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分享的问题是公司股东变更债务怎么处理?这里要区分两层关系,一层是原股东和新股东之间就公司债务如何处理,另一层是债权人能否向原股东或新股东就公司债务进行追偿。我们先来谈第一层,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时应充分披露公司对外债务,保证受让股权不存在瑕疵,如披露公司对外债务,则在转让时应对股权价格予以折让。新股东可要求原股东在协议中承诺对股权转让前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因未完整披露债权造成新股东损失,新股东可向原股东进行追偿。第二层,债权人追索公司债务,能否及于股东,要看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如股东已经履行出资义务,则债权人仅能要求公司赔偿,无法追究股东责任。如股东未履行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原股东、新股东对补足公司出资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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