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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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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若干政策【颁布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浙国税所﹝2001﹞73号【发文日期】2001-12-30【实施时间】2001-12-30【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企业所得税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参见《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2011/7/22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规范化征收管理,根据各市地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将中央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事项补充明确如下:

  一、企业以劳动保护支出的名义发放现金,应一并计入工资总额。

  二、财产损失、呆坏帐损失税前扣除300万元审批权限,是指单项300万元。单设明细科目的流动资产造成的损失为流动资产损失单项, 单设固定资产卡片进行管理的固定资产造成的损失为固定资产损失单项,每笔贷款或每笔应收帐款的呆、坏帐损失为单项呆、坏帐损失。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电力企业修理费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浙江省电信实业集团应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并以独立核算企业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凡实行工效挂钩的就地纳税企业,其工效挂钩指标,如有省级主管部门的,应由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国税局层层分解到所属企业。未经分解落实的,一律按统一的计税工资标准税前扣除。如无省级主管部门的,应将劳动部门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查。

  六、保险公司支付给营销人员的佣金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69号)文件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扣除。

  七、汇总纳税银行的银行卡透支形成的呆帐损失5万元以下的,由市、县国税局审批。银行审报时必须提供省一级分行呆帐核销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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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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