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证券基金经济纠纷中,如果涉及证券交易存在违法行为,需要证明证券交易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交易时信息不对等;(2)内幕交易;(3)操纵市场;(4)虚假陈述和误导性陈述。证明证券交易存在违法行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记录、信息披露文件、现场监控录像等。
法律依据:
1.《证券法》第六十五条 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收购人、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或者专业知识,操纵证券市场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重大事项内幕信息未公开前,使用该信息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三条 投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经理人、开放式基金的销售机构、基金会计师事务所、基金评价机构、基金服务机构等机构或者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协助从事欺诈发行、欺诈销售、操纵市场等行为。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证券交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侵权责任:(1)交易时信息不对等;(2)内幕交易;(3)操纵市场;(4)虚假陈述和误导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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