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赔偿中当事人应当向法院交纳以下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证人、鉴定人等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比如侵害人格权的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等。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点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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