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赔偿为什么要区分农村和城镇户口,怎么才能按城镇标准赔偿?因农村与城镇的生活方式、生活水平等存在差异,因而在交通事故赔偿中按照农业与非农业的标准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受害者可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居住在城镇达到一定期限或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等,从而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如果自己为农业户口,但在城镇已居住多年符合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可以提供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或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或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或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或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等以上材料都可证明其在城镇居住,之后即可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
另外我们还需要了解以下内容:一、证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证据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可以提供的证据主要有: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3、房屋权属证书;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6、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等;二、证明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的证据可以提供的证据主要有:1、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职工花名册,押金收据等;2、向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的凭据;3、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同事的证人证言;4、交纳“五险一金”的凭证和管理机关的档案记录等。三、需要说明的是,在城市经商、居住的农村户口的受害人,应当同时提交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证据,二者不能或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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