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若夫妻双方有共同共有的房产,则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若只有一方想要房产的,该方可以支付另一方应分得份额的对价,在此种情况下,应当办理房产过户;若夫妻双方暂不想分割房产的,也可以维持共同共有状态,不用办理房屋过户。
2.如果是一方个人拥有的房产,原则上是不用分割的,更不用办理房产过户。但若拥有房产的一方自愿分割的,可以支付分割份额的对价给对方,也不用办理房产过户。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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