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婴儿食品标准有如下:
1、GB10765 婴儿配方食品,婴儿是指0-12个月龄的宝宝;
2、GB10767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3、GB10769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4、GB10770 婴幼儿罐装食品;
5、GB22570 辅食补充营养品;
6、GB25596 特殊医学用婴儿配方食品通则;
7、GB13432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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