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淫秽物品的治安处罚标准及对传播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相关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或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将受到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文章还提到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件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法律分析
一、传播淫秽物品的治安处罚标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处罚: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的第一款和第四款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二、对传播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1、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
(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数量在下列标准二倍以上的;
①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③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④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⑤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上述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3、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上述条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若是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此外,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构成此罪。主要是指,多次地、经常地传播淫秽物品;所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较大;虽然传播淫秽物品数量不大、次数不多,但被传播的对象人数众多,造成的后果严重;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结语
传播淫秽物品的治安处罚标准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处罚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包括向他人传播人数较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以及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数量较大等情形。对于利用聊天室、论坛等方式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也应予以立案追诉。需要注意的是,若传播淫秽物品行为以牟利为目的且情节严重,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因此,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法律对其情节严重性有明确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十二条 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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