。
第二十条 工程完工后,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及时组织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及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并督促施工单位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整改。对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做到不验收、不结算、不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所有修缮工程的装饰标准和材料选用必须与建筑物原有风格、校园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相符合。严格执行适用、节约、安全和美观的原则,不允许超标准装饰、改造。
第五章 工程审计及财务结算
第二十二条 立项修缮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现场管理人员整理并审核施工单位的相关审计资料,报审计处审计,计划财务处根据审计报告办理财务结算。
第二十三条 零星修缮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后勤集团根据学校规定进行严格审查与核算,经相关人员审核及后勤集团审批后,报计划财务处办理财务结算。
第二十四条 年度修缮工程年底未能完工或进行结算的,当年经费随立项工程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修缮工程管理办法(浙师〔2008〕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师范大学修缮工程申报表 2. 浙江师范大学修缮工程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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