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口薄复印件;起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社会信用统一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同时应记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址、联系方法等基本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社会信用统一代码证的,应当提供社会信用统一代码证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起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1.被委托人是律师的,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证明材料;
2.被委托人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3.被委托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户籍证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申请开具证据材料);
4.被委托人为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5.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6.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章的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不同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指作为起诉基础条件的材料)。
1.说明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
2.支持诉求之事实和理由的证明材料;
3.说明起诉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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