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债务纠纷的种类也越来越多。为了方便公民的生活,在异地时也可以处理债务纠纷。公民只需要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确定好债务标的物后,在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向管辖区的人民法院提交针对债务纠纷的起诉申请。如果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可以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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