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34条第1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该条规定了股东可以查阅各类决议,通过查阅来了解其权益是否受到了侵害,以便及时可以采取措施。
该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该条明确规定了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并完善了查阅程序,把有无“不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交给了公司,加强对股东权的保护。股东完全可以通过法律赋予其的权利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新旧公司法的区别有哪些?
1、取消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
(1)旧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2)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明确公司可以为股东提供担保
(1)旧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2)新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完善股东了解公司有关事务的措施和办法
(1)旧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寻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2)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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