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标准是:
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
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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