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28条和31条对于出资不足和出资不实的股东分别规定了违约责任和连带责任,法理上如何理解??新公司法第28条和31条对于出资不足和出资不实的股东分别规定了违约责任和连带责任,法理上如何理解?1、出资不足的违约责任是对于股东之间。2、发起人有足额出资的连带责任,当一个股东没有足额出资时,其他股东应当有补足不足部分的连带责任。3、被告的主体是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责任只是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在出资范围之外承担责任的话就有不是有限责任了。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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