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除名。企业除名的理由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缺以下的任何一条属违法解除:(1)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否经过职代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2)规章制度公示(3)除名通知工会(4)进行批评教育(5)企业的规章制度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属无效条款。《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工会法》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