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工资、奖金、个人所得税退还金等资产采取冻结措施。社保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种财产形式,同样可以被法院采取冻结措施。然而,法院在冻结社保卡前,必须经过审批,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操作。具体操作流程包括:由承办法官起草冻结文书并报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执行员向社会保障机构提交冻结通知书;社会保障机构接到冻结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限额内,予以冻结。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冻结社保卡是为了实现执行目的,而不是消减被执行人的社会保障权益。因此,法院在审批冻结措施时,应当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并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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