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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工作时,对方以找工作为由,骗走了我的钱,应该怎么判

2020-11-30 来源:画鸵萌宠网

本文介绍了求职者被骗钱后的处理方法,包括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报警等。同时提供了求职被骗钱的处理材料清单,包括涉及求职的证明、骗取财物的证明、不实宣传的证明、威胁恐吓的证明以及其他证据。最后提醒求职者提高警惕,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对方的责任。

法律分析

结论:报警处理。解析:求职被骗了钱的,处理方法如下:

1、如果是在职业中介机构被骗,建议找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2、如果是因为找工作被别人以欺诈的手段非法占有财物,则应当报警。求职被骗了钱的处理材料需要包括以下证据:1、涉及求职的证明:如招聘广告、招聘网站截图、招聘短信、招聘邮件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求职者是经过该单位或平台求职的;2、涉及骗取财物的证明:如支付凭证、转账记录、收据、发票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求职者已经向对方支付了财物,但对方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

3、涉及不实宣传的证明:如公司官网截图、公司介绍、产品介绍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对方在求职过程中进行了虚假宣传或欺诈行为;

4、涉及威胁恐吓的证明:如威胁短信、威胁邮件、恐吓电话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对方对求职者进行了威胁或恐吓,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5、其他证据:如聊天记录、邮件往来、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可以进一步证明对方存在骗取财物等行为。综上所述,在提供这些证据的同时,求职者还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对方的责任,同时提高自己的警惕性,避免再次上当受骗。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结语

报警处理。求职被骗了钱的处理方法如下:1、如果是在职业中介机构被骗,建议找劳动监察部门投诉;2、如果是因为找工作被别人以欺诈的手段非法占有财物,则应当报警。求职被骗了钱的处理材料需要包括以下证据:涉及求职的证明、涉及骗取财物的证明、涉及不实宣传的证明、涉及威胁恐吓的证明以及其他证据。同时,求职者还需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对方的责任,提高自己的警惕性,避免再次上当受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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