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的社会,人口聚集的地方容易滋生犯罪,犯罪案件又区分为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对于刑事案件,在审理后,由检察院提交认罪认罚起诉书,那么,认罪认罚起诉书是用来干什么的哪?有关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制度的相关问题,作出如下介绍。
一.认罪认罚起诉书是干什么用的?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因为它是以公诉人的身份提出的,所以也叫公诉书。起诉书为打印文件。除首尾部分外,主要是三大部分,其中“犯罪事实和证据”一般是起诉书的主体。对不同性质案件要写出法律规定的犯罪特征;有关犯罪事实必须写清时间、地点、手段、目的(动机)、经过、后果等要素。要注意前后事实、时间之间的一致性,注意保护被害人名誉。叙述犯罪事实,要针对案件特点,详细得当,主次分明。
起诉书“附”项根据案件情况填写,包括被告人羁押场所,卷宗册数,赃物证物等。起诉书以案件为单位拟稿打印,一式多份。其中主送人民法院一份抄送公安机关一份;通过法院送达各被告人每人一份,辩护人每人一份;附入检察卷宗一份,附入检察院内卷一份。
二.何谓“认罪”、“认罚”?
有权机关将认罪的前提设定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作为一种广义的概念,其理应包含刑法中规定的“坦白”与“自首”以及其他可能之情形。
“认罚”应当理解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的基础上自愿接受所认之罪在实体法上带来的刑罚后果;在程序上,“认罚”应当包含对诉讼程序简化的认可;犯罪后嫌疑人的退赃退赔也应当是“认罚”中的应有之义。
三.认罪认罚制度的参与主体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选择认罪认罚时,办案单位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其程序选择权和反悔权(亦可称为撤回权)。
2.检察官
检察官作为认罪认罚制度适用过程中的控方代表,在审查起诉中与犯罪嫌疑人展开协商,在法庭审理中,承办检察官必须出庭,履行支持公诉的法定职责。(1)开展与犯罪嫌疑人的协商活动;(2)提出程序适用建议与认罪认罚协议;(3)履行检察监督职责。
3.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需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关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律咨询,向其解释、说明选择该制度对其利益的得与失;在控辩双方在是否达成认罪认罚协议以及为犯罪嫌疑人争取最大限度的从宽处理方面提供专业意见。
4.法官
在立法层面明确法官对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处理的案件享有最终审查权,这是维持该制度适用正当性的保证。在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过程中,法官审查职能的具体内涵由于程序类型、案件性质等因素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5.被害人
为确保认罪认罚制度适用的效率性,防止因被害人主观情感的变化而导致协商过程随意变更损害诉讼程序的确定性,被害人不宜作为参与主体而对案件协商过程产生实质影响。将被害人获得赔偿的程度与被告人可能获得的从宽幅度直接挂钩,调动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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